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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屢犯不改,重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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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犯不改,重刑伺候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家住的大樓,由於晚上沒有管理員看管,只是把對外的大門鎖上,鎖的構造又不是精密的高價品,很容易被小偷用萬能鎖打開。不久以前,就有住戶著小偷,還好那戶人家沒有在家中存放貴重物品,所以損失不多。因此住戶管理委員會貼出通告,要住戶注意隨手關門,防範陌生人入侵。曾永盛的母親也特別交代曾永盛小心門戶,就寢以前要再作一番安全檢查。      這星期五晚上,因為第二天不用上課,便多溫習一些功課,快到一點才上床睡覺。正在迷迷糊糊快要進入夢鄉的時候,忽然聽到樓上有人大喊小偷,接著是隔壁人家開門的聲音。他母親這時候也已經聽到聲音開門出去,自己趕快穿上衣服跟在母親背後查看樓上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在門外便聽鄰居說是樓上一戶人家被小偷侵入,正在翻箱倒篋搜括財物的時候,剛好屋主回來撞個正著,便大喊「抓小偷」。那小偷就奪門而逃,這時樓下有人聽到屋主喊叫便開門響應,小偷不敢下樓就往九樓屋頂衝。有人已經用電話報警。警察到來便直上屋頂,來個甕中捉鱉,那小偷被銬上手銬帶下樓來。曾永盛在大廳正面看那小偷一眼,是一位眉清目秀,穿著一身時下流行的黑衣黑褲,帶有幾分帥氣的青年。沒被銬上手銬的話,還真看不出這個人是個小偷。      這天下午,曾永盛的母親從管理員那裡聽到消息:凌晨被捕的這位小偷姓丘,以前也曾偷人東西,被法院判了十個月的徒刑,二個月前才刑滿出獄。想不到還是不走正路,又當起小偷來。曾永盛聽了以後,深深為位丘姓青年惋惜。想到這小偷年紀輕輕,一表人才。如果好好唸書或者做事,前途都是無限光明。竟自甘墜落,淪為小偷。剛坐過牢又被逮到,不知道要接受怎麼樣的刑罰處罰?     ***    ***    ***    ***    ***   曾永盛看到這個丘姓小偷,是在晚上「闖空門」進入無人在家的人家屋內偷竊財物的時候,正巧被回家的屋主撞見。於是賊星敗露,奪門而逃,財物並未到手,還被警察逮個正著,看樣子可以白吃的牢飯是賺到了,只是要賠上再多的錢也買不到的自由!至於這牢飯可以白吃多久?雖然是要聽候法官大人的判決,不過法官對犯了罪的人論罪科刑,必須依憑法律。只要我們把位丘姓小偷的犯罪事實也就是犯罪經過瀏覽一下,對照相關的刑法規定,也可以瞭解一個大概來。這位丘姓小偷是凌晨一點侵入他人住宅內行竊,這個時候屬於深夜,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加重竊盜罪,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位丘姓小偷以前犯過竊盜罪,被判了十個月的有期徒刑,這次犯了相同的竊盜罪,一般來說法院判刑都不會比前次輕。不過丘姓小偷這次錢財還未到手,就被逮捕。在法律上來說,這種行為應該算是未遂。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的加重竊盜罪,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是處罰未遂犯的,所以這條罪還是要成立的,只是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的規定,可以按照既遂犯的規定減輕刑罰,減或不減,法院是有斟酌之權。因此,法院可以減輕他的法定刑,也可以不予減輕。   另外這位丘姓小偷還惹出一個法律問題,就是應不應該依刑法上的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累犯是刑法針對一些對於刑罰反應比較薄弱的犯人,基於刑事政策的要求,在一定的條件下,給予適當加重處罰的制度。期使犯人能夠澈底改悔,達到刑期無刑的境地。成立刑法上的累犯,依第四十七條規定必須符合下列三個要件:第一、 曾經受過有期徒刑的執行完畢。或曾經受到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一部的執行而被赦免。這裡所說的受有期徒刑的執行,包括被判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繳納完畢而實際上並未進入監獄受到執行者在內。在判決確定以前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日數折抵了刑期,也算是執行完畢。第二、 五年以內再犯罪。這是由以前犯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者無期徒刑、有期徒刑被赦免的那一天開始計算。超過了五年就不是累犯了。第三、 須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有的犯罪,處罰法條的本刑中,可以選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只要是其中有有期徒刑,就要成立累犯。累犯依現行的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是要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說最多只能加重到二分之一,已不符合當前刑事政策的要求。法務部已經提出刑法修正案,未來可能對於某些種類的犯罪,可以加重處罰到一倍。這個丘姓小偷以前曾經被法院判了十個月的有期徒刑,二個月前才在監獄中執行完畢獲得釋放。又不知悔改,在五年以內再去犯法定本刑中有有期徒刑的竊盜罪,應該依累犯加重的規定,加重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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