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感覺「無聊」,怎可以去搶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140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前些日子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報導有四位家境相當不錯,分別住在台中市和台中縣的蘇姓、廖姓、陳姓和謝姓的年輕人,其中廖、陳、謝三人還都是台中縣某私立高中的在學學生,平日都是結伴飆車的玩家死黨,幾星期以前,蘇姓和謝姓兩位年輕人感到生活太「無聊」,便倡議去搶超商尋求刺激,這一提議,馬上得到其他二位年輕人的呼應,於是強盜四人組馬上成軍,開始的第一票選定台中縣沙鹿鎮的一家全家便利商店作為目標,凌晨四時十二分,由四人中的三人分別手持西瓜刀、鋁棒,衝進這家到倒楣的商店,看店的吳姓店員並未反抗,他們還用鋁棒敲他的頭,搶走店內的新台幣一萬餘元的現金逃逸,臨走時其中的蘇姓年輕人還回過頭來用刀把吳姓店員砍傷,然後才跳上由謝姓年輕人駕駛在外接應的轎車揚長而去。怎知四個人猶意有未足,開車找尋對象繼續做案,二十八分鐘以後,他們駕車駛抵台中縣烏日鄉萊爾富便利商店門口,準備行搶,機警的店員看到這些凶神惡煞光臨,知道是不懷好意,馬上把收銀箱鎖上,進入店後的倉庫躲藏,並把自己反鎖在內,這些凶神惡煞因此未能得手。十分鐘後,他們又開車轉到霧峰鄉的吉峰路,闖入一家7-11便利商店行搶,店員逃到店外大聲呼喊,當時路上已經有早起運動的民眾走動,四人怕行跡敗露,財物未得手就倉皇逃去。 警方事後在附近的監視器錄下的影像帶中,發現這四人作案時所乘坐的車輛,是經過改裝的,便向中部會改裝車輛的修車廠進行調查,投入龐大的人力,過濾了五百多輛的車輛,才確定這些歹徒的行蹤,然後在一夕之間自不同處所,將這四人一舉成擒移送檢察官法辦。 曾永盛看了這則消息以後,心中真替這幾位年輕人難過,他們書都已經唸到高中,什麼事情事可以做,什麼事情不能做,應該都可以瞭解,拿著刀去搶劫,連小孩都知道這是不可以的,竟然只是感覺到無聊,使結夥打劫去,而且在短短的一個小時之內,連續作案三次,行徑囂張已極。更令人氣結的是一點理由都沒有,就動刀把人砍傷,難道這也是出於無聊嗎?還好這些不可以理喻的狂暴年輕人,在警方鍥而不捨的追查下,狠角色的四人總算一個都不漏地落入法網,這些人未來不知要如何面對法律? *** *** *** *** *** 曾永盛想到的一點沒有錯,唸到高中的年輕人是應該有辨別是非的能力,怎可以自己感覺到「無聊」,就可以無法無天,做出想要做的事情。現在總算讓他們嘗到蹲監牢的滋味了!可能要在那裡懺悔一段長日了,還好,他們都是「少年仔」,人生的起頭雖然踩空了一步,只要能夠記取教訓,知錯能改,腳踏實地去打拚,燦爛的光明前途,還是可以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至於曾永盛想要瞭解他們莽撞的行為,要如何去面對法律,那就說來話長了。 根據新聞報導,這四位年輕人是感覺無聊,所以約好去搶劫超商,尋求刺激,然後共同行動,分別攜帶可以作為殺人、傷人兇器的西瓜刀與鋁棒,闖進超商去做案,進入超商店門以後,就用兇器控制住店員,讓店員心生畏懼,不敢輕舉妄動去抵抗,任憑這些凶神惡煞,取走他們所想要的財物。由他們整個行動的過程來看,就與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所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構成要件相當。因為他們四人事前就有謀議,要一起去搶超商,就法條的涵義來說,這便是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至於強盜罪的得財手段,法條中一共列出五種,不過這五種手段不必都要使出,只要有其中的一招,犯罪便告成立。這強盜四人組用的搶錢工具是明亮的西瓜刀和鋁棒,這兩樣東西都可以當作兇器來使用。攜帶兇器來強盜惡性比普通竊盜來得大,因為看到兇器誰都會害怕,不但容易得手,也容易奪人性命或者傷人。另外他們是結夥三人以上的強盜組合,人的組合愈多,影響社會安寧秩序愈嚴重,刑法把這兩種情形都列入第三百三十條的加重強盜罪範圍,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沒有搶到錢的未遂犯也要處罰。另外蘇姓年輕人是在強盜得到財物以後,要離去的時候毫無理由回頭就給那位倒楣的店員砍上一刀,這行為是在強盜行為完畢以後,與強盜行為一點關係都沒有,不能說是強盜過程中的強暴行為的一部分,所以要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獨立處罰,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輕人不學好,為了無聊,付出的代價可真大呢!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12月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