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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徒刑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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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易科罰金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曾永盛在暮色蒼茫中放學回家,走到自家巷口林老板開的雜貨店前面,店中忽然傳出他母親講話的聲音,住裡面一望,只見母親頻頻向老板娘「恭喜」,一面倒退著走出店來,那位老板娘還是牽著母親的手,口中喋喋不休說個不停,曾永盛就出口叫了一聲「媽」,才解了母親的圍。
回到家中,曾永盛便問母親剛才為什麼給老板娘「恭喜」呢?他母親告訴他:「前些日子,老板娘的小兒子不學好,在外面交了一批損友,牽涉到一件偷車的案件,曾經向我提起過,問我該怎麼辦?我對她說『偷車是不對的行為,既然做錯了事,就要面對現實,接受國法制裁』,老板娘聽我這樣就沒有多說什麼。後來又聽說他們的寶貝兒子被法院判了六個月有期徒刑,快要去坐牢!剛才我下班經過雜貨店門口,被老板娘看到就叫我進去,要告訴我好消息,很興奮地拉住我說個不停。就是她兒子判的罪 因為立法院修正了刑法,只要繳納一些罰金,就不必去坐牢了。所以我向她道喜。因為不去坐牢,總是好事,只是他兒子會不會就此改過自新,堂堂正正去做人,還要多開導。」
曾永盛聽了母親的話,想起前些日子在報紙上看到刑法修正有關易科罰金的消息。報上還報導有好幾千人在監獄中執行的人都會受到易科罰金的好處,不必在監獄中繼續執行,那位老板娘替她兒子高興,不要去坐牢一定與這件法律修正案有關。這法律的修正,是不是讓有錢繳納罰金的人犯了罪都交錢了事,不必接受失去自由的徒刑執行?這會對社會產生層面的影響呢?都是他很想知道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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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看到報紙的報導立法院修正案刑法的消息,應該指的是刑法四十一條的條文修正案。刑法第四十一條的原來條文,是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立法院在本年一月四日三讀通過的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條文,除將最重本刑為三年修正為五年以外,又在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的四個准許易科罰金條件以下,增列「或其他正當事由」的概括條件,讓易科罰金的條件更寬廣,使更多的受刑人都能符合條件,易科罰金來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執行。
這次刑法第四十一條的修正,最大特色是將「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變動的只是把「三」字改為「五」字,已經使刑法上可以易科罰金的範圍擴大了不少,因為過去所規定的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罪名並不多,尤其是一般人比較容易觸犯的財產上犯罪,大部分最重本刑都在五年以下,像最常見的竊盜罪、詐欺罪、侵占罪等都是,這些犯罪過去除了判處罰金刑以外,只要是被法院輕輕地判幾天拘役,如果沒有宣告緩刑,都要進入監獄接受自由刑的執行。刑法修正以後,這些財產上犯罪,只要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都可以向指揮執行的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的執行。
徒刑易科罰金的標準,依據刑法第四十一條後段的規定,是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這裡所規定的「元」,指的是銀元。這一元或三元的銀元,依民國二十四年刑法制定的當時的幣值來計算,是很大的數字,因為當時物價便宜,一個銀元用處多多,一個人若想一個月掙二、三十元的工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經過年代的流逝和幣值的改易,銀元在我國早已不是通用的貨幣,只是法定的貨幣單位。目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是以新台幣三倍來折算銀元。亦即銀元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
依比率計算,刑法所規定的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換算新台幣三元或九元折算一日,顯然不符合當前情形,故政府又須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將刑法原定易科罰金 的數額適度的提高,目前依該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是按刑法原定的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每一天刑期要繳罰金新台幣三百元、二百元或九百元。通常法院都是以最高額三百元的標準來諭知,每一天刑期要付出新台幣九百元卑的代價才能抵刑。有期徒刑的單位是「月」,執行的時候還要按月之大小換算天數來執行,如果被法院判處六個月的有期徒刑,用罰金來折算,最少要得繳交新台幣十六萬二千元。數目雖然不小,如果跟那些犯了重罪,或者被判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受刑人必須蹲在監獄裡,一天又一天地數日子來相比是好多了!另外更不可以為了犯了罪幾個月徒刑繳些錢就沒事,因為這些規定,大都是對初次犯罪來設計的,如果不思改過的人犯了又犯,法官就不會從輕量刑,那就用不到易科罰金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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