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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買權利車,得到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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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權利車,得到什麼權利?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大表哥沈寂了一段日子以後,最近又惹上麻煩,不過這次的麻煩,不是他去坑人,而是他被別人坑了。當曾永盛自母親口中聽到這個消息的時候,簡直不敢相信!因為他的大表哥為人精明幹練,口才便給。過去親友雖然對他有很多負面評價,後來總算大澈大悟,徹底改過,進入一家公司中任職。他自己知道過去有一段荒唐歲月。很難得到雇主欣賞,因此很珍惜目前的工作,做起事來特別賣力,很快受到主管另眼看待,一年以後,不但提高了他的薪水,還升他為領班。這次被人所坑,曾永盛聽母親說是因為大表哥口袋裡多了一些鈔票之後,便有些不甘寂寞,想把那輛追隨他多年,相依為命的舊機車換一輛二手車來開,讓自己擠身四輪代步的有車階級,不僅上下班不受風吹雨打之苦,也可以藉此自抬身價。打定主意後便去找做二手車生意的老朋友何先生,這位何先生對大表哥的底細很清楚,知道他手頭不算寬裕,買輛好的二手車也可能捉襟見肘,便建議他用很少的代價買一輛權利車來使用,到時候才知道真正是物超所值。大表哥雖然在社會裡打滾一段不算短的日子,對於這位生意人口中的「權利車」是什麼名堂?還是一無所知。經過何先生的說明,才知道一般人口中所說的「權利車」其實就是二手新車的流當品,價格卻只是同款式新車的四分之一。一般來說,都是由當舖賣出來的,車輛的證明文件一應俱全,只是這些車輛都有一些貸款上的問題,在貸款未清以前,是不能去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的手續,買的人只有使用的權利,而且要小心被貸款購車的債權人發現,車輛就會被取走,那時候可就慘了!
大表哥聽了何先生的分析,知道買權利車有一定的風險存在,雖然當時沒有作出要買或不買的決定,只是說自己會鄭重考慮。其實他心中已經為權利車的低價位,高品質吸引著。直到有一天路過一處賣二手車的賣場,看到一輛自己一直想買的品牌權利車,價格也在可以接受範圍,就毫不考慮用八萬元把它買下。想不到這車只開了幾天,就在住家附近的停車處憑空消失了,地上留下一個聯絡的電話號碼。.經過聯繫以後,知道對方是一家汽車公司,便找到這家公司,公司裡的經辦人告訴他這輛車是他們公司以附條件買賣的方式,出賣給前買主,因為前買主沒有依照契約履行分期付款義務,公司才依據契約把車收回去,等候依法處理。大表哥曾經向承辦人探詢,可不可以替前買主還清債務取回車輛。承辦人告訴他,那是他們公司最歡迎的事情。只是算算該還的錢,包括本金、利息,再加違約金與尋車的費用,總金額用來買一輛同型的新車還綽綽有餘。這時候他才想到當初老朋友何先生告訴他要注意風險。原來問題就出在這裡!事已至此,大表哥除了深責自己處事過於輕率以外,還有什麼話可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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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表哥買車這件事,讓曾永盛知道買賣契約是可以附有條件,而且買主方面沒有照著契約履行,賣方可以將出賣的標的物收回。讓自以為買到便宜貨的大表哥吃了大虧。有關這些附條件買賣的法律上依據,都出自民法的特別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的規定,什麼是動產擔保交易法上的附條件買賣?依據這法第二十六條所下的定義,是指:「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由法條賦予的定義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看出,附條件買賣與通常的買賣不同的地方,是在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取得。通常的買賣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在買賣現場當場銀貨兩訖,買主就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縱然價金沒有付清。如果賣方願意先把買賣標的物交付,買方在收下標的物同時,也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附條件買賣則不必付清全部價款,賣方先把標的物交付買受人使用,但是標的物的所有權還是由出賣人保留,要等到約定的價款全部付清,賣方才會把所有權移轉給買方。二手車市場上出售的「權利車」,指的是這種附條件買賣的二手車的話,第一手的買主本身都沒有取得所有權,第二手的買主怎麼可能享有所有權的保障呢!另外動產擔保交易法中還有一種動產抵押的規定,想買汽車沒有能力一次付清價款的人,可以先付小部分價款,以後向融資公司借款,設定動產抵押,由融資公司代為付清價款,買主再向融資公司分期攤還。車子則歸買主使用,買主如果不依約還款,結局是與附條件買賣一樣,融資公司可以取走車子占有。
權利車可以移轉,接手的人要先查清車子背負的債務,否則虧就吃大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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