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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吐人口水,係屬強暴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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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人口水,係屬強暴公然侮辱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張姓女子與一位林姓女子在同一家公司共事多年,兩個人還在同一間辦公室上班,而且是面對面的坐位,每天只要一抬頭,就可以將對面的她表露在臉部的喜、怒、哀。樂表情,看得一清二楚!接理說,這樣每天有八小時辦公時間面對面的親密共處,比在家中與親人見面的時間還長得多!雙方的感情應該是無話不談,情同莫逆才對?偏偏兩個人的個性迥然不同,張姓女子喜歡濃妝艷抹,衣著入時。看到人也會笑臉相迎,給人一副親切感。只是喜歡在人家前腳剛離開,就在背地裡論人長短,把來人批評得一文不值。坐在張姓女子對面的小姐,則是個性耿直,有什麼就當場說什麼,不會在人的背後道人是非。所以對張姓女子在人表面上是一套,背地裡又是一套不同的作法,極為不滿。每當張姓女子口沫橫飛,道人是非的時候,雖然不會當場與她爭論,但是總會頭一偏,露出一副不屑一聽的樣子,表示無言的抗議!那位張女士也不是毫無心計的人,看在眼裡就知道女士是在討厭她。從此,兩個人就結下難以紓解的心結!

這天,女士又在背後評斷他人是非,並加以畫蛇添足的時候,這位被她當眾評斷的人正好是女士知心好友,女士聽到這些詆毀摯友加油添醋,無中生有的言詞,心中氣憤萬分,幾度想衝向對方為摯友爭回公道,後來一想自己在這個單位裡,因為平日口直心快,不會為人留下面子,暗地裡也不知得罪了多少人,真的與對方衝突起來,能夠幫自己說上幾句公道話的人,未必很多!說不定就此落入下風。便強忍住這口氣。不願與對方正面衝突。直到對方把話說完,故意挑釁式把頭抬得高高的,霸氣高揚地從她的面前走過,這時的林女士真是孰可忍,孰不可忍地把心中積下的一口怒氣,化成口水,「呸」的一聲向對方的身體吐去,女士來不及躲閃,這口水正好落在她的裙子上。平時無事就想找事鬧的女士,怎會忍受被人當面吐口水的侮辱,馬上大聲囂鬧,要向林女士討回公道。這位女士雖是有意要為摯友出氣,但在這緊要關頭,也不願承認是有意對女士吐口水,兩個人就這樣在辦公室內大吵特吵起來。雖經同事規勸,但都互不退讓,女士還拿出手機將吐在裙上的口水拍照下來,聲言留作證據,未來要與女士法庭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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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位女人為了口水戰,互不相讓,執意要往法院爭個公道,打起官司來,究竟有那些官司可以打呢?如果想爭公道的一方,是一位「盈盈美代子」無事可作的人,刻意要找法院麻煩,是有三種官司可打,第一種要打的是刑事官司:為什麼吐人口水會打起刑事官司來呢?因為這口水是在人來人往的公司辦公室內向著他人的身體上吐去,公司的辦公室屬於多數的特定入與不特定人都可以進進出出的場所,在這種場所所為的行為,都是這些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所共見共聞的,刑法上稱在這種場合所為的行為,為「公然」,公然侮辱人,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罪名,用公然的方法來侮辱他人,就構成這條犯罪。或許有人要問,這位女士雖然在辦公室內對著女士吐口水,但是沒有其他事實表達是對女士為侮辱,也沒有用叫囂罵的言詞相加,怎麼就指她這行為是侮辱呢?其實刑法上的侮辱,並不是只限於言詞,只要有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用言語或者輕蔑的舉動使人生難堪的狀態就可以構成。另外女士係對人強吐口水,在刑法上屬於強制暴行的手法的一種,女士的對他人強吐口水的犯罪事實,經過法院調查屬實,所犯的罪名,並不是上面所說的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普通公然侮辱罪,而是同條第二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刑罰也比普通公然侮辱罪為重,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種可以打的官司是民事官司:被人吐口水為什麼可以打民事官司?因為公然侮辱人目的是在貶損他人的人格,人的人格法益受到侵害,如果情節重大,被害人雖未受到財產權的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就這些金額部份,被害人自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保護自己權益。

第三種是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這是很多想提起刑事訴訟,又想爭得鉅額民事賠償的人,最喜歡採取的訴訟模式,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收裁判費,某些在社會上具有頂尖身分的被害人就藉這種無需按賠償金額的數額繳納裁判費的優勢,先聲奪人,對外表示要對方賠償幾百萬或幾千萬元,想嚇倒對方。不過這種訴訟提起的前提要件,必須要有刑事訴訟存在,只是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還不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資格。被害人依法也可以自己提起自訴,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過提起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要委任律師為之,先得付出大筆律師費用。所以很少有人採用!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6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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