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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利用信用卡犯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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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卡犯罪(二)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期談到的利用信用卡犯罪,只是取得信用卡的經過是非法的,所使用的信用卡卻是道道地地的由金融單位所發出來的,不過持卡人則不是信用卡上所載的持卡人本人,而使用信用卡消費或者購物,必需要在簽賬單簽上大名,此時持用信用卡的「分身」,必須簽上申請信用卡的「本尊」的本名,因為簽賬單具有一定的文書意義,簽上「本尊」的大名以後,就使「本尊」擔負起簽賬單記載的簽賬金額的債務。這便成立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罪名,由於這個罪名的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與非法取得信用卡的犯罪罪名來比較,像偷取信用卡所犯的竊盜罪、檢到信用卡予以侵占的侵占遺失物罪、騙取信用卡的詐欺罪來比較,偽造私文書都是最重的刑,法官在斷罪的時候,就用偽造私文書來處斷。不過這也不是絕對的,有的非法取得罪名,遠比行使偽造私文書的刑度為度,像搶奪財物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搶奪罪,本刑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強盜罪依目前尚未有效的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牽連犯的關係,只能論以較重的罪名,偽造文書的罪名便突顯不出來。   上面所說的情形似乎還沒替一有問題就想追根究柢的曾永盛解惑,就是他母親到百貨公司去購物,買好物品要結賬的時候,自己拿著信用卡走到收銀檯去刷卡究竟為了什麼?原來他母親這樣做目的是在使信用卡不假手他人,不離開自己的視線,避免信用卡的資料被人側錄,以後偽造這張信用卡到處亂刷,引來不必要的麻煩。曾永盛的母親這樣小心異異地去刷卡,做法是非常正確的。   目前利用信用卡犯罪,使用非法得來的真的信用卡,已經不能滿足歹徒的胃口,真的不容易得到,甘脆自己偽造一張信用卡,刷爆就丟。而這種偽造信用卡的行為,可說是已經到了氾濫的程度,就在幾天前,警方就破獲一件偽造信用卡的集團,查到偽造信用卡多達千餘張,而且還雇用了國外人 士專門持用偽造的信用卡到處購買金額大的物品。犯罪的方法已經是實施企業化的經營。有人還在網路上大做其出售偽造信用卡的廣告呢?   據金融界估計,今年信用卡的盜刷金額高達二十億的新台幣,是去年的二倍。二十億元是多大財富,很少有人曾經碰觸過,幾乎沒有什麼概念。仔細想想,剛離開學校的年輕人進入社會,第一份工作起薪大概是二萬元左右,二十億可以支付十萬人一個月的薪水,十萬人如果排成相距一公尺的縱隊,可以自中山高速公路的基隆起點,一直排到新竹。這是多麼大的損失啊! 偽造信用卡是一種新興的犯罪,在我國刑法中並沒有專門處罰的罪名,上面已經說過,所以對於信用卡犯罪,不論是偽造信用卡或者拿真的信用卡來盜刷,都只能就偽造文書罪來處斷。判他滿貫,也只五年的有期徒刑,若有連續犯罪行為,依連續犯來處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可以加重二分之一,最重是可以判到七年半的有期徒刑,不能再加重了。   因此金融界人士認為刑罰太輕了,導致利用信用卡犯罪率節節升高。問題日趨嚴重,因此有人建議修法來對付,將信用卡犯罪單獨成立一個罪名 。加重刑度來處罰,在重刑伺候下,或許可以抑制越來越多的信用卡犯罪。不過,修法重罰,對一些愍不畏法的人,還是存有瓶頸,最有效方法,應該從速改進信用卡的防偽措施,目前的磁條傳輸信用卡的外碼和內碼,很容易會被歹徒利用側錄機錄下再加以偽造,用其他貯藏資料方式來取代磁條,使歹徒沒有辦法取得信用卡內部所建資料,信用卡犯罪便會大幅度減少。 修法和改進防偽措施,都需要一點時間,不是想做就可以做的,眼前最迫切要做的便是每一位持卡人都要像曾永盛的母親一樣,除了好好保管信用卡以外,在刷卡的時候,還要用雙眼緊盯著自己的信用卡,使歹徒無可乘之機!無法製造成信用卡的「分身」。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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