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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會首倒會,會員可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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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首倒會,會員可自力救濟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星期天上午,本來是曾永盛家要上市場補給一週食物與用品的日子,吃過早點,正在等待母親發號施令,一起去市場購物。可是母親一反常態,遲遲未有動靜,正想問個清楚,要不要上街採買?這時候門鈴忽然響起,便趕去開門,門外站著三位女人,其中一位是經常來家的母親同事鍾阿姨,另外兩位沒有見過面,連忙向熟識的鍾阿姨問好,請她們進屋裡坐,她們進來剛坐下,門鈴聲又起,鍾阿姨似乎知道來的是什麼人,便自己離座去開門,進來的又是四位阿姨。曾永盛這才想到是母親與她們約好來家裡商談事情。便進入廚房幫母親準備茶水招待客人,看樣子上午是不必出門了。就回到房間內做功課。阿姨們與她母親敘談了一個多小時才行離去。她們一走,曾永盛就現身客廳收拾殘局,順便問母親剛才與阿姨們敘會談些什麼?他母親告訴他,今天來的這些阿姨與她自己,都參加他們單位裡一位女工友招的會,上個月底這位女工友經濟發生狀況,付不出會錢,竟不敢面對現實,就棄職潛逃。她這一走不打緊,卻苦了這些搭她會還沒有標到會的活會會腳,本來已經標到會的死會的人,每個會期應交出的會錢,沒有會首去收錢,他們也不願意主動把錢交出來,這些活會的會腳,都已經交給會首大把會錢,現在會首跑了,雖然用不著按月再交付會錢。但是過去交付的會錢都拿不回來。大家覺得這樣拖下去不是辦法,所以今天到這裡來想個解決的對策。後來大家公推她與鍾阿姨兩個人,負責去向死會的人收取該交給會首的會錢,收到以後再平均分配給活會的人,讓活會的人少損失一點錢。   曾永盛聽了母親所說的這些話,對其中提到的一些名詞,都是有聽沒有懂,像招會、會首、會腳、活會與死會等等,以前連聽都沒有聽過,不過由這些聽到的名詞中,可以猜想得到的是母親口中的「會」,必定是與大人們經常提到的開會的會。意義大有不同。因此很想瞭解母親口中的「會」的意義所在,同時又想到母親剛才所說,她被她的同事們推選和鍾阿姨一起去向那些死會的人收取會錢,這樣做是不是為法律所允許,會不會為她自己以及鍾阿姨引來麻煩?       ***      ***      ***   曾永盛母親對曾永盛所說的一大堆有關「會」的事情,的確與我們日常生活中所時常經歷到的開會或者相會的「會」字毫無關連。他母親口中的「會」,是我國社會上流行的私人間融通小額資金的一種金融制度,過去我們社會上金融事業並不發達,那像現在有這麼多的銀行想要借錢給人,還要大打廣告招攬客戶。在沒有銀行以及其他金融單位可供借貸,人民手頭若有週轉困難,在告貸無門之下,便由需要財務週轉者自任會首,也有人稱為會頭,招集親朋戚友成立一個互助會來解決困難,舉個例來說,這位要作會首的人,找來十位親朋好友作他的會員,也稱作會腳,成立一個五千元會,講好每個月的十五日標會一次。第一個月會員每人交給會首五千元,由會首無償來使用,會首在未來十個月的標會期間內,每個月要攤還五千元給會員。會員也要按照與會首間約定的方式使用會款,以及交付會錢給會首轉交其他會員。會員使用會款的方式不外是用抽籤來決定順序,或者用投標的方式由出利息最高的會員得標使用。未得標的會員扣除得標的利息金額以後,將會款交給會首轉交給得標會員。得標會員在下個月就成為死會會員,不管標到的利息是多少,每個月都要交出固定的五千元給尚未得標的被稱為活會的會員,一直到會期結束為止。   民間互助會在過去農業社會時代,人民生活安定,又習於安土重遷,雖然會期甚長,也不致發生紛爭,所以參加互助會既可以替人解決經濟上的困擾,也是累積自己財富的好管道。可是近年來,我們社會由於經濟發達,人民生活變異甚大,為財走四方,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這個月興高采烈來標會,下個月要交會錢則人蹤已杳。合會中出現這樣會員,在骨牌效應下,會首不倒會很難。於是倒會風波不斷發生,民間合會以往都是憑藉習慣,沒有法律的依據,法院只能從契約的法理來判定誰是誰非。直至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的民法債編修正,才增列第十九節之一合會一節來規範。過去認為合會是會首與會員間的契約行為,會員與會員之間並無關係,會首走路以後,死會會員不交會款,其他會員無可奈何!修正後的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的規定,民間合會因會首逃匿而停標,死會會員有義務把每期應交的會款交給活會會員來平均分配。活會會員依這法條第四項的規定,可以推派代表一人或數人來處理這些事情,所以曾永盛的母親被同事推選收取死會借款,是於法有據的活會會員自救行為。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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