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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刑事訴訟的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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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審判權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消息,一位姓劉的陸軍少校軍官因為把職務上所知道有關軍事機密消息,透露給當新聞記者的朋友,使一些軍事消息在報上曝光,這些行為被高等軍事法院依妨害軍機條例、圖利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引起家屬不滿,到處哭訴。因此,被報紙大幅報導。曾永盛對這位初審被判刑的軍官,是不是像他的家屬所說的那麼無辜,自已只是在媒體上得到一些表面上的資訊,沒有瞭解實際的狀況,不能隨便判斷這判決對或不對。不過,這件判決倒讓他想到一個問題,那就是這位軍官犯的罪,看起來好像不是那些軍法的罪,為什麼會由軍事法院來定他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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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明瞭現役的軍人犯了一些特定的罪,為什麼是由軍事法院來審判,而不是由普通法院審理,這得先從憲法談起,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有關國家典章制度,都可以在憲法中找到依據。就法院審判一般刑事案件來說,那是憲法上所規定的司法權的一種。依照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由此項條文內容來看,似乎所有刑事案件都該由司法院所屬的各級法院來審判,其實不然,因為憲法另外還有一條揭示保護人民權利的條文,那就是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由這條文的反面解釋,看得出來現役軍人是可以接受軍事審判。
所以,我國是採取普通法院與軍事法院分治主義。因為軍人有保國衛民的神聖使命,身分與一般普通人民不同。如果軍人在戰時犯罪,都按步就班,依通常刑事訴訟程序歸由普通法院慢慢審判,在軍情緊急的時候,是難以收到懲儆的效果,也有礙軍事系統的指揮。因此,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是有其必要性。
上面提到的現役軍人,才可以接受軍事審判,那現役軍人的定義是什麼?這在最新修正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公布的軍事審判法有立法解釋,依據軍事審判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另外還有依第三條規定的:「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這些該由軍事法院審判的現役軍人犯罪,對普通法院來說,就是沒有審判權。對於沒有審判權的案件,檢察官是不可以將這件案件提起公訴,應該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七款的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縱然提起公訴,法院也不可以作出實體的判決,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的判決。
現役軍人犯罪,依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也不是全都要接受軍事審判,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明定:「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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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這一條的條文所規的內容可以看出,現役軍人犯的如果不是陸海空軍刑法或者是陸海空軍刑法的特別法所規定的罪名,而是犯了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舉的罪名。就可以不受軍事審判,歸由普通法院來審判。也就是說,法院對這些案件有審判權。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舉的罪名,一般來說都是刑度不重,情節輕微的犯罪,包括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以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的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的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贓物罪。不過,這項規定因新修正的軍事審判法增訂的第二百三十七條明定將於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
普通法院對現役軍人所犯的這些罪,又沒有了審判權。自這一天開始,現役軍人犯罪,不問罪輕罪重,都歸由軍事法院審判。但是,新修正的軍事審判法也在增訂第一百八十一條中,增加新的規定,讓接受軍事審判的現役軍人,就一些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包括死刑和無期徒刑,可以用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到普通法院中的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使此類上訴案件的審判權,歸由司法機關行使,使被告充分享有訴訟上權利。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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