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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逃漏稅捐,情節輕重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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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稅捐,情節輕重罰不同 .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母親大學同班好同學金梅芬幾個月以前辭世了!當她知道自己是癌末病人的時候,對生命已經看得很透澈了,只是放心不下一且與她相依為命的白髮母親。那天曾永盛的母親到安寧病房去探望她的時候,這位金同學拉曾永盛母親的手要她代為照顧年邁的母親,在這種場合下,曾永盛母親當場就改口叫金同學的母親為「媽」,好讓金同學能夠瞑目。從此以後,曾永盛的母親顯得更忙碌了,因為她又多了一個家庭要照顧!   這位曾永盛母親新認的義母身體還硬朗,經濟狀況也不錯,除了一棟自住的房屋以外,還有一棟市中心的房屋出租,一年租金收入就足夠她的生活費用。這天曾永盛的母親接到義母的電話,要她過去商量一件事情。就在週六跟曾永盛一同去看她,到了那裡才知道市中心那棟房屋房客要換人,鄰居的張太太建議金奶奶趁這個新訂租約的機會,跟房客說好,把每個月的租金八萬元,在契約中只寫四萬元,另外四萬元,就直接交到金奶奶手中,不要寫收據。   年終所得稅申報的時候,只申報出具收據的部分,這樣一來,一年至少可以少繳十萬元綜合所得稅。因此要徵求曾永盛母親的意見,這樣一來做好不好?   曾永盛母親就說:「少報所得減少繳納所得稅的金額,這應是違法的行為,一旦被查出除了要補稅以外,還要罰款,有的還要去坐牢呢!就撇開這些事情不談,您要房客配合您逃稅,契約上寫的租金是四萬元,對方若不跟您配合,每月只給您四萬元,您能怎麼樣?想打官司都不能打,到時候有苦都說不出來呢!」   曾永盛看到金奶奶聽母親說話,不斷地點頭,想是要接納母親的意見。他自己也覺得這些話很有道理,不過他不曉得少報一點所得,情形會那麼嚴重嗎? -----------------------------------------------------------------------------------------------------------------------   在現代文明社會中,政府要為人民做很多服務的工作,使人民都能安居樂業。政府為了推動這些工作,需要花用很多的錢,這些錢從何來呢,就是要向人民課徵各種不同的稅。因此,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人民為了有受教育的良好的環境和安定的生活,向政府繳些稅該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把已經賺進自己口袋裡的錢,再拿出來繳交政府,幾乎每個人都有點不捨的感覺,不過在法律的規定下,該繳的稅還是得繳。既然是依法律才繳稅,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是法律容許不必繳的稅就不用繳,所以合法節稅,也是現代人的課題。至於不合法的節稅,便違背了憲法所規定的依法律納稅的義務,那要視情節的輕重負起稅法或者其他法律所規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不合法的節稅,形態大概有兩種;一種是漏稅。另外一種就是逃稅。漏稅是一種消極的行為,像該去申報稅捐資料而不去申報。逃稅是帶有一些積極的行為來逃避該繳的稅捐。單純的漏稅或者是逃稅,都違反了相關稅法的規定,除了要追繳所漏或者所逃的稅款以外,還要按照這些稅法罰則所規定的一定金額的罰鍰,或者是所逃漏稅款金額一倍或數倍的罰鍰。如果在逃漏稅的過程中,動了一些手腳,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的方法來欺騙或者矇蔽稅捐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中所指定詐術或者不正方法,在方法上並沒有限制,只有沾上一點騙人的方法或者是不正當方法的邊那就夠了!一般常見的方法,像利用一些假的單據或者一些內容記載不實的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就成立這條犯罪。這位王奶奶如果不聽曾永盛母親的勸說,把每月收取的八萬元租金改按四萬元來申報,這就使用了詐術,就是犯罪行為。   為來少繳一些稅款,把自己送進了監牢,牢是坐了,稅還是要繳,這是多麼划不來的事情,千萬不可嚐試。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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