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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信用卡怎可任意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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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怎可任意刷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唸國中的曾永盛雖然自己沒有資格使用信用卡,可是他母親手頭卻有一張被稱為金卡的信用卡,只是不大拿出來使用而已。雖然如此,他還是從母親那邊得到不少有關信用卡的資訊,就拿信用卡的意義來說,他知道那是一種信用擴張的消費方式,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口袋中縱然沒有半毛錢,只要是身上帶有信用卡,還是可以到那些信用卡的特約商店去大喫大喝,或者為購物的消費。      至於消費的價款,則由發行信用卡的金融單位去支付,然後回過頭來要持卡人向其繳納。如果持卡人依發卡銀行的通知繳清所有應繳納的款項,則這筆利用信用的交易,便在皆大喜歡下完成。與發行信用卡的金融單位簽訂契約的特約商店,作成這筆身無分文的顧客生意;發行信用卡的金融單位,從中收到了該收的手續費;花錢的顧客雖然身上無錢,照常可以滿足消費購物的心願,感覺到自己的信用受到別人尊重而心情愉快,激勵他再次「血拼」的意願。筆筆刷卡「血拼」,都能順利完成交易,也增強個人在社會上的信用地位。這是他母親對信用卡的正面意義所持的看法。不過,手頭有了信用卡,不只能光往正面看,也要想想一些負面的問題,免得一旦碰上,有卡在手而英姿煥發的持卡人,便會從雲端掉落谷底,鳳凰馬上就成了烏鴉。曾永盛想到的最簡單的負面問題之一,便是沒有錢繳納信用卡賬款的時候該怎麼辦?會不會惹出其他麻煩?      ***     ***     ***     ***   最近有金融單位統計,台灣地區的信用卡流通卡量,平均每一位信用卡持卡人,擁有四張信用卡。一些喜愛時尚的酷哥辣妹,雖然手頭不怎麼方便,為了追求流行,買起名牌皮包,服飾和手機都是面不改色。這不是她或他們有通天的本領,可以來個超級的變、變、燮!由無變成有。只是得力於手頭擁有一大堆信用卡,東刷刷,西刷刷。這張卡刷爆了換那張卡來刷,反正買東西不用付錢,只要掏出信用卡一刷,想要的東西馬上可以搬回家。其實這種買東西不必付錢的方式,那只是一種假象,依照一般使用信用卡的慣例,都是這個月的消費,下個月的月中便要繳款。等於是最長可以賒欠貨款一個半月,短的則只有十多天。持卡人先購物,後付款所亨受到的好處,也就是那麼幾天的寬限期。   接到信用卡的發卡銀行的繳款通知,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繳納,欠繳的金額馬上起算循環信用利息,這種利息比一般銀行放款利息高出好幾倍,在國內高的循環利率達到年息百分之二十,低的也在百分之十八左右。在國外有些亞洲地區更是高得驚人,香港是百分之二十八至三十之間、新加坡也高達百分之二十四。循環利率雖然高,不過,發卡銀行倒不在意做這些高利率的生意,因為繳款異常顯示持卡人的信用出現了問題,對銀行絕對是一種連本金都難以收回的風險,因此,持卡人與發卡銀行簽訂的定型化契約,都會約定持卡人連續兩期不按規定繳款,發卡銀行可以逕行降低原先約定的信用額度或者停止信用卡的使用。持卡人在其他銀行的信用卡遭到停用,也可以比照來辦理。因此,持卡人持用的多家銀行信用卡,因為繳款異常被其中的一家銀行停用後,很有可能影響到其他信用卡也跟著被停用。聰明的持卡人對於避開這種高利率的循環利息與信用卡不致被停用,也有他的對策,那就是拿其他的信用卡向另一家發卡銀行借款,用低利率的借款來還高利率的循環信用卡繳款。這種借新債還舊債的作法事實上於事無補,新債還是要付利息,如果沒有籌到其他財源還債,利上加利的結果,遲早還是會壓跨持卡人,尤其是只有靠薪水收入的上班族與依賴家庭經濟接濟的學生,很快就會進入週轉不靈的宭境。而發卡銀行為了維護自身的債權,根據契約依循法律程序來討債,一點都不會手軟。這些債務事實都非常明顯,沒有可以爭議的地方,打起官司來持卡人不一路輸到底才怪呢。有些上班族輸了官司以後還是沒有辦法還清債務,也沒有其他財產可供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就扣他每個月的薪津收入三分之一來還債,一直到全部債務還清為止,在這段長期間的強制還債生活裡,也夠人痛苦的。更值得一提的是這些因為使用信用卡所造成的交易異常的資料,依據財政部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頒布的「信用卡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發卡的金融單位都要送交財政部指定的機構建立檔案。檔案雖然保密,多多少少也會影響到個人未來的信用,要想在事業上有所發展的年輕人,在刷卡的時候千萬要衡量自己的財力,不能光憑一股衝勁,亮出信用卡就刷刷。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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