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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緋與誹怎會有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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緋與誹怎會有關連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一段時間裡,有兩個字在新聞媒體中「粉」流行的。這兩個字一個是「緋」字,一個是「誹」字。這緋字與誹字偏旁雖然相同,在字義上卻是「風馬牛不相及」。為什麼毫無關連的兩個字,會在平面媒體、電子媒體一而再,再而三地在頭條新聞中陸續出現呢?這些問題,曾永盛沉思了好久,還是沒有答案,怪只怪身為國中生的自己功課壓力太重,平時看報只是翻翻標題,很少去看報導的內,不過他約略知道,這緋字特別突出,是跟前些日子媒體報導一位政治人物涉及一則緋聞有關。   正當這緋聞被炒得熱烘烘,答案仍然無解的時候,一家媒體又在雜誌上發表誰緋聞傳播者的內幕新聞,被指名的也是一位姓名響噹噹的政治人物,認為自己並沒有作出媒體所報導的事情,這些報導是在誹謗自己,要求對方公開道歉被拒絕,就具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回復名譽。目前這件訴訟,正由法院審理中。   曾永盛對於這些社會新聞興趣不是很濃厚,認為案件既然在法院審理,法院自然會判決誰是誰非。將結果公諸社會,用不著自己乾著急!目前只是想瞭解的是當初這樁紛爭,本來只是別人的一宗緋聞,怎麼會演變成誹謗事件,又進入民事案件呢?這誹謗在法律上的定義又是什麼? -----------------------------------------------------------------------------------------------------------------------   被曾永盛想到的緋字與誹字、在字義上來說,的確是一點關連都沒有,為什麼會惹出一連串的法律問題出來呢?若想理清這些問題,就得先從這兩個字的字義著手:緋這字的本義只是當作紅色,在唐朝四品官服,要用深緋色,五品官服則用淺緋色,可見緋是一種好顏色。只是唐朝唐彥謙作了一首「緋桃」的詩,其中有句云:「短牆荒圃四無鄰,烈火緋桃照地春。」,把這緋和桃合在一起,緋桃就成為桃花的另一名稱。國人對於桃花特別有興趣,只要沾染一點桃花的色彩,便會被人另眼看待。也許是桃色太顯眼了,「桃色新聞」漸漸被簡潔的「緋聞」兩個字所取代。   至於「誹」字的涵義則沒有「緋」那麼好,一般是指背地裡說人壞話,加上一個「謗」,成為「誹謗」,含義也是在人背後說人閒話,破壞人家的名譽。不過誹謗這兩個字也是我國刑法中一種罪名,依照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誹謗罪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誹謗罪,犯罪要件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是指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這種所規定的「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是指用嘴巴說說的而已,也就是只是動動口用言語以指摘傳述的方法,去破壞別人的名譽。如果誹謗的方法,是用散布文字或者圖畫來實施,就屬於加重誹謗罪的範圍,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刑法上的誹謗罪是即成犯,有了誹謗的行為,犯罪就會成立,被誹謗的人名譽,有沒有已經因為誹謗而遭受損害,可以不問。不過所誹謗的事情,如果能證明是真實,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上段的規定,是不可以不加以處罰的。但是這種誹謗不罰的動機必須與公共利益有關,而且無涉私德才可以。否則縱是能證明是真實,仍然要接受處罰。另外因善意發表言論,並無毀損他人名譽的惡意,而有下列四種情形,即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第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第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第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依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也可以不罰。   由於緋不算是好顏色,如果沒有事證就指別人為緋聞傳送者,很容易會惹上刑法上誹謗罪的官司,由上面所舉的法條來看,罪刑不是很重。但是在製造兵馬俑當時的秦代裡,依據史記的記載,是要接受「誹謗則族」的刑罰,這罰則雖然只有一個「族」字,可是這族字除了誹謗的人自己的人頭要落地以外,還要連累父母、妻子都得陪上生命。可見得誹謗不是一件好事情,千萬不能以為「惡小而為之」。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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