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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性自主犯罪,改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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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犯罪,改為公訴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週一上午,曾永盛的學校請來一位法律專業人員為學生宣導法律,曾永盛由於對法律很有興趣,平時有機會就會去接觸法律,所以很用心去聆聽。
專家演講的內容,限於時間大部份都作出名詞的介紹就輕輕帶過,不過那些名詞對曾永盛來說,都不是很陌生,不至於有聽不懂的感覺,不過他對專家臨結束的時候所說的一些話,心中感到難解,那就是:「從現在開始,一些男女之間的性侵害的犯罪,大部分都改成非告訴乃論,過去有很多這類案件,最後都由當事人雙方私下和解了事,和解以後被害人方面撤回告訴。有事便變成沒事,所以有些有錢人家子弟就一再做出妨害性自主的犯罪的案件,出了事就用錢來解決,法律始終奈何不了他,現在有錢也解決不了事情,所以特別呼籲大家尊重別人,克制自己,避免一時衝動,毀了自己幸福的一生」,這些話聽起來很淺顯,就是難以理解,尤其是所說的用錢可以解決大部分的性侵害案件,現在是不行了,這是金錢的魔力消失掉呢?還是法律作了澈底性的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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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曾永盛難以得到理解的性侵害犯罪,在追訴方面今年起作了大幅度的改變,最大的變動是過去一些被列為「告訴乃論」的犯罪,自今年的一月一日開始,都被取銷掉了,換句話說,今年開始有關性侵害的犯罪,隨著法律的修正,都改為公訴罪,一旦有這類案件發生,司法警察或者司法警察官、檢察官只要知道有這些案件發生,就要盡全力去追查犯罪,不必先問被害人方面要不要「告」,作為偵辦的依據,被害人方面只要說個「不」字,天大的案件就此打住,不必再辨下去了!怪不得有些婦女團體認為這對性侵害犯罪方面居於弱勢者地位的婦女,顯然保護不周。一再推動修法,立法院終於在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修正刑法中若干與性犯罪有關的條文,並且由總統在同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
對於修正後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第二百二十四條的犯罪,則又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二,明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由於有這條法條的增訂,凡是在八十九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犯了刑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的性侵害犯罪,都可以回溯到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以前的舊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這舊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跟修正後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又有什麼區別呢?原來舊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是規定:「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修正後的條文則規定為「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雖然新條文只比舊條文短少了八個字,修正前的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就有十四個罪名,不須具備告訴乃論的要件了!此次刑法的修正,除了關係重大的這一條條文以外,另外還修正了第十六章的章名,改為「妨害性自主罪」,把原來的「妨害風化罪」的章名,則改列為第十六章之一。又把原來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強制猥褻罪都作了適度的修正。原來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姦罪只限定男人對婦女為性侵害的犯罪才可以適用,修正後則規定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勵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一些用特殊手法,達到這一條所規定的性交的目的者,還要依據修正後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無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這些刑罰,就一般犯罪來說,已經是相當重的了!
這些重罪為什麼在民國八十九年以前,大部分可以私下了呢?這就跟須要告訴乃論有關。因為告訴乃論的案件,法律明定是不告不理,有些被害人在遭到性侵害以後,為了避免造成二度傷害,不願意挺身而出控告對方,自認倒楣收場。有些被害人或者他們的家屬,受不了對方的銀彈攻勢,接受金錢作為補償不提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後又因和解再撤回告訴,檢察官此時只好為不起訴處分。
案件如果已經提起公訴,在第一審辨論終結以前,還是可以撤回告訴,法院遇到此種情形,也只好作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眼睜睜看看惡人逍遙法外,今年開始這些現象想必會大幅減少了!不過對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或者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依新增訂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的規定,還是須要告訴乃論。
妨害性自主犯罪,多半由於一時情緒衝動,試著多尊重別人,嚴控自己,才能避免是非上身。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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