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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停車不小心,也會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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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不小心,也會禍上身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駕駛計程車已經十多年的金姓司機,平日雖然整天駕駛賴以為生的「小黃」在街頭奔走,由於他都能嚴守交通規則,小心翼翼地執業,每天都是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漫長的執業歲月中,連一件小車禍都沒有發生過!這一天傍晚,他在臺北市的臺大醫院門口隨著他車排班,比別人幸運輪到他的是一筆跑長途送病人回雲林,整個晚上就不必在路上轉來轉去兜攬生意。但是跑長途也有跑長途的缺點,那就是在整個行車路程中必須全神貫注,絲毫不可鬆懈。往返八個小時的車程,把他累得連眼睛都難以睜開。回到住處附近,已經是半夜三點,明知離家近的道路旁邊都劃有紅線,可不是停車或者臨時停車的地方,心想在這深夜裡,來往的車輛不多,應該不會有拖吊或者罰款的情形發生。而且自己的確也累了,不想再把車開到離家遠一點找個適當的停車地點,就隨便把車停在紅線旁,不過他也覺得車停在這裡,會佔用行車的車道,便把三分之二的車身,駛上人行道,希望佔用道路面積少一點,減少被撞到的機率,自以為這樣深思熟慮的做法必定萬無一失。停好車後便回家安心睡他的大覺。一覺醒來天已大亮,本想翻個身再睡一回,一想到早上把車停在不該停的地方,心裡總是毛毛的,深恐出事,趕快打個滾起來,要去把車開走。到了停車的地方,看到自己的車雖然還停在原處,但被警方連同路邊一輛倒在地上的機車,用一條黃色的警戒帶子圈在一起,就知道事情不妙,趕快向還在現場測量繪圖的警員查問究竟發生什麼事?

警員告訴他就在天亮以前,一位何姓男子,當晚與朋友相聚喝酒,把自己灌得醉茫茫,還硬說沒有醉,不聽朋友的勸說,強撐著要騎機車回家,當他騎到金姓司機停車的地方,看不清楚有車停在那裡,等到接近發現前面有車時,想閃避時雙手已不聽使喚,機車就直接撞上金姓司機的計程車尾部,人就被撞飛摔倒地上。經緊急送醫救治,據說情形並不樂觀。金姓司機聽警員這樣說,知道自己與這件事已經脫離不了關係,就向警員直承是這輛計程車的駕駛人。警員就帶他到派出所作筆錄。二天以後,那位何姓男子救治無效,一命歸陰。

後來金姓司機被法院依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可以易科罰金。只要繳清罰金,就不必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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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車輛發生車禍,通常都以車輛在行進途中,因為駕駛人不小心駕駛,導致發生事故。金姓司機只是將車停在路旁,並沒有對車輛作出任何駕駛的動作,當時車輛是屬於靜止的狀態中,為什麼會惹出刑事責任,讓自己被法院判處罪刑呢?問題是出在他停車的時候,沒有注意到一些法令的規定,以致身罹刑責。有人以為自己考有駕駛執照,手握方向盤,要所駕駛的汽車往左,它絕對不會向右。要它停住,它絕對不會前進。操縱自如。怎麼會因為停車肇致事端?其實他肇事的事由,與駕駛的技術是否精明毫無關係。而是停車在不該停車的地方!那些地方不能停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所訂,規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的「道路交運安全規則」第 112 條所訂的汽車停車時,應遵守的規定:在法條的第一項中,共列出十五款有關停車的注意事項,其中的第一款即明訂「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那些地方是不能臨時停車?這就得由主管交通機關根據當地交通實際狀況依據權責來指定,同時用各種不同的標記。標線來標明這些地方是禁止停車的。這位金姓司機被法判處罪刑,判決書的犯罪事實是指金姓司機將車停在劃有紅色標線的路旁,以致酒後夜晚駕車的何姓男子在視覺不清下撞上,為什麼在劃有紅線的路旁不能停車?這在法令上也有根據的,交通部會同內政部頒訂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便是這些標誌標線、顏色所依據的法令,依據這規則所使用的顏色有八種,包括紅、黃、綠。橙、藍、棕、黑、白等顏色,這裡只談談與這案件有關的「紅」色:紅色標線、標誌所使用的原則,依這規則的第11條第一款規定:紅色是表示禁制或警告,或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汽車駕駛人無視於有紅色的警告、警示標線或標誌,而任意停車,該規則雖然沒有處罰的規定,但這種單純的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要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金姓司機將車停在不該停車的地方,被他人撞上發生致人死亡的車禍,該便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的疏失,而駕駛計程車是金姓司機的業務,因此判他業務上過失致死罪,一點都不會冤枉!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5月1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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