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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光顧「打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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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光顧「打人公司」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晚上十點,快要上床休息的曾永盛接到同學胡真敏的電話,平時為人溫和的胡同學這時氣鼓鼓地向他訴說剛才自補習班下課回家遭遇到一段不愉快的事情,原來他在路上碰到隔壁班的一位外號「胖子」的同學,那是一位學校中人見人嫌的頭痛人物,藉著他自己身高體健的優勢,專門欺侮一些體型比較小的同學找樂趣,對這位同學大家都敬而遠之,保持適當距離。既然是狹路相逢,想躲已經來不及了,只好跟他打個招呼,想不到這「胖子」個性難改,竟揮拳劈面打來,幸好躲得快,臉沒有被打著,眼鏡卻被打落地上,鏡片破了一片。還好家中還有一付備份的眼鏡,明天可以戴著去上學,否則就不能去上課了!因此氣憤異常,想法子要還給那小子一點顏色瞧瞧。   聽人說最近網路上出現一種「打人公司」在招攬生意,只要價錢談得攏,他們就會替你找到要打的人,好好教訓他一番。打人招惹來的麻煩,包括打人的刑責,他們都可以應付,最多是罰些錢就可了事!所以他很想聯絡幾位受過「小胖」欺侮的被害人,大家出點錢請「打人公司」修理「小胖」,出出心中的怨氣,也教「小胖」嚐嚐被人打的滋味。他知道曾永盛頭腦清晰,才思敏捷,凡是都會仔細考慮,才做出最好的決定,所以要先聽聽這位「智多星」的意見。   曾永盛不愧是穩健派中的翹楚,聽完胡同學的訴說,便馬上說這件事情不可造次,須要想一想會給自己帶來什麼後果,如果花了錢反而替自己招來大麻煩,這別千萬不能嘗試。對付「胖子」這種人,給他一點教訓是可以的,但是這教訓是要依法行事,不是以暴制暴,否則我們的行事還不是同他一樣。所以要多瞭解一些法律的規定,不能怎麼做就怎麼做。 -----------------------------------------------------------------------------------------------------------------------   有教養的人從小就被教導成不可以用粗暴的方式對待別人,其中當然包括不能動手打人在內。等到人漸漸長大以後,更知道法律也不容許你出手打人,打人成傷是要背負起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責任。所以一般人縱然受到外來的刺激,情緒被激動得快要爆發出來,想到自己過去所接受的教養和法律加在自己身上的責任,都會把已經舉起的手,慢慢地又放了一下,一場暴風雨就此暫時平息,過了一段時光,又是另一個局面,想打人也打不起來,這是就身心正常的人來說的。 不過我們的社會也有一些心理不平衡的人,平日喜歡惹是爭非,你不招惹他,他就會找上你。遇到這些人對你動粗,你若不想以眼還眼,給對方也來個鼻青臉腫,眼前虧是喫定!雖然你可以對這種暴行提出告訴或者自訴,依法都要慢慢來,不能給你來個眼前報。   現在有人在網路上公開招攬生意,只要價錢相當,他們就會接受委託,為你打想打的人,替你出口怨氣。這廣告對那些想動手打人而又不敢打人該是個好消息,難免有人躍躍欲試。問題是有錢固然可以「使鬼推磨」,磨出來的成果,我們還是要檢視一番,肯光顧這些「打人公司」的人,該是那些想打人又不敢打人的人,他們不敢打人最大顧忌是會受到國家刑罰制裁。現在花了錢讓別人替你去打人,出錢的人是不是可以置身事外呢?就我國刑法來說這是難之又難。因為打人的人與被打的人無怨無仇,是花錢的人要他去打的,打人成傷的人是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出錢要人打人的人依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也成立了傷害罪的教唆犯,刑罰一點也不會少,就跟自己下手揍人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一點便宜都沾不到。   根據新聞報導,想做這種生意的人還說犯了傷害罪的人,就算犯罪成立,也是易科罰金了事,這話似是而非,傷害罪可以易科罰金,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必須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才可以,傷害罪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判刑的時候,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衡量犯罪的動機和目的都是為了錢,認為是敗壞社會善良風氣,量刑怎會從輕?如果把刑期判到七個月以上,那裡會有機會易科罰金,這片面的想法未免過於天真!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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