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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旅行社錯訂機票,可以要求精神賠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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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錯訂機票,可以要求精神賠價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佛教勝地法鼓山,前些日子指派兩位師父,前往非洲的塞內加爾弘揚佛法,這兩位師父便委託國內一家旅行社代訂機票,當初他們對旅行社表明是要去非洲的達卞城(Dakar),旅行社上荷航的網站查詢,知道Dakar的城市英文縮寫是「DAR」,於是向荷蘭航空公司訂購前往「DAR」的機票。兩位師父拿到機票以後,如期前往機場搭機,到達機場還向荷航的櫃檯人員求證,機票上記載的「DAR」地名,是不是Dakar,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不料登機以後,在飛行途中聽到機長報告的飛航經緯度,與他們要去的目的地好像有點差距,便向機組人員查詢,經告知非洲有很多城市都叫Dakar,師父們要去的是西非的塞內加爾的Dakar,正確的英文縮寫是「DAK」。所乘飛機要去的目的地「DAR」,卻是非洲東南邊坦桑尼亞的蘭撤萊達城,兩地相差數千公里。才知道旅行社為他們訂錯機票。這時身在飛機上,無可奈何只好任憑飛機載往蘭撤萊達城。到達以後方知當地是一個相當落後的城市,沒有飛機可以馬上飛回臺灣。好不容易找到一家旅館住下,等了好幾天,才等到飛機回到臺灣,原本一趟乘興而去的弘法之旅,竟然敗興而歸。兩位師父雖然是與世無爭的出家人,但是平白受此折磨,還受到機票與旅途費用的損失,也難以忍受,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荷蘭航空與他們所委託的旅行社連帶賠償所付出的機票十餘萬元、在蘭城的住宿與雜項支出的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一共是五十餘萬元。法官開庭的時候,原告的兩位師父沒有到庭,荷蘭航空的代理人抗辯他們只是根據旅行社的訂票資料出售機票,錯不在他們,整個事件的疏失責任應該由旅行社承擔。旅行社則感到無限委曲地說,他們並不知道非洲有那麼多的城市都叫Dakar,而且事先也向荷航查詢過,兩位師父在登機之前向荷航查證,也沒有發現錯誤。在各說各話的情形下,法官希望三方面能夠在庭外協商和解,使事件完滿落幕,於是改期再行開庭審理。新聞見報後隔沒幾天,報上又報導說:原先派遣兩位師父遠赴非洲弘法的法鼓山文教基金會對外表示,宗教社團組織遇有紛爭,應該力求和諧溝通,不宜率爾提起訴訟,準備向法院撤回訴訟。這兩則新聞先後被國中生曾永盛看到,覺得以自己入世未深的毛頭小子看法,出家師父基於宗教理由,可以與世無爭,但是對於自己應享有的權益受損,還是要循法律途逕來維護。出家人為了自己的權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機票與費用的支出,應該是正當的行為,只是精神慰撫金三十萬元部分,不知道有沒有法律的依據? *** *** *** ***   這次法鼓山兩位佛門師父要往非洲弘法,由於受委託購買機票的旅行社沒有在事前把旅程的策劃功課做得盡善盡美,在訂票方面擺了個大烏龍,以致兩位師父雖然去了一趟非洲,卻沒有達成要去弘法的願望,好不容易才灰頭土臉回到臺灣,受盡委曲的心境,不是身歷其境的人是無法瞭解的。若非佛門子弟以慈悲為懷,恐怕早已興師問罪,不用等到打什麼賠償官司,就成為新聞人物了。現在指派兩位師父前往西非弘法的基金會不願興訟,要向法院撤回提起的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若不想打官司要將提起的訴訟撤回,法院是不會干涉的。訴經撤回,視為未起訴。沒有了訴訟的繫屬,誰是誰非,法院也不會加以判斷。一般說來,旅客請旅行社代為訂購機票,在民法上是一種債的關係委任契約,旅客的一方為委任人,受託代為訂票的旅行社是受任人。委任契約訂立以後,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於委任人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因為訂票的旅行社有疏失,導致委任的旅客受到損失,根據這一條的條文,要求旅行社負起賠償損失的責任,應該沒有問題。新聞報導也提到,這家旅行社在法庭上也自知理虧,願意賠償所購買的機票與支出的費用,所以這部分不打官司也會順利解決。至於可不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的的問題,前面已經提到過,委託訂購機票的旅客與接受委託代為訂購的旅行社之間,是一種債的契約關係,民法債編第十節的委任契約相關法條中,並沒有規定契約當事人違反契約或者不履行契約,使他方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時,要賠償對方慰撫金。所以不能依據雙方所訂的委任契約要求賠償非財產損害的精神慰撫金。目前民法只容許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或者人格法益受到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才可以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1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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