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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竊盜罪的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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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的保安處分?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住家的那棟大樓,為了節省保全費用,已經有一段期間夜晚沒有管理員在值班了,前些日子就發生竊賊進入闖空門的事件。居住在第十一樓一戶人家,這晚正好無人在家,闖空門的慣竊可能利用對講機或者電話試探過,知道這戶人家沒有人在,一樓門廳晚上也沒有人值班,便乘機混上十一樓,直接鎖定這戶人家作為下手對象,想撬開門鎖進入屋內行竊。合當賊星該敗,這慣竊正在著手撬開門鎖的時候,這戶人家對面的住戶張先生這時正好下班回家,電梯門一打開,就看到一位身穿黑衣服的陌生人,站在自宅對面王姓人家門前,鬼鬼祟祟不知道在做什麼?上午他出門上班的時候,剛好遇到王先生一家大小帶著大包小包出門,王先生還親口對他說要帶太太回臺中老家住上一晚,第二天晚上才能回來,這時候家中鐵定沒有人。知道事有蹊蹺,便裝成若無其事的樣子,從這陌生人身旁經過,然後故意把自家的大門用力關上,衣服都來不及脫掉,便從門背後的窺視孔向外望,黑衣人還站在對面的門外,雙手扭來扭去,不知道怎麼弄的,門就被他打開了,左邊看看,右邊看看,兩邊都沒有人在行走,便閃身進入屋內,順手把門帶上,這時張先生確定黑衣人是一個闖空門的竊賊,即打電話報警,警員來到以後,從張先生口中知道竊賊正在裡面,便利用已經被破壞的門進去,來個甕中捉鱉,把正在翻箱倒篋的竊賊逮個正著。
這一段大樓被闖空門侵入行竊的經過,曾永盛是從大樓住委會促請全體住戶注意防竊的公開信中看到,想到自己家中經常是鐵將軍把門,正好是闖空門的最佳對象,心中不免毛毛地,除了告訴母親,不要把值錢的東西存放在家中,自己以後也要效法這位好鄰居張先生,關心周邊的事物,為了別人,也是為了自己。
事情過去沒有多久,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一位在押的譚姓慣竊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而報導的內容部分與他所住的大樓王姓住戶被闖空門者侵入的情節相同,可見譚姓男子便是那天被逮到的竊賊。報導中還說這竊賊除了被逮的那一次沒有財物到手算是竊盜未遂以外,還查出闖空門已經得手的就有十次之多,因此被檢察官認定是慣竊,把他的全部犯行提起公訴,在起訴書中特別向法院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三年,並且認為他有犯罪的習慣,要求法院對他在刑之執行以前施以強制工作。
曾永盛知道有期徒刑就是要坐牢的刑罰,至於「保安處分」是什麼?因為沒有看到過,到現在還一無所知,很希望本欄能夠予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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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想要瞭解的「保安處分」,在我國刑法上是以對特定的犯罪為前提,為防止將來犯罪的危險性發生,由法院來宣告,施以與刑罰不同的隔離,監禁、勞動、教化的處分。用來補充或者替代刑罰的對人處分,以達到維護社會安全的目的。所以保安處分性質上不是刑罰,卻是規定在刑法的總則中,由法院就特定人的犯罪情節來宣告。這位譚姓竊盜嫌犯是被檢察官以竊盜罪提起公訴,並認為有犯罪的習慣,聲請法院施以強制工作。我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者工作。」譚姓嫌犯的行為是符合這一項規定,可以由法院宣告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不過譚姓嫌犯犯的是竊盜罪,應該依保安處分的特別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來處斷,不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這條例的第三條第一項係規定十八歲以上的竊盜犯、贓物犯如果有下列兩種情形:一. 有犯罪之習慣者。二. 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有關第二款的竊盜罪與贓物罪的常業犯規定,本年七月一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因為連續的刪除已經一併予以刪除。目前可以依這條例宣告強制工作,只剩下「有犯罪之習慣」的一種原因。一個人經常犯罪,習以為常,好像不犯罪就會手癢一樣,這些經常犯罪的人,在刑法上稱作習慣犯。強制工作就是以這些有犯罪習慣的人作為對象,但所犯的竊盜罪或者贓物罪應執行的有期徒刑,未達到一年以上者,則不適用這條例。強制工作是以三年為一期,這強制工作期間要由法院在判決的主文中載明。不過在執行經過一年六個月以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的結果,執行機關認為執行效果良好,無執行刑之必要,也可以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強制工作執行滿三年,沒有達到執行效果,也可以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強制工作的期間,最長可以延到一年六個月。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8月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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