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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遲送的生日蛋糕,可以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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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送的生日蛋糕,可以不要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母親前星期接到妹妹也就是曾永盛的小姨媽的電話,請他們母子倆星期天到她家聚聚,吃個晚餐,嚐嚐她老公親自下廚燒的幾道可口小菜。曾永盛的母親知道她這位精明幹練的小妹,平日勤儉持家,難得請親戚朋友到家中吃頓飯,又是工作十分忙碌的妹夫要掌廚,必定有特別的原因。想一想時序進入十一月,該是小妹的生日了,除了滿口答應到時候會準時前往外,還添上一句:「祝您生日快樂!」她妹妹被姐姐猜中後,也只好直率地承認是她過生日。曾永盛的母親在電話中就告訴她妹妹,生日蛋糕不必準備了,她會去訂購一個,到時候要蛋糕公司直接送過去。   星期天的下午,曾永盛與母親提早來到小姨媽家中,在歡樂氣氛下品嚐了姨丈精心烹飪的細緻料理。飽餐之後就等蛋糕公司把蛋糕送來,進行切蛋糕唱生日快樂歌的節目。講好六點要送到的蛋糕,左等右等就是等不到送蛋糕的人來按門鈴。急得曾永盛的母親一直給蛋糕公司打電話,對方只是說送蛋糕的車子已經出門了,可能是先彎到其他的地方去,應該馬上會到。只好再等吧!到了八點多還是沒有消息。曾永盛的母親看情形不妙,就溜出門到外面買個小一點的蛋糕先來應景一番,然後再打電話到蛋糕公司交涉,這時候公司的人才告訴她,是送蛋糕的貨車出了小車禍把蛋糕壓壞了,公司中又沒有存貨,所以沒有送到。除了抱歉之外,願意明天照原價補送一個大一號的蛋糕。這句話可把曾永盛的母親惹火了,就對著電話大聲地說:「明天我們這裡又沒有人生日,你送生日蛋糕來幹什麼?蛋糕是用不著再送了,我會到你公司算帳的。」      本來是一場高高興興慶祝生日的聚會,由於一個預定的蛋糕未能及時送到,使歡樂的氣氛受到一些影響,最氣惱的莫過於曾永盛的母親。雖然已經及時作了補救,總是有點美中不足。在回家的路上,曾永盛看到母親緊繃著的臉,很是不高興的樣子。想起剛才母親在電話中所說要去蛋糕公司算帳的這段話,他知道母親訂的是一千元的蛋糕,已經付了五百元的定金,現在蛋糕沒有送來,這筆帳該怎麼算法?在各說各說的情形下,不知道他母親會不會討回公道?     ***    ***    ***    ***    ***   曾永盛想到的他母親預訂要送給小姨媽的生日蛋糕,由於蛋糕公司送蛋糕的車輛發生一場小車禍,以致不能在慶生聚會當時送到,惹出了要算帳的糾紛來。這筆帳該怎麼算才能算清楚?首先是要看雙方當事人解決事情的態度,因為訂購蛋糕完全是商業上的買賣民事行為,如果蛋糕公司在顧客至上與維護自己的商譽兩大前提下,願意提出一個優惠的條件來解決,這條件又被曾永盛母親所接受,這場蛋糕紛爭就宣告落幕,不發生算帳不算帳的問題。如果蛋糕公司沒有什麼經營理念,把賺錢擺在優先,只願意在講好要送蛋糕的第二天補送一個大一號的蛋糕,而這個提議已經被曾永盛的母親所拒絕,雙方對解決方法沒有交集,那只有算帳的一條路。這帳該怎麼算呢?套句現成話,就是「依法辦理」。   由於這是一樁買賣蛋糕所發生的糾紛,買賣是民法債編所規定各式各樣契約中的一種。要來解決這紛爭當然要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有人要許會懷疑曾永盛的母親只是去蛋糕公司定個蛋糕,怎麼會扯出上契約的問題來。其實民法中所謂的契約,並不是要白紙黑字寫得密密麻麻,又要簽名蓋章的契約書才算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口頭同意,契約也就成立。除了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以外,法律上的效果是同書面訂立的契約相同。曾永盛的母親到蛋糕公司訂購一千元的生日蛋糕一個,定金已經付了五百元,講好要在某年某月某時送到做生日的壽星家中,蛋糕公司也答應準時送到,並且收下定金,雙方就成立了買賣蛋糕的契約。雖然價款還沒有全部付清,蛋糕公司也有準時把生日蛋糕送到的義務。由於生日蛋糕只有對特定人的生日的那一天才具有慶祝的意義。過了這一天送去,蛋糕雖然還是蛋糕,但是已經失去祝賀生日的意義。這一點訂立契約的當事人都應該有共識。所以他們講好生日蛋糕送達的日期與時間,是一種附有終期的期限契約。依民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也就是說曾永盛母親所訂的生日蛋糕,蛋糕公司必須在約定的終期屆至以前把生日蛋糕送到,否則訂立契約的法律行為就因為所附的終期屆至而失去效力。曾永盛的母親當然可以拒絕蛋糕公司補送蛋糕的提議。而且訂購蛋糕的契約是蛋糕公司沒有依據約定履行,收取定金的蛋糕公司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把所收的定金加倍返還給曾永盛的母親。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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