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時事專欄
結婚必須登記,五月二十三日上路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864
結婚必須登記,五月二十三日上路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的五月份,與法律有關的有二件大事登場,第一件大事當然是申報所得稅。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是憲法第十九條所明定。依憲法制定的人民納稅的法律有很多種,繳納所得稅是規定在所得稅法中。該法係明定人民在上年度有所得,應該在次年的五月份申報所得額並繳納應繳的稅款。人民就應該誠實申報所得,繳清稅款,以盡應盡的義務!相關部份前幾天已另以專文介紹,這裡不再多贅。第二件大事便是去年
這次修法,立法機關在第九百八十二條中另外增列一項要件,那便是「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所謂書面,民法並沒有規定一定的形式,只要內容能夠載明男女雙方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白首偕老,結與夫婦。也就符合法律規定以「書面」訂定的意旨。所以,市面上出售印刷精美,內容文字優雅的結婚證書,固然是書面的一種,就是自己用白紙書寫,只要內容具體表明男女雙方同意與對方結婚,也是法定的「書面」文件。不問是用那種方式作成的書面,書面上必須要「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之簽名」,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修正前的第九百八十二條條文內也有「二人以上證人」的文字,但未明確指出證人的任務是什麼?因此學者均指此處所稱的證人,只要結婚舉行公開儀式在場,親身目睹儀式的舉行,並且在婚姻發生爭議時能夠出來作證的人。修正後的證人法律賦予特定的任務,就是在表明結婚的書面文件上簽名。因此這處所稱的「證人」,在理論上要瞭解所簽名書面文件的內容含義,不然要他簽名何事?所以證人必須能明白事理,可以獨當一面的成年人。不應包括未成年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畢竟結婚是人生大事,豈能當作兒戲,隨便找些事理不分的人來充數!
接著的重頭戲,是由享有公權力的戶政人員介入,辦理結婚的登記,完成結婚的法定程序。內政部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後,也配合將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作適度修正,以便新法施行後能夠順利上路。不過,細觀96.8.6.修正的戶籍法施行則第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原則上是要提出證明文件。但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這規定就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的立法意旨來看,似有商榷餘地:因為法條是規定先有書面並有證人二人以上的簽名,用來證明有結婚的事實,戶政機關是根據有證人簽名的書面文件,證明有結婚的事實,然後據以辦理結婚登記,才是正著。現在規定連這法定要件都不必提交審核,那怎麼知道有沒有結婚的事實呢!補救的辦法,戶政機關在這時似可提交事先印好的例稿,內容表明當事人雙方願意結婚的文字,當場由當事人填寫後由同來的證人簽名,作為法定的「書面」文件,然後才據以辦理結婚登記。這才是便民又合法的措施!
(本文登載日期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