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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花錢託人行賄,可以置身事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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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託人行賄,可以置身事外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國中生曾永盛這天看報,讓他見識到三百六十行之外,又出現了前所未見的新行業,還好,這新興行業到目前為止,只出現在鄰國俄羅斯,在我們這裡還沒有市場讓它立足,若真的在我們這裡成了氣候,新店一間接一間的開下去,那我們的社會真不知道會成為什麼樣子?究竟是那一行業,會對社會造成那麼大的衝擊?原來報導這新興行業,是當地一家「青年真理報」,這家報紙說:當地的公務員清廉度不是那麼傲人,多年來行賄是人民生活中的家常便飯,當有事向官員有所相求的時候,行賄可能是唯一辦法。不過,行賄也是一門學問,如何使受賄者歡心,行賄者安心,這都得小心計議,如果冒冒失失行事,不但心想事不成,有時還會吃上刑事官司。當地有些笨手笨腳又想親自行賄的人士,經常在行賄當時被逮到,因而栽了斛斗。有一位只願透露名字叫「謝爾蓋」的企業家,看中了行賄需要技巧這一點深具商機,而且專業化後有利可圖,便在網路上大打行銷廣告,並留下俄文為「賄賂」意思的電子信箱號碼。推出「專門代客行賄」的服務,要為人們解決既想行賄又怕出事的頭痛問題,他在廣告中強調可以替客戶量身打造行賄的時間、地點。也可以安排在受賄者的家中或者在上班的途中交付賄款,決不會選在受賄者上班的場所完成任務,避免造成收賄者的尷尬局面。收取的報酬可不低,一般是賄賂金額的一半。一旦生意談妥,這家公司還會與委託的客戶訂立契約,契約的標的記載的是堂而皇之的「信差服務」,避開了「代客行賄」的刺眼字樣。他所雇用的信差,都是選用免受刑責的未滿十四歲的少年,一旦出事被捕,國家法律也對主事者無可奈何,設想可說是細密週到。至於這新行業推出以後,生意是不是興隆,財源有沒有滾滾,報上沒有深入報導,在曾永盛想來,這生意鐵定不會興隆,那有這麼多的人需要花錢請人行賄,而且那邊對向官員行賄,政府並沒有視而不見,還是會把行賄的人抓到官裡去。先不去管國外這種行業有沒有前途?如果國內也有人想有樣學樣,收取報酬,代人向政府官員行賄為業,政府會讓它經營下去嗎?另外,行賄是不是犯罪行為?如果行賄是犯罪,那替人行賄是不是也要成立犯罪?      ***     ***     ***   曾永盛看到這則來自國外的新聞,報導俄羅斯連行賄都出現了有人代勞的服務業,真是世界事無奇不有,有類似天方夜譚。如果當地的公務員都忘了自己是人民的公僕,處處向錢看,私下不塞點錢過去,就不想辦事,在需索無度之下,這位腦筋動得快的生意人,很可能就會因此撐起一片天。至於曾永盛想到的如果有人想把這新興行業引進國內,政府會不會准許經營一節,因為事關公務員的風紀問題,政府一直都在費盡心機查察貪污,怎會容許開店經營代客行賄的業務存在。所以答案該是無可置疑的否定!曾永盛想要知道的是行賄是不是犯罪的行為,怎麼會與查察貪污扯上關係?這就得先從什麼是「行賄」來說起,行賄是我國刑法瀆職罪章與貪污治罪條例中所規定的一個罪名,由於貪污治罪條例是針對公務人員貪瀆行為所制定的特別法,其中所規定的處罰的刑罰,都較普通法的刑法為重,在特別法的貪污治罪條例施行期間中,普通刑法中有關向公務人員行賄的犯罪的規定便停止施用,這種行為都要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的相關法條來處斷。為了節省篇幅,有關刑法上的行賄罪部分這裡就不敘述,單就貪污治罪條例的行賄罪來說明: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行賄罪,依這條例的第十一條的第一項的規定,成立行賄罪的犯罪要件有三:第一. 須對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列的人員行賄。第二條人員,是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以及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第二. 須要求公務人員為關於為違背職務之行為。違背職務行為是指向公務人員要求在其職務範圍之內作出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或執行不當的行為。第三. 須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具備這三個要件,使成立了行賄罪,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另外這條例還在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增訂第二項的對外國公務員以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的公務員行賄罪,凡是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而對這些外國的公務員行賄者,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上面所提到行賄是犯罪行為,如果是委託他人行賄,受委託的人與委託人之間,顯然有犯意的聯絡,與行為的分攤,依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的理論,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都要成立共同的行賄罪。利用未滿十四歲的無責任能力的少年行賄,那出主意的人便成了間接正犯,自己負起正犯的責任。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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