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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黑錢獎學金怎可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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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錢獎學金怎可拿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個暑假,氣溫一直居高不退,熱得曾永盛只想躲在家中讀書看報,懶得外出。與同學間有問題要討論,一通電話也就解決了。這天,有一位姓金的同學打電話與他討論數學的問題,交談了半天才把問題解決。正要把電話掛上,金同學突然冒出一句話來,問他:「想不想拿獎學金?」問得曾永盛忍不住笑出聲來。被金同學聽到後連忙說:「剛才講的是真話,不是亂開玩笑的。」曾永盛便說:「我的功課,在班上擠不上前三名,家境還算是小康,那有資格可以拿什麼獎學金。」金同學接著說:「是我聽我表哥說的,這個獎學金沒有什麼條件限制,只要你在高中或者大學唸書,經過發放單位的同意,就會每個月發給你獎學金。」曾永盛聽了後,笑著對對方說:「你有沒有弄錯。過完暑假我們還是國中生呀!憑什麼去想那些想不到的獎學金,還是多唸點書吧!」   通過電話以後,曾永盛就沒有把這件事情放在心中。約莫一個星期以後,曾永盛無意中在報上看到一篇報導,指出目前有些黑道幫派,為了鞏固實力,紛紛進行轉型,除了吸收凶狠角色作為幹部以外,也歡迎具有高學歷者加入。對於法律系、財經系的在學學生,更是積極拉攏,要在文爭武鬥中立於不敗之地。只是染有黑色的機構並不受一般社會菁英所歡迎,在招募人才方面有其實際困難。因此他們改變策略,要從培養人才著手,採取放長線吊大魚手法,在高中、高職與大學中尋找「習相近」的在學學生。只要在學校中能夠混到畢業,在求學時期都會發給獎學金。高中、高職畢業再獎勵機車一輛。暑假中是他們求才的好時節,目前正在四處活動中。看完這些報導,曾永盛才把上星期金同學在電話中提到的沒有任何條件的獎學金之謎解開,恍然大悟原來是這麼一回事。還好,及早知道連拿獎學金都會有令人難以自拔的陷阱。對他來說真是好事一件,避免將來不知不覺中墮入陷阱還不自知。他又想到目前在高學費的政策下,加上經濟不景氣,想唸書又繳不起高額學費者必定大有人在,染了色的社會用這招撒銀彈的方法,可能管用,真不知道會有多少本來可以把所學貢獻社會的青年,反而要回過頭來禍害社會,真不是國家社會的福祉。這些被黑錢獎學金收買過的青年,學成之後為了重然諾,毅然投身黑社會,一旦被查獲不知道要負起什麼刑事責任?      ***     ***     ***   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個人與黑道走得太近,就算是個人定力甚高,言行遲早也會受到黑道的影響。何況在求學期間就受到黑道的獎助,完成學業以後,加入他們的陣營,與他們沆瀣一氣,一點都不會令人覺得奇怪。讓人憂心忡忡的是那些黑道幫派為了加強實力,擴充地盤,把觸角伸向純潔的校園,使用的手法就是經驗豐富的成人都難以抵擋的銀彈誘惑,何況經濟上居於弱勢,純潔有如白紙的莘莘學子。一旦錢誘成功,影響所及不僅僅只是那張被污染到的白紙,還會使這張白紙週邊的一張張白紙也會受到污染,嚴重性實在不可以忽視。至於那些接受黑幫的資助,進而加入黑幫與他們一道打拼的人,就單純加入的行為,要不要負起刑事責任,這得看他們所參加的黑道幫派性質來決定,並不是一參加幫派就有刑事責任。因為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就這法條的文意反面來解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要接受處罰的行為,就不能加以處罰。我國目前刑事法律,對於參加一些不良組織,須要負起刑事責任者,共有二種情形:一種是普通刑法上的處罰,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參與以犯罪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現提高十倍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所指的犯罪,是指十四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人,違背法律,實施在刑罰法規上有明文處罰的行為。人民有結社之自由,雖然為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規定,如果結社的宗旨是在犯罪,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是可以用法律來限制的。所以參加這種結社是不能搬出憲法的大帽子主張自己有參加結社的自由。第二種情形是特別法的規定:成員在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的組織,依特別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定義,便是犯罪組織。只是單純參與這種犯罪組織,依這條例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在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更要接受三年的強制工作。(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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