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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駕車撞傷人逃逸,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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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撞傷人逃逸,罪加一等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星期天上午,曾永盛在他家自己的房間內,閉上眼睛聽他的迷你音響放出來的音樂,享受那難得的假期。忽然老媽的光銳聲自客廳傳來,要他準備一下,一起上超市買東西。由於他們家是單親家庭,除了他以外沒有人會幫他媽媽的忙,只有把音響關掉,換好衣服,便跟著媽媽去超市,買好一個星期的日常用品。
在百貨公司的超市中,走走逛逛花上一小時,才買好東西,大包小包滿載而歸,兩個人走到離他們家已經不遠的地方,曾永盛看到媽媽提東西有點累,便建議在路邊休息一下再走。媽媽本來是硬撐著的,聽到兒子要她休息,便順著兒子的意思停下來喘口氣!就在這個時候,一聲刺耳的煞車聲自身後響起,接著便是﹁轟﹂一聲,一輛白色的自用小客車撞上一輛機車,機車橫倒地上向路邊滑了過來,機車騎士則倒在路上動也不動。那輛白色的小客車卻停都沒停,加快速度開走了!這場怵目驚心的車禍被娘兒倆看得一清二楚,曾媽媽看到那肇事的白色小客車連停的意思都沒有,便要兒子看清楚車號,自己掏出行動電話打一一九要他們趕快來救人。另外打電話給轄區的警局報案。
沒多久,救護車鳴著警笛就趕來,警車也閃著紅藍燈來到,把受傷的機車騎士抬上救護車送醫以後,警員便調查肇事情形,曾媽媽聽到警員問起有沒有人看到車禍發生經過,便毫不遲疑地舉起手來要當證人。並且要兒子向警員報告剛才所看到的車輛車牌號碼。
剛才車禍發生剎那間,曾永盛還沒有想到要看那肇事車輛的車牌,等到他老媽一叫,車子已在加速了,還好他的視力是一點零,肇事車逃走的速度雖然夠快,還是被他看得清清楚楚,牢記在腦海中,這時候趕快向警員報告,警員聽了以後,拿起無線電話,便向隊部通報。以後再要求他們做目擊證人的筆錄,折騰了一個小時,才回到家中,到了晚上看電視報告新聞,早上那輛肇事後逃走的自用小客車,已經被交通警察隊查出,駕車撞人受傷的金姓男子,則被移送法辦。新聞中還特別報導,這次駕駛人把人撞傷後逃逸,能夠迅速破案,歸功於在現場目睹車禍發生的一位國中生,記下車型和牌號,並立即報案,所以肇事車很快被截獲,曾永盛聽了以後,覺得很高興,因為他又做對了一件事。不過他想到事故發生以後,肇事的人就不顧被傷害的人倒在地上就逃生,這樣做會逃避他的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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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把人撞傷或者撞死,棄之傷者或死者不顧,迅速逃離現場的事情,過去經常有發生,尤其是在荒郊野外,四處無人目睹的情形下,肇事者以為除了受傷倒在地上,不能彈動的人,或者已經靈魂出竅者外,無人知道是他幹下了﹁好事﹂,馬上起了儌倖之心,加足油門一溜煙逃之杳杳。這種行為對於已經被撞死的人,影響還算不大,因為死了不能復生,再怎麼對付他都沒有關係。對於那些受了傷害正在與死神搏鬥的人,稍晚送醫便會流血過多而死,影響可大了!本來可以保住一命,由於這些昧著良心的人便命赴黃泉。
過去這些情形被查到以後,只能依據刑法上的過失傷害或者過失致死罪,以及遺棄罪來處斷,除了遺棄致死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像一般人駕車把人撞成重傷,最多只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政府為了杜絕這種把人撞倒,不管人死活就想開溜的歪風繼續發生,在八十八年四月,修正刑法的時候,在公共危險章中,加添了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新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來可以只判幾個月,而且還可以易科罰金的罪,由於有置人死傷於不顧的逃逸行為,不問被撞的人傷勢是不是輕微,最低程度都要接受六個月以上的徒刑處罰,坐牢畢竟不是一件好玩的事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人,不管是四輪的汔車、兩輪的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都要好好想一想,不要事情過去了再來後悔。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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