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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偽造、變造戶籍謄本、身分證,刑責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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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戶籍謄本、身分證,刑責各不同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家的鄰居李奶奶,因為子女都長年旅居國外,她也不願前往與他們同住,甘願在家中度著孤單生活。還好,她身體硬朗,照顧自己沒有問題。只是身邊缺人照顧,總是有些不方便。曾永盛的母親瞭解到李奶奶的處境後,就經常前往李奶奶家串門子,看看有什麼需要幫忙的沒有。李奶奶也感覺到好鄰居助人的誠意,不只是對曾永誠母親推心置腹,還把她當作自己的女兒一樣看待。兩人一見到面,話就聊個沒完。這個星期六,李奶奶一大早就來到曾家,兩眼紅紅的好像曾經哭過,曾永盛的母親費了一番口舌,讓她吃了一杯熱牛奶,使她激動的心情慢慢平靜下來。才緩緩地說出心中想要說的話。   在李奶奶的口中,知道她娘家在南部原也是小地主,十多年前父母相繼過世,家中就由大哥擔綱,父母留下幾塊農地,應該由她大哥,和一位住在南部的妹妹及她三個人共同繼承,由於是農地,價值不高,她跟妹妹就沒有刻意去注意自己的權利,也不好意思啟口,要求分產。事情就拖了下來。上個月她妹妹從一位小學同學那裡得到消息,他們家的那兩塊農地,已經出賣給別人。她妹妹知道以後,就去地政事務所查詢,結果確有其事。經過深入瞭解後,才知道她們的老哥,用偷天換日的方法,把向戶政事務所領來的戶籍謄本加以竄改,將其中她姊妹兩人的名字除去,少了姊妹倆人的名字,讓人看起來他們父母留下的財產,只有她哥哥一個人可以繼承,就憑這一張改過的戶籍謄本,矇騙過地政事務所,把原屬於他們父親名義的土地,過戶給自己,然後出售給別人。不分給她姊妹半分錢。李奶奶因為自己經濟狀況還過得去,不想去計較。可是她妹妹卻認為哥哥欺人太甚,忍不下這口氣,一狀告進檢察官那裡去。昨天已經收到檢察官要她作證人的傳票,晚上她的哥哥也給她來電話,除了對她說聲「對不起」以外,還拜託她在檢察官面前說幾句好話,好讓他免去牢獄之災。這可讓她為難了,相爭的兩方都是親人,幫這一方就得罪了另一方。因此要請曾永盛的母親替她出個主意,怎麼去應付這兩難的局面。思路敏捷的曾永盛母親解決這些兩難的問題,可算是頂尖高手。只花了幾分鐘的時間,就讓李奶奶面帶笑容高興地走了!   曾永盛看到母親,用幾句話就為李奶奶解套的手法,覺得很是了不起。便問母親究竟對李奶奶貢獻那些金玉良言?她母親告訴他,只是要她「實話實說」而已。曾永盛想想也對,李奶奶在這種情形下還能說什麼呢?他很想知道戶籍謄本為什麼不能自己來改,塗改身分證是不是與塗改戶籍謄本一樣,要負刑事責任?      ***     ***     ***   一位擁有財產的人,一旦撒手人寰,原享有的權利能力,便告終了,生前所擁有的財產,就不能再享有,全部都成為遺產,要由他的繼承人來繼承。誰能成為這往生的人遺產繼承人?這要依據民法的規定,不是隨便就可以定位作某人的繼承人。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雙方之間有相互繼承權;除了配偶之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把遺產繼承人分成四個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列為第一順序,李奶奶的父母雙亡,不發生配偶間的相互繼承的問題。李奶奶與她的哥哥、妹妹,都是他們父母的子女,也就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遺產繼承人,每個人都有與其他繼承人平均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她們的哥哥為了不讓過世的父親留下來的遺產,與他有相同繼承權的妹妹分享,異想天開把腦筋動到戶籍謄本上去,為什麼會把歪腦筋動到戶籍謄本上呢?原來繼承的遺產如果是不動產,想要轉手給別人的話,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要先經過登記,才可以辦理。登記的時候,主管土地登記業務的地政事務所,首先要審核的便是被繼承人名下的全戶戶政資料,查看申請登記的人是不是全體繼承人,有沒有其他該列的繼承人被漏列了。她們的大哥想到了這點,便把向戶政事務所領來的戶籍謄本,上面列有李奶奶姊妹名字部分剪掉,重新影印,使主管機關看起來他們的父母,只生了大哥一個兒子,財產就被轉了手。由於戶籍謄本是戶政機關從主管的戶籍名簿上影印下來的,是公文書的一種,把公文書的內容加以變更,損害到製作戶籍謄本機關的公正性和李奶奶姊妹的繼承的權利,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的變造公文書罪,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不是可以輕輕放過的罪,為了一點財產這樣做,實在得不償失!至於曾永盛想到的身分證,雖然與戶籍謄本一樣,都是戶政機關所發給,作為戶政資料的證明。不過,在刑法上都認為身分證只是證明身分的文書,如果予以偽造或者變造,只能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的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斷,法定本刑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是輕得多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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