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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一頓花酒,七載牢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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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頓花酒,七載牢獄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三年以前在某公務機關擔任科長職務的某姓男子,在任職期間的職務是主管這機關所屬單位有關新建工程的興建、發包與改建工程、設計、監造以及施工等等業務。九十一年三月間,有兩家營造公司分別向這機關得標承攬三處新建工程。這兩家營造公司便把標得的工程中有關防水及耐磨的地坪工程,轉包給另一家專業營造公司承作。當時任科長職務的某姓男子知道這種情形,有一天這位科長在一家鋼琴酒吧消費了新台幣八萬多元,就利用自己督辦工程的機會,要求這家轉包承作防水、耐磨工程的營造公司為他埋單,付清這筆帳款。後來這宗要人買單的案件爆發,這位科長便被檢察官依貪污罪提起公訴,也許是對證據的判斷有不同的看法,第一審法院判他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以後,認為這位某姓男子,在擔任科長職務時。與承包工程的業者在施工、驗收與付款方面,都有絕對的利害關係,認為所為成立犯罪,就依貪污罪判他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三年。   當國中生曾永盛在報上看到這則聳動的標題:「喝花酒,換來七年牢」的新聞,在沒有仔細閱讀內容以前,真的覺得很驚訝,那有喝頓酒,便要去坐七年牢,那些動刀動槍去搶他人財物的強盜,有些也只有判個三年、五年,怎麼會有這麼重的刑罰呢!以後看誰還膽敢去碰什麼「花」的酒。等到他把整篇新聞讀完,才知道原來這是與公務員職務有關的一回事,某姓男子是被用貪污的罪名來判刑。他對貪污所知不多,很想從這網站中得知一些喝花酒會被判重刑的資訊。       ***      ***      ***   曾永盛想要瞭解的一位科長級的人物,為了喝一頓「花酒」,為自己招來七年的牢獄之災,為什麼會有這麼重的刑罰問題。這是與某姓男子當時擁有科長的職位有關,公務機關的科長,是不折不扣為國家執行法令,處理事務的公務人員。公務人員首重個人的品德操守,如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操守出現問題,必須從重嚴懲,才能樹立優良的政治風氣。因此除了在刑法中訂有瀆職罪的專章用來處罰公務員職務上的犯罪行為。由於刑法為普通法,一般處罰犯罪的刑度,都只求其適中而已,遇到國家有重大變故的時候,就難以遏止特定犯罪的猖獗,因此,在民國五十二年七月十五日,頒布了「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用以制止公務人員的貪污行為,後來因為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終止,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又公布法規名稱修正為「貪污治罪條例」。依這例的第二條前段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公務人員貪瀆的行為,這條例都有重刑處罰的規定。這位身居科長要職的某姓男子,是一位是假包換的公務員,如果他的貪污犯罪成立,當然要適用特別法的「貪污治罪條例」,來處斷。至於喝了一頓「花酒」,會判了那麼重的刑,那就要根據這條例的相關規定來說明。不過,想要明白這個案件為什麼會成為貪污犯罪。還得從「花酒」是什麼酒說起:「花酒」並不是曾永盛想到的什麼花浸的酒或者花釀的酒,那只是社會上流傳的一種俗稱,指的是一些燈紅酒綠,可以令人流連盡興,紙醉金迷的喝酒場所。除非口袋中大鈔一大疊,信用卡額度足夠。一般人是會望而卻步的。尤其是薪俸收入只能養廉的公務人員,更只有望門興嘆的份!若想從與自己有關的公務方面尋外快、找油水。那心中就要有鋃鐺入獄的準備,會讓人從痛苦中反省的監獄大門隨時為這些不守本分的人而開!因為一些撈錢的動作,已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只要是公務人員,就職務上的行為,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三種行為中等一種,犯罪就告成立。也許有人要問,某姓科長既未向人提出要求、也未與人期約或者收受賄賂,為什麼會被法院判刑?這問題問得好,依新聞報導,某姓科長的確沒有向轉包工程的營造公司提出要求、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只是要求這冢公司替他付清他自己在鋼琴酒吧的消費。不過,上面提到的處罰法條,行為人想要得到的除了賄賂也就是具體的財物以外,還有「不正利益」這一項。所謂不正利益,一般是指賄賂以外可以供人需要,滿足人的慾望,一切有形無形的利益都包括在內。也不限於經濟上利益。某姓科長是自己在鋼琴酒吧消費沒有付款,對鋼琴酒吧欠下一筆八萬多元的債務。他要那家營造公司替他付清,他自己的債務就被免除,在法律上來說,就得到不正利益,法院會判他的貪污罪原因就在這裡。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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