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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現行犯人人都可以逮捕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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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人人都可以逮捕押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的母親這天中午約好親戚在餐館中聚一聚,臨時檢查一下皮包,發覺現金不太夠,這家小餐館又不給客人刷卡。就要曾永盛拿她的金融卡到附近郵局的提款機去領點錢出來。
曾永盛按母親交代的密碼順利提到錢,想從郵局的大門口離開的時候,迎面進來一位沒有把安全帽取下來還戴著口罩的機車騎士,心裡覺得這個人一身裝扮有點怪怪的,大熱天進入有冷氣的屋內也不把這身騎機車配備解開一下。因為事不關己,也沒有多作聯想,腳步沒有停著就跨出郵局大門,這時忽然郵局裡外警鈴聲大響,回頭一看,剛才迎面碰到的那位騎士,正從裡面言飛奔而出,後面還有人在追趕,這機車騎士離開郵局大門口以後就要跨上停在路邊一輛沒有息火的機車,這時郵局的人邊喊「強盜」邊追出來,機車旁邊正好有一位路人站在那裡,便抬起腿向那機車騎士橫掃過去,那機車騎士被掃到以後站之不穩,人跟機車一起倒在地上,追趕的人就一擁而上制住他,一輛鳴著警笛的警車正好趕到,警員下車馬上給躺在地上的機車騎士扣上手銬,兩個警員左右一挾,機車騎士,便被架上了警車。
整個事件的過程,只是短短幾分鐘,曾永盛可以說頭尾都看得很清楚,只是最重要的中間一段沒有看到,憑他對時事的關懷,已經料想到是怎麼一回事,只在郵局門口多站兩三分鐘,就從看熱鬧的人群口中,知道被警察逮捕的那位機車騎士,果真是搶錢的強盜。當時這強盜進入郵局內,看到櫃檯職員在數一堆鈔票,掏出一把手槍,就出手拿起一堆鈔票就走。
曾永盛瞭解了整個強盜案件的經過情形以後,回家途中邊走邊想,覺得一個人不想好好做人,拿著一把槍就想撈一筆做起無本生意,要接受國家重刑制裁,那是罪有應得,只是一個人犯了罪,在沒有經過法院判罪以前,應該不算是犯人,為什麼在那個機車騎士從郵局跑出來以後,很多人加入圍捕,警察一來就二話不說把他雙手扣住,架上警車開走,他的人權好像一點保障都沒有,這原因倒底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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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設想的實在沒有錯,一個人犯了罪,在經過法院為有罪判決確定以前,可以說還是無罪之身,他的身體自由,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只是曾永盛看到的那位機車騎士遭到一堆人的圍捕,被逮到以後還受到 趕來的警察手銬加身,似乎是一點人權都沒有,說起來並不是法律不保障這個人的人權,而是這個人自己的行為,摒棄了法律給他的人身自由的保障。原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人種現行犯的規定,凡是犯罪的人合於現行犯的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加以逮捕。任何人指的是除了有偵查犯罪職權的司法警察以外,包括一般平民在內,都可以使用強制力把現行犯制服。將他送到檢察官或者司法警察機關接受調查、訊問。
什麼是現行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曾永盛看到的機車騎士走進郵局就掏出手槍搶錢,就在郵局裡面親眼目睹的人來說,正是犯罪在實施中的道地現行犯。看到的人都可以加以逮捕。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三項遂規定有準現行犯,也就犯罪的人如果有下列二種情形之一者,依現行犯論。任何人也可以將他逮捕。第一是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曾永盛看到這位機車騎士是被郵局裡追出來的人大喊「強盜」,就是被追呼為犯罪的人,在郵局外面的人,都可以把他當作準現行犯予以逮捕。第二是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刑事訴訟法允許任何人對現行犯都可以逮捕,理由是現行犯罪證明顯,不致於發生濫行逮捕或施用強制力的情事,犯罪嫌疑人遇到週邊的人予以逮捕的情形,只好把自己的人身自由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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