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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走路也得小心,以免刑責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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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也得小心,以免刑責上身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國中生曾永盛這天晚上補習回家,在昏黃的路燈下,看到前面有一個人腳步不穩跌跌撞撞在行走,雖然沒有看到他的臉部表情,就可以斷定這個人不是喝多了酒就是施用了某些不該施用的藥物,一個正常的人是絕對不會用這種姿勢在路上行走。就在這時,迎面出現一位傴僂著背,手持手杖的老人翁在人行道上慢慢地往這邊走來。這老人翁與走在曾永盛前面的疑似酒醉的人,相對而行越走越近,眼看著就快要撞上了。雙方卻都沒有作出避開對方的動作,曾永盛覺得情形危急,便跨前一步想把走在他前頭的那個人往旁拉開,以免撞上,說時遲那時快,當他伸出手時這兩個人已經迎面撞上,只聽到「碰」的一聲,就各自跌倒在地。那位老人翁是仰面倒下,像喝了酒的人是側面倒下。走上去一看,那位倒在地上的老人翁直挺挺動也不動躺著。像喝了酒的那位手腳還在動,這時候旁邊已經圍過了好幾個人,有人馬上用手機叫救護車。很快地救護車來到,就把這兩個人載去醫院就醫。   曾永盛目睹這兩個倒地的人被抬上救護車,才往回家的路上走,邊走還邊自責自己剛才應該搶先一步出手,或許可以避開這場人撞人的憾事。後來因為功課多,過了一段時間,就把這件事淡忘了。經過了一段時間以後,有一天,無意中在報上看一則報導,有一位擔任油漆工的王姓男子,三個月前的一天旁晚,在工作收工以後,相招幾位工作夥伴在離家不遠的一處路邊攤餐聚,酒量不怎麼好的他,興趣來了不自覺地多喝了幾杯啤酒,大夥兒盡興要離開路邊攤的時候,他就不勝酒力一腳重一腳輕跌跌撞撞難以行走,在友人勸告下把機車留在現場獨自步行回家。由於酒後無法控制自己的行動,就在人行道上撞上年邁行動不便的七十五歲金姓老人雙雙倒地,金姓老人因為仰天倒下後腦著地,導致右腦膜下腔出血陷入昏迷,雖然送往醫院急救,仍然宣告不治,後來王姓男子便被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看了這則新聞,曾永盛想起那天晚上親眼目睹的老人翁被撞事件,竟就是這件命案,想不到人的生命怎會如此脆弱,一倒地生命便告終止。如果這案件上了法庭,法官需要查明真相,自己倒不失為一位很適合的現場目擊證人。現在他想到的是那位由於酒醉的人,雖然知道酒醉不可以騎機車,放棄騎車改為走路,怎麼沒有想到喝了酒以後連走路都要小心,以致在剎那之間讓自己成為命案的被告。現在他很想知道這位因酒惹事的人,未來要負起那些責任?        ***       ***       ***   曾永盛在報上看到那位走路把人撞死,而被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的案件,這種案例並不多見,因為我們經常看的,聽到的都是駕駛交通工具肇事,導致他人喪失生命負起刑事責任,很少見到走路不小心致人死亡的事。其實這兩者犯罪行為,在刑法上的評價是相同的。我國刑法把犯罪分為故意犯與過失犯兩類,一般犯罪都是以故意為犯罪成立的責任要件,沒有犯罪的故意刑法就不會加以處罰。至於過失犯罪行為的處罰,依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必須以刑法有特別的規定為限。也就是說沒有刑法明文規定的過失犯罪是不可以處罰的。過失致人於死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中。這法條又將這犯罪分為兩種;第一種是一般人犯的普通過失致死罪,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二千元(已提高為十倍)以下罰金。第二種是專業人員因為業務上過失行為所犯的業務過失致死罪,法定本刑就重得多了,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銀元,也提高為十倍)以下罰金。這法條中所稱的「過失」定義,則規定在刑法總則第十四條,這法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這裡所規定的過失,在刑法的學理上稱作「無認識過失」,這種犯罪的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事先並沒有預見,只是因為疏忽,沒有去注意,以致發生了犯罪事實。像汽車駕駛人駕車上路,就要注意不可以撞到行人,結果不小心撞傷路人便是。第二項是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這種以過失論的過失,在學理上稱作「認識過失」,就是說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本來就有認識,由於自信可以避開,結果沒有避開,發生了犯罪事實便是。喝下酒所含的酒精會影響到一個人的注意力,以致沒有注意到迎面而來的老人翁,發生了撞人的慘劇,或者知道自己一直向前走就會撞及對面來人,卻自信可以避開結果沒有避開,這兩種情形不論那一種,在刑法上都是過失的行為。所以走路也會發生過失致人於死或者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5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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