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汽車牌照豈可隨便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379
汽車牌照豈可隨便造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原本與同學任向陽約好星期天下午到學校練習投籃,放鬆一下為考試繃緊著的心情。卻在當天中午接到任同學的電話,說有事要去桃園不能打球了。曾永盛不願安排好的活動被打亂,就猛打電話找同學陪他練球。還好,同學對他很捧場,走了一個來了兩位。練球並沒有中斷。第二天曾永盛在學校遇到任向陽,指責他不夠意思放人「鴿子」。任向陽兩手一攤說:「沒辦法呀!臨時陪老爸去桃園把我哥哥帶回來」。曾永盛笑著說:「你哥哥又不是小娃兒,為什麼勞師動眾要你去幫忙拉他回來」。任向陽對曾永盛的質疑,本來不想說明,不過,在曾永盛的追問下,只好實話實說:原來他那位比他大五歲的大哥,幾個月前剛考上汽車駕駛執照,很喜愛炫耀自己的駕駛技術,經常在深夜父親休息的時候,偷偷地把父親那輛自用車開出去兜風,這倒不要緊,問題是他那喜歡露兩手讓人瞧瞧的個性,開起汽車亦復如此。前些日子,父親出國一個月,汽車就留給大哥開。他就毫無顧忌地有事就開無事也要開,有機會就秀一下自認最拿手的蛇行,駕著車在車陣中鑽來鑽去。他這樣危險的動作讓不少人為之側目,也引起護衛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特別注意。這天他又在表演蛇行的時候,為跟隨在後的交警逮個正著。被處以新台幣一萬元的罰鍰以外,汽車的牌照也被吊扣三個月。繳罰鍰的錢,在他大哥的哀求下,老媽已經答應替他出,有問題的是牌照被扣,老爸回來馬上就會被發覺,以老爸火暴的脾氣,他大哥真的會慘!慘!慘!經過多天沉思以後,被他想到一個對策,就是利用紙板和油漆自己來做兩面一模一樣的假車牌,裝在車上暫時以假代真,不讓父親發覺。他父親回國後忙這忙那,也沒有時間自己開車,假車牌可不可以魚目混珠,無從檢驗。他大哥忍不住再等下去,就決定自已開車試一試,想不到車子開到桃園,就被警察發覺攔下,人與車一併被帶到警局。那天是他父親接到警局的通知,帶著任向陽去桃園把人與車領回來。還好,他父親覺得事已如此,並沒有如預期中的大發雷霆。只是責備他大哥做事怎麼可以如此莽撞。至於警察說的他大哥偽造車牌,犯了偽造文書罪,那就由他自己去承擔了。      曾永盛聽了任向陽這一段家中事故的說明,知道自己錯怪了他,趕快向他致歉。對於任向陽的大哥這一連串不當的作為,他也是覺得不應該,受到一些處罰並不為過。不過對於任家的汽車,本來已經領有車牌,他大哥只是照著原有的車牌號碼做了兩面,怎麼會成為偽造文書的犯罪。真是百思難解。      ***     ***     ***     ***     ***     最近幾年來,機動車輛的數量,越來越多。不論是身處都市或鄉野,到處都能看到呼嘯而過的汽車與機車。這些高速奔馳中的機動車輛,只要稍有疏忽,便是車毀人傷,甚至死亡。如果與來車發生對撞,更會造成生命、財產毀於一瞬的嚴重車禍。因此交通主管當局一再呼籲駕駛人駕車要遵守交通法令。現行的管理交通的法令,最主要的有二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前者是違反交通管理法令的汽車、慢車駕駛人、車輛所有人、行人,違反交通法令的處罰依據,後者則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授權訂定的行政命令。內容詳細規定有關交通安全的細節事項,違反的話除了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以罰鍰以外,在刑事案件中也作為有無疏失的判斷依據。像汽車、機車不慎把人撞死或撞傷,駕駛人有沒有過失責任,法院審判的時候,都要依據法條的規定仔細推敲,如果違反規定,犯罪就會成立。任向陽的大哥駕車在道路上蛇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要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同條第四項並規定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駕駛人依同條第五項規定還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可以說是相當的重。汽車牌照號牌、行車執照,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的規定,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被吊扣牌照的車輛就不能再在道路上行駛。任家的汽車以前的牌照雖然是合法請領,但既然被依法吊扣,在被吊扣期間內,就是無牌照的車輛。牌照是公路監理機關製作發給依規定申請的人使用。任向陽的大哥未經許可而自己製作牌照,便是無權製作之人而製作,並且把它掛在車輛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牌照的核發與管理,這種行為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規定的偽造特許證的犯罪相當,又把偽造的牌照掛在車上使用,成立了同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二條的犯罪,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莽撞的代價真不輕呀!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