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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選票不可攜出投票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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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票不可攜出投票所外!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再過十多天,便是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的選舉與合併舉辦公投的投票日子,這幾天走在路上,偶然會碰到宣傳車在來回游走,散發著選舉氣氛,意味著選舉的腳步的確近了!在國中生曾永盛的記憶所及中,雖然也遇到過幾次大選舉,只是自己年紀小,每次選舉都只有看熱鬧的份,這次的總統大選,與以往各次選舉比較,似乎路旁插的選舉宣傳旗幟與路上的宣傳車少多了,相對地那些大喇叭的噪音也減少很多。想必是由於總統大選只有二組候選人的緣故。而且這二組候選人的名氣都是家喻戶曉的響鐺鐳人物,用不著敲鑼打鼓去打響自己的知名度,只要在競選的政見中端得出香味四溢的牛肉就可以了!這場噪音不多的選戰,對要唸書充實自己的曾永盛來說,真是最大受惠者,因為他可以在晚飯後不受任何打擾而安心唸書了。話雖然如此說,若要一個人絲毫不受外在因素影響,把心靜下來唸書也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這天他只是在吃晚飯的時候,瞄了一下電視新聞,看到一點點為選舉造勢的畫面,那些聲嘶力竭的熱心支持者,忘我地手舞足蹈高喊著「當蒜!當蒜!」的口號,自己的心情就深深地受到了影響。把書看著看著,那些早已消失的鏡頭,忽然會在眼前跳動。因此想到,這許許多多的選民,為了自己政治上的理念,如此儘情地投入,目的就是要在投票的那一天,前往投票所投下自己手中的神聖一票,讓心目中所支持的候選人能夠勝出。只要支持者眾多,透過選舉,一介平民馬上成為一國領袖,這就是民主政治的最大好處。想著想著,不覺得有點想入非非,讓自己飄飄欲仙起來。連忙擰了一下大腿,緊急拉回失控的思維,因為他在書本中讀到過,我國憲法規定,國民要年滿四十歲才能出來選總統。自己還只是一個國中生,連投票的權利都還有好幾年要捱,憑什麼要去想那些遙不可及的事情呢!接著他又想到,自己的年齡距離可以行使選舉權還有一段很長的日子,對於選舉投票的事情亳無所知,連選舉票的式樣都沒有看過,很想趁這次的總統大選,拜託前往投票的母親,在圈選過以後,把選舉票帶出來,讓他瞧瞧,開個眼界。以後再託進去投票的人帶進去投入投票匭,對選舉一點影響都沒有,想必母親一定會答應他的要求。        ***       ***       ***   曾永盛想到的要在總統大選投票的那一天,拜託前往投票的母親在選舉票上圈選以後,暫時不投入投票匭,帶到外面讓他瞧瞧選舉票究竟是什麼模樣,再託人帶進去投入投票匭。整個想法,聽起來似乎頗合事理。不過,他真的把這個想法向他的母親提出,他那位明白事理的母親不把他罵個半死才怪!說不定一時火起,還會賞他一記耳光呢!也許有人認為這只是小孩對事物求真的想法,雖然有些天真,但不致有那麼嚴重,怎會引來母親無情的打罵呢。其實曾永盛沒有經過大腦的這一相情願的想法,在辦理選舉的過程中,說有多嚴重就有多嚴重。因為辦理選舉,講求的是公開、公平與公正,才能獲得人民對選舉結果的信賴。尤其是選舉總統副總統這類全國性的大型選舉,更是不能出絲毫差錯。否則留給人的縱只是小小的把柄,也會讓爭議不斷。空白的選舉票由辦理選務的人員發給選舉人以後,依照流程,由選舉人在選舉票的圈選處圈選後投入投票匭,完成投票的程序。如果選舉人領了選舉票以後沒有把選舉票投入投票匭內,而且將其攜出投票所外,縱然行為人沒有重大惡意或者企圖,但是一旦為有心人士獲知以後,一場紛爭在所難免。因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之一,都把將領得之選舉票攜出場外的行為列為刑事罰,一有這種事實發生,不問原因是什麼,都要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也許有人以為這次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是合併辦理公民投票,把選舉票攜出場外是犯罪行為,那就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去作觸犯選舉罷免法的行為。而公投票並不是選舉票,把公投票帶回家當紀念品該沒有事了吧?真的有這種想法,那就大大的錯了。因為去年最後一天才經總統公布施行的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七條,也規定有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金。所以把公投票帶出投票所,也是萬萬不可以。有這想法的人,應該趕快打消這個歪念頭!至於上面提到如果曾永盛的母親聽到曾永盛要她把選舉票攜出場外的話,可能會大發雷霆,甚至會賞他耳光。原因是他那位精明幹練的老媽一定能瞭解那是千萬不能做的犯罪行為,聽了以後,當然會火冒三丈。罵他幾句,也是對兒子的一種機會教育啊!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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