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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檢舉賄選獎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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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賄選獎金高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立法委員與縣市長選舉投票日子只有短短的幾天了,各候選人搶選票的動作愈來愈大,各種選舉花招層出不窮,其中也夾雜著一些賄選的傳聞,使負責查察賄選的檢察官和司法警察人員為了這些傳聞疲於奔命,不分晝夜在各地蒐集事證。根據報載,檢警單位已經在一些案件中查到了賄選的蛛絲馬跡,並且有嫌疑人被檢察官聲請法官予以羈押獲准。由這些斷斷續續的新聞報導中,可以看出所謂賄選,已經不只是停留在傳聞階段了。關心時事的曾永盛平時都很留意這些社會新聞,讓他納悶的是再怎麼注意都沒有看見候選人本人被查到的新聞報導。難道那些傳聞中的賄選事件,都沒有候選人參與其中嗎?如果參加競選的候選人自己都沒有賄選的動作,為什麼有人會跳出來替候選人賄選,一旦被查到這些人還要面對法律給予他們的制裁。他們這樣做豈不成為候選人的代罪羔羊了!凡此種種,都是喜歡追根究底的曾永盛百思不解的疑惑。        -------------- --------------------------------------------------------------------------   在民主政治下,凡是治理國家的人與事,都要經過「頭家」也就是人民來決定,這就是所謂「主權在民」。選舉便是達到「主權在民」最重要的環節。藉著選民一張又一張的選票,使願為人民服務的社會賢能之士,能夠脫穎而出,舒展他們的抱負。所以選舉的過程最重要的是公平競爭,讓每一位候選人都站在同一條平等線上,由有權決定的選民選擇他們認為最理想的人才來執行政事,議立法律。在這崇高的目標下,候選人為了獲得「頭家」神聖的一票,在合於法律的規範下,運用高明的競選策略,祭出怪異的選舉花招,都是無可厚非的。不過也有少數候選人,自知實力遠不如人,為了達到勝選目的,不惜用金錢進行另類競選,也就是用鈔票換取選票,嚴重破壞競選的公平規則。所以被社會大眾冠以「金牛」的封號。這些被號稱為「金牛」的候選人幾乎都不甘寂寞,每逢選舉便披掛上陣,一旦現身,則這屆選舉必定賄聲賄影不斷,不管這些金光閃閃的候選人有沒有當選,在他們以金錢攪局的結果,都會影響到那些形象清新,真正能為人民做事,正正當當競選者的當選機率。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這是絕大多數民眾所不願見到的事情。   由於賄選會嚴重影響為國舉才的選舉,甚至於會動搖國本,從嚴懲辦賄選,是政府多年來的堅定政策,每逢選舉,除小型的地方性選舉以外,職司偵查犯罪的檢察機關,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下,都要投入查辦選舉犯罪的工作。為了使查賄工作更具績效,行政院並在民國八十五年間制訂「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一種,編列鉅額檢舉獎金,鼓勵人民檢舉賄選。像檢舉立法委員候選人賄選,檢舉獎金即高達新台幣一千萬元。檢舉縣、市長候選人賄選,獎金是五百萬元。至於檢舉候選人以外的人賄選,像候選人的樁腳、替他跑腿買票的人,獎金也有五十萬元。由檢舉獎金的高低額度來看,查辦賄選存有層次不同的困難度,檢舉候選人的獎金最高,查辦也最困難。原因是候選人自知賄選是法所不許,一旦出事除了鋃鐺入獄以外,政治生涯也就此斷送。所以賄選、買票的事都由樁腳或者跑腿的人替他出面,萬一這些人被抓,刑事責任就由出面者攬下來,而出面者與隱身幕後的候選人之間的關連證據並不容易掌握,在講究證據的法則下,候選人便可輕易逍遙法外。政府出這麼高的檢舉獎金,用意是在經由檢舉突破關連性證據掌握困難的瓶頸,好把賄選的候選人繩之以法。近年來經由檢舉而查獲的賄選案件為數不少,至去年底止,法務部發出的檢舉獎金就達一億三千萬元左右,據聞其中八位數的就有三位,也就是說有三位中央級民意代表經檢舉賄選被判有罪。   凡是知道候選人賄選流程細微末節的人,應該明白賄選的嚴重性,縱然是候選人的核心人物,亦應該大義滅親,適時來個窩裡反,挺身檢舉候選人賄選,為端正選風盡一已之力,賄選的候選人因檢舉而受到國法制裁,檢舉人不但有高額獎金可領,全國民眾都會感謝這種為民除害的義行。至於檢舉過程,受理檢舉機關會依「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賄選案件注意事項」的有關規定,予以密封保密,不要擔心資料會外流,這點可以安啦!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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