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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結婚是終身大事,豈可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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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終身大事,豈可兒戲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在學校上課,下課的時候看到走廊那頭有幾位同學圍在一處談天說笑,連連的笑聲,吸引他走過去瞧瞧,究竟有什麼新鮮事值得大夥兒起哄,當他一走近,便有同學當著他的面指向一位身材短小精幹,同學稱他「矮腳虎」的王同學,要他報告嚐「香蕉皮」的滋味。曾永盛知道同學口中的吃「香蕉皮」,指的是一個人嚐到失戀的滋味。心想是不是「矮腳虎」在跟女孩子鬧戀愛,被同學們逮到?稍後才在同學七嘴八舌的口中知道是「矮腳虎」心儀已久,一直奉為偶像的好來塢女星兼歌手小甜甜布蘭妮,酒後在今年的元月三日凌晨,在美國的拉斯維加斯的白色婚禮教堂閃電結婚,嫁給兒時玩伴與她同是二十二歲的傑森艾倫亞歷山大,據說這位身價高達一億英鎊,折合新台幣六十億九千萬元的紅女星,在結婚後十二小時便後悔,馬上召來專辦離婚的律師,在律師和公證人以及家人見證下,布蘭妮和她剛結婚的丈夫都在離婚的書面文件上簽字,送到法院完成離婚的手續。不過,有的新聞報導指的是他們辦的是婚姻無效的手續。不問辦的是離婚或者是婚姻無效的手續,他們的短短的婚姻生活已經結束,應無疑問。因此,同學們起哄要「矮腳虎」不要錯失機會,走向國外,很有可能就會人財兩得。   曾永盛知道同學們圍著「矮腳虎」起哄,多半是在開玩笑。就算「矮腳虎」不自量力跳進去追!追!追!很可能的結局是鎩羽而歸。他不會隨著同學去亂起哄,但是他對布蘭妮一天以內,結婚又離婚的作法,深深地不以為然,結婚該是人生一樁大事,怎可以視為兒戲。要結就結,要離就離。他很想知道這位紅透半邊天的女藝人的快人快事,如果發生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的法律,可不可以這樣隨便地說結婚就結婚,要分手便分手呢!      ***     ***     ***   曾永盛想要知道的那位國際紅女星小甜姐的閃電結婚又閃電離婚的事件,如果搬來我國境內來上映,依據我國的法律,可不可以這樣做?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就記憶所及,似乎還沒有人嘗試這樣做過。因為國人普遍都有結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的看法,倆口子好不容易費盡周章,才步上結婚禮堂,期望朝朝暮暮長相廝守都來不及,那會結婚禮服還未脫卸,就來談離婚的道理!不過純就法律層面來說,的確是可以這樣做的,先來談談結婚的法律上效力。   根據新聞報導,小甜甜與她的老公,結婚那天都是二十二歲,在我國屬於成年人,不生結婚須要經過別人同意的問題,只要他們自認為要結婚就可以結婚。結婚依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只須要具備公開的儀式與兩個人以上的證人就一切OK。法條中所規定的「公開儀式」,是指這種儀式完全透明公然,任何不特定的人都可以看得見,至於儀式的內容,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只要讓外界知道他們兩個人正在結婚那就夠了!小甜甜那倆口子是選在教堂中請牧師見證完成他們的終身大事,還有一位泊車小弟和一位負責錄影的攝影師總共二人在場替他們充當證人。這完全符合了我國民法的結婚要件,這二人的婚姻關係就合法成立。   婚姻關係完全有效成立以後,只有兩種情形會使這種關係消滅,其中的一種是因為自然的事實發生,那就是夫妻的一方死亡,婚姻的共同生活關係,無從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當然消滅。另一種是因為人為的事實發生,便是離婚。在我國民法的親屬編中,夫妻經由離婚的途徑消滅婚姻關係,有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方法: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依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小甜甜夫妻都是成年人,只要夫妻同意,想離婚就可以離婚。不過,若要離婚發生效力,依第一千零五十條的規定,還要符合下列三個要件,第一. 要有書面文件:法條中所規定的書面文件,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離婚書」,兩願離婚本於雙方當事人都有離婚的合意而成立,在民法上來說,是一種契約行為,而且關係到夫妻身份的變更,必須慎重其事,所以規定要有書面文件,以便事後查考。第二. 要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這二人以上的證人,指的是離婚書面作成當時在場,同時在離婚書面上簽名的人,若證人當時不在場,事後補行簽名,就不生離婚的效力。第三. 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必須先有結婚登記,像小甜甜那樣來不及辦理結婚登記馬上就離婚,可能結婚與離婚的登記要一起辦了。他們的離婚手續都很完備,只差戶籍上的離婚登記手續,就可完成我國的離婚手續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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