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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劫財奪命—重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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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財奪命—重刑伺候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一家報紙統計,今年的二月至六月底為止,台灣地區有關金融搶案,累計己經發生了九件。曾永盛流覽一下報導的內容,發現其中四件是侵入銀行中行搶,五件是金融單位利用運鈔車運補鈔票或收取現鈔的過程中受到搶劫。這九件搶案中,除其中一次是持用BB彈的玩具手槍與假的爆裂物以外,其餘八件都是持用真槍實彈的奪命武器。被劫的金額最多的一次是今年五月二十七日發生的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的運鈔車在等紅燈的時候,遭四名騎兩輛機車的持槍歹徒自兩側夾擊,在十五秒內被劫走新台幣三千五百萬元。最兇狠的一次是今年的六月二日,雲林縣虎尾鎮農會的運鈔車前往縣內的土庫肉品市場收款,當收款的吳姓保全人員和戴姓司機把裝有現金的袋子扛上車坐定的時候,兩名歹徒各持一把手槍衝向該車連開十多槍把前座兩人射殺,以後將車內現金五百二十八萬餘元劫走。開槍打傷護鈔人員的也有兩次。被搶的是三月十日彰化縣花壇鄉農會的運鈔車與六月二十七日華南銀行楊梅分行委託立保保全的提款機運補車,分別被劫走現金六百萬元與五百萬元。目前這些重大搶案,除其中有幾件業經偵破外,打死人的與打傷人的運鈔車搶案,都還都沒有破案的消息。   曾永盛約略地看過這些搶案的報導以後,對於這些心黑手辣的歹徒為了劫財,不是奪人性命,就是亂槍傷人的的凶殘手法,真是深惡痛絕!在他的感覺裡,這些歹徒的邪惡眼中那有人命這回事,那些被他們打死或打傷的護鈔人員,只是擋在他們要劫取錢財前面的石頭而已。在劫取以前就開槍掃射,就是把石頭搬開便是。這樣凶狠的作法,獲案以後不知道該受到那些刑罰的制裁?      ***     ***     ***   令曾永盛深惡痛絕的那些殺人劫財的歹徒,一旦落入法網,要被追究那些刑事責任,這要得先從他們的犯意說起:報上列舉的那九件金融搶案,都是手執人見人怕可以奪人生命的槍械令人交付財物,面對著槍口指向你的手槍,就算是你武藝高強,身手矯健勝過李小龍,在這種情形下也不敢反抗,因為你的動作快,擊發的子彈比你更快,你的力道猛,子彈的威力比你更猛。在氣勢比人弱的情形下,只好把所有的財物乖乖交給他,免得吃了眼前虧。一個人如果有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所有的意圖,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便符合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普通強盜罪的犯罪要件,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條文所規定犯罪要件中的「強暴」,指的是使用暴行、強制的方法,有形地抑制他人的反抗;脅迫則是單純威脅被害人的精神;藥劑是使用藥物,使人失去抗拒的能力;催眠術是指施用手法,使人喪失自制力,進入睡眠狀態;另外還有所謂「他法」,指的是除了以上所列舉的四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這些方法也要達到使人不能抗拒或者難以抗拒的程度,例如用酒把人灌醉,然後洗劫他的財物便是。至於拿著槍去強盜,因為槍枝是可以致人死傷的兇器,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竊盜罪的加重條件,而強盜罪有這種加重情形,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也成立加重強盜罪,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彈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定,要也視槍枝的種類不同予以處罰。像持有的如果是原廠的制式手槍,光是持有手槍的行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還要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比起加重強盜罪的法定本刑還重,有的情形就得用重罪來處罰。   強盜罪的犯罪手法,用的是強暴,難免會使人受到傷害。實施強盜行為的過程中,如果使被害人受到輕微傷害,像將被害人捆綁,受到捆傷、擦傷或碰傷,傷害行為是被強盜所吸收,不另論罪。因而致被害人死亡,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上段的規定,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依同項下段的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裡所提到的致被害人死亡,是指犯強罪的結果,導致被害人死亡而言,並不包括故意殺人在內。雲林縣虎尾鎮農會的兩位護鈔人員,是坐在運鈔車的前座,在措手不及下被歹徒一陣亂槍掃射而告死亡,而後開始劫財。歹徒對於殺人,顯然具有故意,本應成立殺人罪。不過刑法對於實施強盜行為中殺人,另有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的結合犯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像這樣凶暴的歹徒,法院必定會從重量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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