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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小便宜,不可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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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便宜,不可貪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在母親心目中永遠長不大的曾永盛,覺得跟母親相處最不滿意的是母親嘮嘮叨叨唸不完的媽媽經,凡是他母親認為應該改進而可以改進的事情,就會一而再,再而三地在耳畔叮嚀個不停。這時候不聽是對大人不尊重,聽了又是心煩。這天他母親又有了讓他心煩的新話題,事情是這天他母親在電視新聞報導中看到,一位台北市黃姓市民,前些日子騎機車路見一處消防栓在漏水,就用旁邊的水桶接了半桶水要洗自己的機車,結果被一位穿便衣的警員拍了照,還帶到派出所中做筆錄。事情並沒有就此了斷,台北市的自來水事業處根據這些事實,認定他是竊水,要把他移送檢察官偵辦他的刑事責任以外,還要依據他們的規定,追償水費高達新台幣二十多萬元。他母親覺得這位男子看起來雖然是一臉無辜的樣子,但一切煩惱還是歸咎在心中有那麼一點點「貪」念,想沾一些便宜來把機車清洗一下,結果就惹出這麼大的麻煩來,因此他母親就利用這件事,告誡兒子要記住東坡先生在他所作的「赤壁賦」中的一句話,那就是「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雖一毫而莫取」。就可以避免惹上麻煩。   曾永盛靜下來的時候,想想母親這些話,雖然有點嚕囌,也有很大的道理,世上很多麻煩事情,大部分都是當事者自己找的。那位想洗車的男子,不去接那半桶水,就惹不上這件麻煩事了!不過他難以瞭解的是水在一般人心目中不是很有經濟價值的東西,為什麼區區半桶水,要負起刑事的責任,接受刑罰的制裁以外,還要賠償巨額的金錢。這都是以前聞所未聞的事情,現在經過媒體的報導,讓我們知道了用水不當會惹出嚴重的法律後果來,不知道在現行的法律中,除了這件具體案例值得我們警惕以外,還有沒有一些其他的行為,也會觸犯了竊水的罪名呢! -----------------------------------------------------------------------------------------------------------------------   水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乏的物質,在水資源豐富的地方,大家都體會不出來水的重要性,尤其生活在都會區內的住民,只要家中裝自來水的設施,每月按規定繳納該繳的水費,扭開水龍頭,自來水就滔滔不絕流出來,很少有人會想到,國家為了規範國民都有充裕的衛生用水,特別定了自來水法,分別就自來水的定義、事業專營權、設備、監督和輔導,以及罰則等都加以詳細的規定,有關台北市黃姓市民所引發的半桶水衍生出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問題,所依據的法律就是這部「自來水法」。   首先談的是竊水罪部分,依據自來水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構成竊水罪的情形有四種:第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的供水管線上取水;第二、繞越所裝量水器(水表)私接水管。第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水表)的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水表)失效或不準確者。第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有這四種情形中的一種,就成立了竊水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五百元以下的罰金。根據報載黃姓市民被依竊水罪移送檢察官偵辦的犯罪事實,就是認為他有第四種也就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的情形。這雖然跟黃姓市民所說他根本沒有開啟消防栓取水,只是在漏水的消防栓下接水準備洗車被查到有所出入。不過案件既已移送檢察官那裡,檢察官必定會查個清楚,這裡不便評論。   如果經過偵查,竊水的罪名成立,因為竊水的行為,導致自來水事業受到損失,竊水的人在民事上就應該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這種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自來水法第七十一條明定自來水事業對於竊水者,可以依其所裝用之用水設備及接自來水事業之供水時間和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水費,不必提出實際所受到的損失數字,法律所以作這種規定,因為竊水行為都有延續性,實際損失是難以估計的。竊水的人真的竊到手只是半桶或者一桶的水,遇到自來水事業搬出這條法律要求賠償的時候,是沒有什麼理由可說的,誰教他犯了個「貪」字呢!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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