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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強吃霸王麵,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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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吃霸王麵,得不償失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下午上完輔導課回到家中,母親沒有在家,通常這時候熱騰騰的飯菜都會擺在桌上,等他去填飽肚子。如今廚房冷冰冰,推斷是母親工作忙,還沒有下班回家。當他換上居家服,想張羅一些吃的打發這一頓。忽然電話響起,一聽是母親打來的,原來母親正在回家途中,大約十分鐘以後可以到達常去的那家麵店,要曾永盛去那邊等。然後吃麵當晚餐。曾永盛掛上電話,看看時間不多,拿了一件外套,鎖上門就往麵店走,到了那裡人才站定,就看到母親自對向馬路沿著斑馬線匆匆走過來,一見面就問曾永盛要不要到其他地方吃一些想吃的?肚子已經餓扁了的曾永盛懶得再走,話都不說搖搖頭就往店裡面走,落座以後點了麵,先嚐嚐一點開胃小菜,鄰座就傳來爭執聲,在吵雜的聲音中,好不容易辨清楚,是一位吃麵的顧客,吃完一碗八十元的大碗炸醬麵以後,嫌這麵太鹹了。丟下三十元就想走人。這麵店老板聽顧客這樣說,顯得很不高興,便對那位顧客說;「你嫌這麵太鹹,就應該早說呀!我們還有補救辦法,怎麼吃完麵才說。」那位顧客也不甘示弱,大聲相向。雙方你來我往,場面漸呈紛亂,有人便打電話向警局報案,警員到來之後,曾經勸這位顧客把麵錢付清,也被他所拒絕。而麵店老板則認為這位顧客應該是身上沒有帶錢,存心來白吃,說麵鹹只是故意找岔作為藉口而已,這樣指責麵的口味不好,已經嚴重損害麵店多年以來辛辛苦苦建立起來的商譽,因此不願意善罷甘休。等到曾永盛與他母親吃完麵付過帳離開麵店的時候,麵店老板與那位吃麵不付錢的顧客,都被警員請到派出所去了。   曾永盛回到家中,心裡還在想剛才在麵店裡看到那位吃麵不想付錢的顧客,是不是沒有錢而不能付錢,如果身上沒有帶足錢,還大搖大擺進入麵店點麵來吃,吃完以後隨便丟些錢便走人。在這些情形下,雙方鬧進警局去,那位顧客會不會全身而退呢?這個疑問一直記罜在腦海。約莫經過了半年,他偶然在報上看到一則小小的社會新聞,報導一位林姓男子,吃了一碗炸醬麵不付錢,被法院依詐欺罪判處罰金新台幣九千元。讓他想起當時在麵店目睹的那一幕,記罜在腦海的疑問得到了答案。但是他對於一個人到麵店吃麵,只是少付了五十元,拿五十元補給那麵店老板就得了,為什麼要那男子負起詐欺罪的刑事責任,還是想不通。      ***     ***     ***   讓曾永盛想不透的是一個人到麵店裡吃一碗麵,只是少付了一些錢,怎麼會引來刑責上身?的確,就常情來說,這種情形在一般人身上實在不至於發生,而事實上卻在這位林姓男子身上發生了。要把其中的原因說清楚,講明白,重點應該是放在有沒有犯罪的故意上面,說明白一點,就是進入麵店吃這碗麵,是不是存心要白吃的問題。一般來說,我們到麵店吃麵,或者到飯店吃飯。在民事法律關係上,都是一種買賣的契約關係,我們進入麵店要吃麵,通常麵店都會在顯明的地方,掛出價目表,讓顧客明白麵點的價格。顧客知道麵點的價格以後,仍然要點這麵點,就是表明願意用價目表的價格,購買麵點食用;如果店內沒有懸掛價目表,客人連麵點價格問都不問,顯然是同意麵店所定的價格,只要麵來便願意照價付款。麵店老板應顧客的要求,動手煮麵,一個願買,一個願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買賣契約。老板把麵煮好,捧上桌給客人食用。便是履行契約中賣方交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這時候點麵的顧客便有依據契約照麵店所訂的價格給付價款的義務。這是就一般人到麵店吃麵的情形來說明。所以顧客一進麵店並指定所要麵點,老板相信顧客必定會按所訂價格付款。顧客如果存心白吃,並沒有吃完麵要給付麵錢的意思,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民事上買賣契約就不能成立。這不想付款的顧客,只是裝作自己吃完麵會付清麵錢的樣子,讓麵店老板陷入顧客必定會付款的錯誤,先送上麵點給他食用。藉由這種詐騙手法,讓他不用付清麵錢而吃到一碗麵。這行為便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要件相當,要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或許有人覺得吃麵付不出麵錢,原因應該不止詐騙一種,像有人一時大意忘記帶錢,憑什麼就認定吃麵不付錢就是詐欺?話雖然不錯。但是,行為是不是詐欺是要由法院憑證據判斷,像這件案件,法院的判決認定林姓男子是嫌麵鹹不付錢,事實上他在吃麵的時候,還大量添加麵店免費提供加重鹹味的酸菜和辣椒,因此認定說麵鹹只是藉口,判他詐欺罪應該沒有冤枉。人千萬不可因小失大吧!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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