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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車牌怎可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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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怎可變造?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直是大惡不作,小惡不斷的曾永盛大表哥,這天又有新聞上了報,刊登的位置雖然不明顯,還是讓眼尖的曾永盛無意中看到。事情發生在桃園市通往大溪的公路上,深夜有十多輛機車在公路上無視公眾安全,任意蛇行飆車。囂張的行徑讓路人看不下去,便打電話報警,當地警局馬上派出多組警網前往攔截,結果一位汪姓青年後載張姓青年的重型機車被攔下,警員把車牌號碼輸入小電腦一查,發覺車牌號碼與登記的車型資料完全不一樣。仔細一看,車牌中的5字與3被動了手腳,分別改成6與8字。駕車的汪姓青年提出的行車執照內容則與機車符合。再對汪姓青年查詢,汪姓青年坦白承認車牌是他塗改的,目的是怕飆車的時候車牌被人看到紀錄下來。現在被查到沒有什麼話可說。一派毫不在乎的樣子,面對著他的警員看到他這副弔兒郎當的「德性」,知道多說也是無用,只好聳聳肩當場給他開了兩張罰單:一張是要處罰他在道路上蛇行;一張是處罰他變造汽車牌照。另外還認為他變造汽車牌照,涉及偽造文書以及飆車蛇行的公共危險的刑事責任,帶他到警局去接受調查。   新聞報導到此為止,沒有對這位汪姓青年未來要負起那些刑事責任,做進一步的說明,連汪姓青年叫什麼名字都沒有提到。曾永盛猜想報紙這樣只報道姓而不指名的作法,是在保護當事人的聲譽。不過曾永盛從報紙透露出飆車的青年姓汪,飆車的地點又在大表哥居住的桃園,形容那位飆車青年的個性,又與大表哥的個性相近。憑這三點他就推論出這位飆車的主角,必定是他的大表哥。就拿起報紙找母親討論,是不是不甘寂寞的大表哥又惹事了。他母親也同意他的看法,就馬上用電話向大姨媽求證,果然不出所料,正是不安本份的大表哥的新作。大姨媽因為大表哥不聽規勸,經常進出法院,已經煩不勝煩,不想再過問這位多事兒子的事,任由他自己去面對,所以沒有給曾永盛的母親提起這件事。   曾永盛的大表哥每一次惹事,都與法律有關,曾永盛自覺對法律常識發生興趣,大表哥的確間接帶給他不少助力,雖然多數人都討厭他的作為,就讓自己增進法律知識這一點來說,衷心還是感謝他。這次他很想知道的是大表哥既然受到了罰鍰的處罰,為什麼還要受到刑事的處罰? *** *** *** *** ***   曾永盛的大表哥為了追求速度上的快感,而在公路上任意狂飆,煞那間,「爽」可以說是「爽」到極點,但是樂極生悲,終為自己帶來噩運,除了收到兩張交通罰單以外,還背負起兩宗刑事案件的責任。以他過去多次留存在法院的不良紀錄,對於一個不珍惜自己,又一再犯錯的人,法官沒有理由會輕輕放過他的。這次曾永盛的大表哥是因為飆車被警方攔查,才被發覺他的機車牌照經過變造,這是兩個不同的違法行為,所以警方會一連開給他兩張交通罰單。「飆車」是一種俗稱,不是法律名詞,這個「飆」字,指的突然颳起的狂風,用來形容那些不顧他人死活,駕駛機車疾馳的行為,是非常恰當的。「蛇行」是指像蛇一樣彎來彎去的行進,這種舉動出現在講求速度,機動車輛眾多的道路上是非常危險的,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中明定要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的罰鍰。其實駕駛機車飆車,還存有超速行駛的問題,所謂超速,是指駕駛人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這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也有處罰的規定,有證據的話,飆車的人有可能會多接到一張超速的罰單。至於飆車會與刑事責任扯上關係,是因為駕車蛇行會使道路上其他守法的車輛不敢前進,造成道路的壅塞。壅塞陸路,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機車或者汽車的牌照,是公路監理機關發給車輛所有人作為行車的許可憑證,如果偽造或者變造汽車牌照,司法實務上認為係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的所規定的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把真的車牌塗改,在刑法上便犯了變造特種文書罪。然後把塗改後的車牌掛在機車上,便是行使行為,要依行使偽造文書罪來處斷。使用變造的車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要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的罰鍰。上面提到的兩種違法行為,都是刑法要處罰,行政法也要處罰,的確有點不合理,新公布將於明年二月五日施行的行政罰法,於第二十六條中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的義務者,要依刑事來處罰。未來新法施行後,就不會再有一事兩罰的事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5年1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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