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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公司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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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也是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九二一的大地震,雖然把居住在南投的曾仁儀一家人的住宅震得支離破碎,他和家人卻幸運地逃過一劫,在帳蓬裡生活了一個多月以後,他爸爸為了家人生計,便隻身到新竹討生活。那裡的親戚,對曾家的遭遇,非常同情,想盡辦法要幫助他們,正好這時候一家親戚經營的公司有一位倉庫管理員離職,便推薦他父親前往應徵,結果獲得錄取。公司知道他父親是九二一的災民以後,還特別把倉庫旁邊的小木屋,出借給他父親居住,要他父親趕快把家人接來安頓下來,好安心做事。
原來只是想到新竹找親戚碰碰運氣,想不到很快便把問題解決的曾爸爸,高興得幾乎掉下眼淚,一直大呼老天有眼,讓他一家人很快走出地震的陰霾。便回到南投把家人接來同住,曾仁儀也就轉學到住家附近的國中就讀。一家人又恢復以往平靜的生活,不過他父親只要有空,就會告訴他做人要會感恩的道理,這次他們能夠定居在新竹,他服務的仲林公司,是救命的大恩人,要曾仁儀把這一點永遠記在心頭。
曾仁儀對父親的話,一向很是聽從,這次父親提到的仲林公司是他們家恩人,則覺得有些不可思議,因為公司畢竟不是人啊!這天晚上放學回家,看到父親的書桌上有一張他們住的小木屋的地價稅繳納單,上面寫著: ﹁納稅義務人:仲林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把公司稱作﹁人﹂。他記得老師曾經在上課時提到,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是不是公司也是人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一般人所提到的﹁人﹂,通常都是指的是由父母親生下來的有血有肉有生命的自然人,可是由法律層面來說,除了自然人以外,還有一種是依據法律規定所產生的﹁人﹂,這種人本身既沒有血、也沒有肉,可是在法律上,除了法律上有特別規定以外,可以跟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應享有的權利,也負擔法律上所規定的應負擔的義務,這種人在法律上稱作為﹁法人﹂。
依據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所以法人的產生,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都不是法人,所以法人也有父母,它的父母便是法律。
我們在馬路上隨便走走,到處都可以發現很多公司的招牌,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打開電視,翻閱報紙,眼睛所接觸到的,不是甲公司在推銷產品,就是乙公司在招募人才,可以說每個人幾乎都有與公司打過交道的經驗,喜歡在股票市場進出的人,便成為這些公司的股東。這些林林總總的公司,只要是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來組成,經過登記的手續,就好像自然的出生,使公司獲得生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所以公司也是依法納稅的主體。跟自然人是一樣的,公司本身雖然在法律上是一個可以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的主體,由於公司本身並沒有思想,不能直接去做任何動作,任何舉動,都要由自然人來負責,由自然人來代表公司執行公司的義務,所以一個公司的經營好與壞,決定在代表公司的自然人。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二條規定,公司分為四種,計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常見的公司,大概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是組織龐大,財力驚人,一些大事業都要透過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來完成。
公司並不是永遠存續的,也會像自然人一樣死亡,不過公司的死亡,那就是公司的解散和被主管機關的撤銷公司登記,有了這種情形,公司也就不存在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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