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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親屬稱呼怎可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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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稱呼怎可亂改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個月前新聞報導,一位在臺灣綜藝界享有盛譽多年的大哥級藝人,在未到達耳順之年以前,他的寶貝女兒就為他添了一位人見人愛的小孫女。讓這位晉級為年輕祖父的藝人興奮莫名,連晚上都高興得睡不著覺。每天待他主持的眾多節目,又不得不起個大早趕到片場去工作!一到片場,大批媒體記者已經聞風湧至,將他團團圍住要他談談年輕得孫的喜悅心情。其實記者們對這位已經與原配妻子離婚多年,目前正與一位心儀的年輕女藝人形影不離地在一起,何時能夠結為夫婦的問題更有興趣,現在逮到機會當然不會輕易放過這個很多人都想知道的問題。這位在「秀」場打滾多年的名藝人,當然不是省油的燈,在記者們一再追問之下,除了打哈哈以外不說何時結婚就是不說。記者們只好換個話題想探探口氣,看看名藝人會不會說溜了嘴?透露出一點消息!便問他未來這小娃兒要怎樣稱呼「他心愛的女友?」想不到這位名藝人聽了問話就哈哈大笑說:「姊姊啊!」接著還打趣地說他自己也希望小孫女能叫他「哥哥」!

這段名藝人與記者間的對話,稍有社會經驗的人一聽就知道這位名藝人說的這些帶有詼諧性的逗趣話題,目的純在引起觀眾的注意,難以當真。如果我們從另一角度也就是法律層面切入來探討這些有關對某些親屬的「稱呼」話題,可以知道只有一部分的話是對的,大部分卻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由於人與人間的法律關係,都規定在民法的親屬編中,要把這些問題說清楚,就得從民法親屬編的相關規定說起。這位名藝人是回答記者的提問,要小孫女叫他心儀中的女藝人為「姊姊」部分,可說是對,也可說是錯!怎麼會是對又是錯呢?因為民法親屬編對於什麼人與什麼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都有嚴格的定義,不是隨便說說就成為親屬。民法是把親屬分為血親與姻親兩種,因為血緣關係而成立的稱為「血親」,由於婚姻關係而成立的稱為「姻親」。小女娃的母親是這位名藝入所生的女兒,女兒與父親之間具有直接的血緣關係,這種血緣關係,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稱為「直系血親」。所以,名藝人的女兒是名藝人的直系血親。同理,名藝人的女兒生下的小女娃也是名藝人血脈相承的直系血親。只是輩分之間有些差別而已。但是與名藝人心儀的女藝人之間則亳無血親關係。而且,這位名藝人也未與心儀的女藝人具有婚姻關係,談不上有「姻親」的關係。小女娃與那位女藝人,既不是血親又不是姻親,便不受民法的規範,在無法可循之下,想怎樣稱呼便怎樣稱呼!沒有什麼不對?只是用習俗的眼光來看,小女娃與那位女藝人,年齡差距那麼大,聽起叫「姊姊」會有點怪怪的!不過,這也不是盡然,有些熟女聽到小女娃出口叫她姊姊,把雙方的年齡差距拉得那麼近,心中還挺喜歡的!

上面這些話,只是真對目前的狀況作說明。小女娃出生不久,等到她會開口叫人「姊姊!」,最快還得待上一、二年,在這段長期間裡,這位名藝人與他心儀中的女藝人如果依法辦妥登記「結婚」的手續,完成終身大事!則情形又當別論,因為女藝人是與小女娃的直系血親也就是名藝人結婚,便成為小女娃的「血親之配偶」,這就合於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所稱的「姻親」的條件,女藝人一旦成為小女娃的姻親,因為「血親之配偶」所成立的姻親,有關親系與親等的計算,依民法第九百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要從他或她的「配偶之親系與親等」來計算。小女娃是這位名藝人的直系血親,上面已經提過。若論輩份依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自小女娃往上數,「以一世為一親等」,照這方法算至名藝人便是爺爺級的二親等。依這些條文的規定,與名藝人結婚的女藝人就晉身為小女娃二親等的直系姻親,相當於「奶奶」級的身分。這時候若仍然要小女娃開口喊她「姊姊!」,豈不笑掉人家大牙!因此這位名藝人有關這部分的說法是有對也有錯!

另外,新聞報導指這位名藝人還調侃說:「我也希望孫女叫我哥哥!」明眼人一聽也知道這是一句玩笑話,不會當真。如果有人執意要把自己的小孫女當「妹妹」看待,硬要與她兄妹相稱,這在民法上也是行不通的,因為上面已經說過,孫女與祖父之間屬於直系血親的關係。兄弟姊妹與自己雖然都是同一父母所生,血緣卻不是直接自上而下來的,而以不能算是直系血親。但是血源卻是相同的。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二項,把這種血源與自己相同,但不是直系血親的親屬定位為「旁系血親」。人的血緣關係一生下來就自然定位,不是任何人可以用外力加以變更的,更不能隨著個人的好惡,隨便把親屬間的稱呼更動,有這種想法,在法律上可說是錯!錯!錯!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4月1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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