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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利用信用卡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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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卡犯罪(一)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暑假結束的前幾天,曾永盛跟著母親到百貨公司採購一些日常用品,他母親又替他買了一雙皮鞋和一雙球鞋,付錢的時候,他母親從皮包中掏出一張信用卡,對著店員說要刷,便跟著店員到收錢的櫃檯去,等著店員刷完卡,把卡收回來,再在店員交來的一張簽賬單上簽上名字,留下一張把另外一張還給店員,這才提著買來的東西離開櫃檯。
從來沒有使用過信用卡的曾永盛,以前不知道怎麼使用信用卡,只是聽說去刷卡,這次因為跟在母親旁邊,把使用的情形看得一清二楚。不過他對母親買好東西以後,自己拿著信用卡走到收銀的櫃檯去算賬,跟以往用現銀購買的時候,就在買東西的櫃檯,掏出現金交給店員,便站在那裡等著店員交給發票或者找回零錢,從未看到她自己走到收銀櫃檯前算賬。心裡覺得有點怪怪的,便問母親為什麼要這樣?
他母親笑了笑說:「你不知道現在外面信用卡犯罪那麼猖獗,我自己去收銀櫃檯去刷卡,是怕信用卡經過別人的手,資料被人盜用,偽照一張相同的信用卡去盜刷,怕那時候有理說不清,成了盜刷信用卡的被害人。」
曾永盛自己沒有使用過信用卡,不知道信用卡還有被人偽照情形,只知道平時要把信用卡保管好,免得遺失被人拿去亂刷,想不得還有被人偽照的危險,一張小小的信用卡,怎麼會有那麼多的犯罪行為,這些利用信用卡犯罪的人,會受到那些刑罰的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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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小小的信用卡,雖然不是很起眼,但它代表著一個人的信用、地位。身上帶著一張信用卡,雖然身無分文,照常可以消費玩樂,想買什麼就什麼,只要不刷爆發卡銀行允許的額度,就可以盡興地刷吧!刷吧!這樣勇猛的刷卡,不僅僅是發卡的銀行高興,接受刷卡的商店、場所更是歡迎,自己的心情也是高興,因為光憑這張信用卡,就肯定自己已經被社會所接納。雖然半個月或一個月以後,接到發卡銀行的繳款通知,告訴您上個月的消費數目,應該在這個月的某日繳納。否則循環利息便在這一天開始計算,直到您還清債務為止。在這一段繳款、還債的時間裡,對經濟狀況不很好的信用卡持有人來說,應該是一段頭痛的時間!頭痛歸頭痛,持有信用卡的人還是直線上升,有的人身上帶的不止是一張信用卡,可以一連掏出好幾張呢?
信用卡帶給人們信用的擴張和方便,贏得社會大眾的喜愛,也贏得想得非分之財的歹徒青睞。不小心 裝著信用卡的皮包被小偷撬走,若不及早發覺向發卡銀行掛失,保證信用額度會被刷滿,這時候這些債務如何了,真的還得費上一番功夫!
在信用卡還沒有普遍化以前,利用信用卡的犯罪,大概限於竊得或拾得他人遺失的信用卡冒用持卡人的身分去刷卡,在刑事責任方面,通常會成立三種犯罪;偷取別人的信用卡,成立了竊盜罪,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另外拿別人的信用卡冒名去消費或者購物,使店家以為是真正的持卡人前來消費或者購物,允許他使用信用卡消費或者購物,這是使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又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詐欺得財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台幣參萬元以下罰金。
持用信用卡消費或者購物,店家都要交給消費者或購物人一張簽賬單,要持卡人在上面簽名,承認簽賬單上記載的消費或者購物的金額,店家就憑這張簽賬單向信用卡的公司請款,持卡人用的信用卡既然是偷來、撿到的,信用卡上記載的姓名當然不是冒用人的名字,要他簽名,只有簽上信用卡上記載的名字,那就是偽照他人的署押,這簽賬單是有一定意義的文書,冒名簽上他人的署押以後,在法律上就是偽造這張簽賬卡,也就是別人的私文書,把這偽造的私文書交給店家,在刑法上就是行使偽造私文書,要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論罪,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面所說的三個罪名,都有方法與結果關係,是刑法上的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的規定,應依法定刑最重的偽造文書罪來處斷,最低刑度要處以二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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