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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行政執行,欠稅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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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欠稅剋星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母親幾個月前,就想回台南老家探望親戚,由於她自己要上班,兒子要上學,難有兩個人共同的休閒時間,這次元旦假期總算兩個人都可以騰出時間來,便在早一天乘夜車南下。要盡興享受這整天的元旦假期。元旦上午,曾永盛的大舅父就邀幾位親友,在家泡老人茶,曾永盛與他母親當然成為座上客。親友間寒暄一陣子以後,大家就天南地北聊了起來。客自台北來,就談台北事。有人把話題轉到台北一位欠稅高達十幾億的黃姓大戶,最近被台北行政執行署聲請法院准予拘提、管收。目前雖然還沒有達到執行的具體效果,不過在座的人都認為,政府對欠稅大戶,總算是展開打老虎的行動了。.這時候曾永盛的大舅父忽然對座中一位中年人,算起來也是曾永盛的表舅父說:「我看阿榮啊!你還是把那四十多萬的欠稅想辦法繳一繳,免得你那楝四樓透天厝被公開拍賣,到時候損失更大,因為你也是被釘上的欠稅大戶啊!」   這位叫作阿榮的親戚,被曾永盛的大舅父這麼一說,臉上顯出似笑非笑一副非常尷尬的樣子說道:「老大啊!,我這樣一點點欠稅,怎能算得上是大戶呢。那些欠稅上億的人,才能算是大戶。不過欠稅不論多少,總是不光榮的事情。我所以暫時沒有繳稅,是因為目前景氣不好,利用繳稅的錢先做筆生意,賺到錢再來繳稅。我以前都是用這種模式來繳稅,拖它一段日子。想不到現在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採取緊迫釘人的方法。讓人喘不過氣來。以前法院辦理好好的,為什麼會改由行政執行處來執行呢?」   一直在喝著茶,找不到機會接上話的曾永盛的母親,這時便半開玩笑地插上一句:「看不出我們的阿榮表哥還是一位很有研究的欠稅專家呢!」至於為什麼欠稅的執行,由過去的法院改為現在的行政執行處,這位來自台北又在公家機關做事的客人,也說不出所以然來。欠稅既是事實,由誰負責執行並不重要,這個話題也就劃上句點。但是這話題進入喜歡追根究底的的曾永盛的耳中,就被他默記在心,想找資料尋求答案,非要弄得一清二楚不可。      ***     ***     ***     ***     ***   曾永盛這位阿榮表舅說的沒有錯,欠稅過去都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早幾年制定的一些稅法,對於違反稅法的一些案件,也都在法條中訂明,欠稅不繳納的話,要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為了受理這些欠稅案件,特別設立財務法庭來處理。由於這些欠稅案件是依法律的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就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法院就據以強制執行。為什麼現在的欠稅改由屬於法務部的行政執行署所掌管的行政行處來執行?這是由於行政執行法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的緣故。原來修正前的行政執行法只規定一些有關行政執行的方法,沒有對金錢為執行的規定。這次修法增列了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什麼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的規定,計有下列四種:第一.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佔金。第二. 罰鍰及怠金。第三. 代履行費用。 第四. 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由這些規定來看,人民積欠政府的稅捐,與因為欠稅所衍生的滯納金、利息與被處的罰鍰等等,以及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與其他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逾期不履行之情形下,主管機關都可以移送當地的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的方法,除了行政執行法有特別規定以外,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因此強制執行法中所規定的對於金錢請求權的執行方法,諸如查封、變賣與拍賣等程序都可以準用。另外關於物之交付與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也可以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與行為不行為請求權的執行方法來執行。所以行政執行的方法,幾乎與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方法相同,只是在對債務人為拘提、管收的時候,須要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根據報載:去年前三季也就是到九月底為止,行政執行署所屬十二個行政執行處,在善用各種執行方法下。執行所得已經衝破一百十二億,而欠稅大戶還有一「托拉庫」,執行人員的辛勤可想而知。由於欠稅確定到移送執行,中間有長時間的空窗期,在此期中,很難避免欠稅大戶對財產玩花招,在財產變動後才移送執行,不但執行的囷難度倍增,效果也大打折扣。因此,稽徵機關應多多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各種保全規定,像限制其財產移轉、實施假扣押與限制義務人出境等等,為國庫確保財源。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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