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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脫免逮捕,小偷變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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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免逮捕,小偷變強盜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下午學校放學後,曾永盛的同學任向陽拉著他到學校附近一家文具店買文具,由於不須花很多時間,也就跟著去,順便買幾支筆來用。當他們買好文具,走出店門的時候,看到一位中年男子自隔壁的一家唱片行快步走了出來,正好與曾永盛擦身而過。這時唱片行中有人飛奔而出,向著快步走的那位男子喊道:「先生,請等一等!」快步走的男子雖然聽到有人叫他,腳步不但沒有慢下來,而且還加快往前走。口中喊著的男子就快跑追上去,快要靠近前面快走的那個男子,伸手自背後抓住他的衣服,那個男子衣服被抓住便回轉身來,自腰間拔出一把閃閃發亮的短刀來,朝著抓他衣服的人便剌。抓衣服的人看到對方亮出兇器硬拼,只好把抓衣服的手放開,任由那人逃走。這時正好有警員在附近巡邏,看到情形就趕來加入追捕逃走的男子。有人警告說那人有刀,警員就拔出佩槍一路追去,沒多遠就被追上逮住。很多喜歡湊熱鬧的人也跑過去看個究竟。曾永盛和那位任同學都急著要回家吃晚飯,不敢停留太久,只在那唱片行門口站了一下,想瞭解一下剛才那男子為什麼要逃走?   原來那男子剛才在店中拿了二張原版的CD,沒有結賬便放進自己的褲袋裡,被店員在監視器中發現,就追趕出去。現在這個男子被警員逮到,恐怕沒有什麼可以狡賴的了。事情已經完盤清楚,兩個人便從回家路上走,邊走邊聊剛才被逮的人未來的命運,都認為只是想聽聽音樂,就去偷唱片的作為太不值得了。如今被逮到,竊盜的刑責是免不了的,只是這個人還拔出刀來威脅那店員讓他走,不知道刑罰會不會被加重?      ***     ***     ***     ***     ***   別人的東西不可以隨便拿,是每個人從小孩時代就被大人諄諄告誡的一件事情,不能說自己成長以後,對於是非觀念轉向淡薄,看到自己喜愛的別人所有一些小東西,就忍不住要用各種不法手段占為自有,不覺得這是犯罪行為。因此,不論是小商店或者是大賣場,經常發生這些順手牽羊的小竊案,別以為偷到手的只是一些價值不高的小物件,被查到也可以從輕發落。其實法律所規定的是犯罪的構成要件,只要犯罪事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犯罪便告成立,與被害法益的大或小並無關係。只是法院在量刑的輕重方面會加以考慮而已。曾永盛與他的同學看到那位在唱片行偷CD的男子,似乎也了解到這一點,知道偷到手的雖然只是兩張CD,價值只有幾百元,一旦被逮到,竊盜罪是跑不掉的。說不定短時期還會失去自由。因此,當唱片行的店員伸手抓住他的衣服的時候,就拔出隨身攜帶的短刀來,拔刀的目的,從那位追他的店員看到他動刀就鬆手,就馬上開溜,可以看出不是想殺人,只是用刀威脅對方,要對方放手好讓他逃走的意思,如果本意是在殺人,在對方手無寸鐵的場合下,要取人性命,並非難事。不過,這一下拔刀的動作,把他原來所犯的竊盜罪,來個超級變!變!變!就由竊盜變成強盜。這話怎麼說呢?   竊盜與強盜都是刑法所規定的保護財產法益的罪名,兩者都要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是要用非法方法得到別人財產的期望。不過兩者所使用的方法則大有不同;竊盜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是用竊取的方法得到他人的動產。所謂「竊取」,指的是違背他人的意思,在他人不知不覺中,將他人所有或者持有中的動產用和平或者秘密的方法,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強盜罪取得的財物,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稱之為「物」。物在民法中的意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範圍比竊盜罪為廣。另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也包括在內。取得或者命對方交付的方法是明目張膽地用強暴、脅迫的手段,或者利用藥劑、催眠術或者其他方法,得到失主的財物或者要其交付財物。行為人的惡性以及為害社會的程度都非竊盜罪可以相比,所以有關刑罰的規定,強盜罪也遠較竊盜罪為重。這位偷竊CD的男子,由於身上帶著短刀行竊,短刀可以用作兇器,攜帶兇器竊盜,原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加重竊盜罪,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他為了自己能夠順利逃離,在被人抓住衣服予以逮捕之際,拔出攜帶的短刀反身就剌,結果雖然擺脫緊追不捨的店員,卻把自己的竊盜犯罪行為升級為強盜。原來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所以這位男子會被法院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加重強盜罪來論處罪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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