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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緩刑,怎麼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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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怎麼緩?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用探親名義前來台灣,自稱具有特異功能,可以用「隔空抓藥」的手法為人治病,因而名噪一時的張穎女士,後來被魔術界人士找出破綻,在媒體的鏡頭的檢視下,被認為係以高明的「表演手法」為人治病,因為這位張女士並未具有國內醫師的資格而執行醫師業務,為檢察官依違反醫師法等罪名提起公訴。前幾天報紙報導,這位張女士已經被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緩刑五年。並宣告保護管朿確定。曾永盛看到這則新聞以後,回想起當年在電視機螢幕前看到的那些鏡頭,當時就覺得難以置信。真的像所說的那樣只要用手向空中一抓,就可以抓下對症的藥來治病,那些功課優異的高中生又何必向大學的醫學院去擠,只要去學習這一套功夫就夠了!不但可以救人濟世,也為國家省下鉅額的醫與藥方面的教育與研發的費用,自己更可以財源滾滾。現在這案件經過法院的判決,一切似乎都成了過去式。目前讓曾永盛最想瞭解的是一些緩刑的相關的問題,法院判處這位張女士一年一個月有期的徒刑。同時還對她宣告緩刑五年。根據他個人的了解,被法院判處刑罰的人,如果被宣告緩刑,刑罰就可以暫時不必執行,也就是短時間內可以不到監獄去坐牢。不知道這種暫時不必坐牢的措施,有沒有條件需要配合?如果有條件的話,這些條件到什麼時候才會消失?都是他很想知道的事情。     --------------------------------------------------------------------   一個人犯了罪被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不問應執行的刑度是長是短,一律都送到監獄裡去執行,在貫徹有罪必罰的理念下,這樣做法固然是沒有錯。我們知道監獄雖然是一個教育受刑人改悔向善的地方,不過對於一個犯了過錯的人,使他能夠變化氣質,重作新人,必須要經歷一段長時間的教育,才會收到潛移默化的功效。對於一些並無前科,本性善良的人,只是偶然失慮,受到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如果不問青紅皂白也都送到監獄去執行,由於刑期不長,不但起不了教育刑的作用,反而因為監獄龍蛇雜處,容易感染到犯罪的惡習,使初犯的人成為監獄的常客,都是社會大眾所不願見到的事情。因此,世界各先進國家在刑事政策上,都力求避免把受到短期自由刑的宣告者送到監獄中去執行,其中緩刑就是替代短期自由刑執行的最好方法。所以我國刑法順應世界潮流,也有緩刑制度的建立。   犯了罪的人在什麼情形下,法院可以宣告緩刑呢?依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宣告緩刑要符合四個條件:第一、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一些重罪是不可緩刑的,像殺人罪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法院把法定本刑一減再減,從十年減到二年,才可以宣告緩刑,這種機會並不多,因為法院減刑也要有法律上理由,不是想減就可以減的。第二、從來沒有因為犯罪而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如果過去犯的罪是被法院判處拘役或者罰金,就不生影響。第三、以前雖然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經過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未曾再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第四、須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宣告緩刑除了要符合上面三種客觀的條件以外,還要有「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的主觀條件。究竟有沒有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形,法院應該從犯罪的一切狀況、犯罪後的態度和國家的刑事政策加以審酌,並且有自由裁量的權限。所以,法院對於合於緩刑條件的案件,在審酌過後,沒有宣告緩刑,這件判決也不會產生違法的問題。   有罪的判決所處的刑,同時被法院宣告緩刑以後,只要判決確定,所宣告的刑,除了宣告沒收的部分仍然可以執行以外,都不必執行。等到法院在判決中所宣告的緩刑期間,最短二年最長五年期滿以後,緩刑沒有被法院用裁定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所宣告的刑就失去效力。與沒有犯過罪一樣。   在緩刑期間以內,有那些情形會導致緩刑被撤銷?可分為應撤銷和得撤銷兩種:應撤銷緩刑依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兩種情形,第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有這二種情形之一者,緩刑的宣告必須撤銷,毫無討價還價的餘地。第二、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院視情節得撤銷緩刑。撤銷與否法院有審酌的權限。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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