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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罰金怎麼會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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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怎麼會那麼多?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就在幾天前,一件被媒體吵翻天的家喻戶曉刑事案件,經過檢察官多日偵查下,終於將已經偵查清楚的部分,先行提起公訴。未來並不排除有另一波的案情在發展。整個案件的點點滴滴,在媒體的密集與反覆猛轟的報導下,早已深植人心,在這裡就不必再提那些是誰與誰之間的是是非非。反正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不會受到眾說紛紜的影響去看整個事件。喜愛法律的曾永盛始終是抱著這種心情去關注這案件的發展。現在部分案情雖然因為起訴而公諸於世,以他平日用心累積起來的法律常識,知道檢察官的起訴權不等於法院的審判權。在無罪推定的大原則下,檢察官將被告提起公訴,只是向審判法院提供一項審判的範圍而已,所以他對報上刊登密密麻麻的大篇幅起訴書全文就懶得去閱讀,不過,他還是對被起訴的第一主角具體求刑八年和併科罰金新臺幣三千萬元的龐大數字,覺得有點驚訝,直接的反應是怎麼要科處的罰金會有這樣多!因為在他的認知裡,罰金是對一些輕微犯罪所科處的刑罰,怎麼數目會高到幾千萬元呢?犯罪的人除了判處的徒刑應該去坐牢以外,這些高額罰金能夠繳清,當然沒有問題;如果無力繳納,又該如何去解決?        ***       ***       ***   曾永盛想到的問題可以分開兩點來說明:他的第一個問題是罰金怎麼會那麼多?刑法上的罰金是財產刑,可以替代短期自由刑進入監獄服刑的缺陷。通常都像曾永盛想到的一樣,是對於一些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作為主刑來處罰。所以,刑法上的罰金法定本刑的數額並不高,以最常見的竊盜罪來說,罰金刑部分的法定本刑只有銀元五百元,依新修正的刑法施行法的規定,提高為三十倍,最高只能判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不過,最近幾年來刑法上新增或者經過修正列有罰金處罰的法條,都已經注意到近年來幣值的變動,以及科處數額過低,不痛不癢的財產刑是難以收到刑罰效果的種種因素,已將罰金刑的法定本刑大幅提高。像新修正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準詐欺罪,罰金部分法定本刑即為銀元十萬元,依新法再提高為三倍後即高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所以未來被法院判處高額罰金,並不會令人大驚小怪。   刑法上的罰金刑,就科處的方式來說共有三種:以罰金作為單一主刑,稱作專科罰金;像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賭博罪,唯一主刑便是罰金,稱作專科罰金;選科罰金是指這種犯罪列有多種主刑,罰金只是其中的選項之一,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的竊盜罪列有徒刑、拘役與罰金便是適例。究竟要處以何種主刑,由裁判的法官選擇科處。最後一種是併科罰金,併科罰金指的是某些犯罪行為,與金錢或財產有關。為了懲處貪婪之徒,處罰這種犯罪的主刑,除了自由刑之外,還列有罰金。法院認定這些案件的被告有罪,除了判處適度的自由刑,還可以一併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金,也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同時接受兩種主刑的處罰。可以併科罰金的案件,在刑法中並非少見,上面提到的準詐欺罪,便可併科罰金新臺幣三十萬元。這位被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八年,併科巨額罰金的超人氣被告起訴的犯罪,不是屬於刑法分則中的罪名,而是違反刑事特別法中的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所規定的防止「內線交易」條款,要依定有罰則的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來處斷。第一百七十一條有關刑罰部分為二項,第一項是通常的刑罰,法定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罰金。第二項是有關犯罪所得加重處罰的規定,犯第一項的罪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的罰金。內線交易的犯罪情節,驟看起來沒有什麼大不了,只是一些在上市上櫃的公司掌握經營實權的人,或者與這些公司中有權有勢的經營層可以互通氣息,沆瀣一氣的人,利用事先掌握的公司股票利多、利空消息,在消息未公開曝光以前,預先布局,從中大撈一票而已。為什麼這沒有了不起的行為刑罰會那麼重?原因在於當下的證券市場幾乎是全民參與的投資市場,如果任人從中上下其手去坑廣大的投資人,對信賴市場的投資大眾如何交代?因此有關當局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間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將處罰的刑度與併科罰金的數額大幅提高。用來遏止投機取巧,健全證券市場。並增訂法條將五千萬元以上的罰金易服勞役的期間延長為二年,一億元以上延長為三年,以平衡易服勞役的不公。由這些法條來看,檢察官具體求科罰金的數額並不過高。未來法院如果對這案件為有罪判決也併科罰金。若數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無力繳納,那只好依修正後的刑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易服勞役,易服勞役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7月1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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