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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分期度假」,騙術剖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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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就在這個月的月初,刑事警察局所屬的偵五隊破獲一宗打著「分期度假」旗號的跨國詐騙集團,並當場逮捕十餘名嫌犯,其中且有數名不同國籍的外籍人士。依據新聞報導:警方根據線索,在台北市的民生東路這家名為「英屬開曼島樂吉美台灣分公司」進行搜索,查扣該公司大批與詐騙有關的帳冊資料。據稱這家公司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間就開始以「分時度假」作為幌子招攬會員。對外宣稱這家公司是英屬開曼島的HMA公司在台灣唯一銷售代理商,已經加入國際度假交換服務CVC公司成為會員。只要加入這家公司為會員,就可以透過RCI及II兩個國際「分時度假飯店交換」組織,選擇世界各地超過五千五百家度假村與五萬家五星級旅館的分時度假權利。再以「五年回饋計劃」期滿可以領回入會本金為幌子,等到被害人繳款或刷卡繳納會費,成為公司終身永久會員以後,向公司表達要到那些被形容成人間仙境的觀光景點,像巴里島、巴黎、韓國、關島。沙巴的熱門景點觀光旅遊時,公司給予的答復,不是當地旅館已全數客滿,便是這個景點沒有連鎖的度假村。總而言之,會想盡理由讓會員無法達到由公司安排出遊的願望。這時候繳了巨款,成為公司尊榮會員之人,才覺醒自己已經被騙上當。這家專以招攬會員作為生財之道的詐騙公司,所用的請君入甕的詐騙方法,除了那些空中樓閣的度假村說詞讓人心動之外,還指派辣妹在街頭進行問卷調查,用贈送門票、招待券和電影票的手法邀請被害人前來公司,參加氣氛熱烈特別為顧客舉辦的旅遊說明會,然後由專人輪翻上陣,向上門的人展開攻勢,非到說服加入為會員就不罷休。會員依繳費的年限分成試用卡、銀卡、金卡、白金卡、終身鑽石卡等多種,會費從二萬元到七十萬元不等。警方從查扣的帳冊中查明這家公司多年來已經誘使被害人加入為會員的人數,竟高達一萬五千人,吸金數額達到五十億元。已經到案的公司外籍負責人,對於警方詢問他總公司設在吉曼島的地址,卻一問三不知。因此警方認為他們的公司空有其名,而無經營公司之實,便將一干人等用詐欺和違反銀行法的罪名移送法辦。 就在這件案件被警方偵破稍久之前,一位邱姓立法委員和台北市周姓議員舉行聯合記者招待會,在會中曝料指出:以分時度假手法行騙的公司已經浮現的共有七家,其中兩家已竟倒閉,在今年十月間被參加的會員發現公司人去樓空,惡意倒閉的「美好生活」公司,詐騙的規模甚為龐大,有近兩萬名會員受害,吸金數額竟高達六十億元。被騙參加這些以度假村為號召的會員已經哀鴻遍野。因此籲請社會大眾千萬要擦亮眼睛,不要被花言巧語所騙,隨便參加這些以度假村為號召的公司為會員,同時也呼籲有關機關要趕快管一管這些只管收取會費,卻不提供旅遊服務的分時度假的公司,以免更多的人被騙受害! *** *** *** *** 對外揚言他們的公司與世界各地的知名度假村與五星級飯店都有聯繫,只要參加的會員有時間,想到那裡就可以玩到那裡。五年以後,繳交的會費還可以如數領回,好像不玩白不玩一樣。難怪這響亮的說詞,會吸引這許多人加入分期度假的公司成為會員。其實這些漂亮的說詞,始終停留在說說的階段,想要這些公司兌現,連門都沒有。利用美麗的謊言,讓人信以為真而交付財物,便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得財罪的犯罪成立要件。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這是目前刑法規定詐欺罪的最高刑度。在今年的七月一日以前,像這些打著公司的名號,以詐騙錢財作為謀生事業的人,要以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常業詐欺罪來處斷,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遠較普通詐欺罪為重。年前的刑法修正案將連續犯刪除,連帶地也將含有連續犯性質的常業詐欺罪一併刪除,並在七月一日生效。所以當下所犯的詐欺罪情節再重,也只能按普通詐欺罪來判罪,只是刑法已經沒有以一罪論的連續犯規定了,一個詐欺行為就要判一個詐欺罪,詐騙了好幾個人就有可能成立好幾個詐欺罪。將好幾個詐欺罪所判的刑一個一個加起來,再定應執行刑,定出來的刑,有可能遠超過原先常業詐欺罪的法定刑期。犯罪多了也佔不到什麼便宜! 另外警方移送的還有一條「違反銀行法」的罪名。也許有人會覺得奇怪,這些打著「分時度假」旗號歛財的人,並沒有開設銀行,怎麼會與銀行法扯上關係?問題是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非銀行是不得經營銀行收受存款等業務,向不特定的人吸收資金,是以「吸收存款論」,又為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規定,警方以銀行法來移送,也沒有錯。犯罪如果成立,銀行法的刑罰遠較詐欺罪重多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11月2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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