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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結算申報所得稅,為什麼會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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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申報所得稅,為什麼會延期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曾永盛晚上在家複習功課,為了一題數學習題,翻來覆去,就是解不出來,心煩氣燥之下乾脆擱起課本,讓心情平靜一下,說不定靈感一來,再困難的題目也會迎刃而解。當他擺手抬腳,邊做運動邊走出房門的時候,看 到平時這時候已經上床休息的母親,還在客廳開著一盞落地燈在整理一大疊資料。曾永盛一看就知道那是在作每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的準備工作,連忙問他母親,要不要他來幫忙。   他母親說:「這些事情你還幫不上忙,我自己慢慢來就可以,而且今年報稅的截止日期,還順延了兩天,應該可以在月底以前提出申報。」   曾永盛記得申報所得稅的日期,每年都是三月三十一日截止,他母親是一位職業婦女,平時沒有空,都是利用假日去排隊申報。今年可好了,申報的日期延長了兩天,可以輕鬆地去申報,用不到大排長龍了!讓他不明白的是每年申報所得稅的日期,不是都定在三月底嗎?為什麼今年可以延到四月二日?以後是不是都會展延呢?有什麼依據沒有?他把這些問題,提出來跟他母親討論,他母親只說是今年延長申報日期是因為遇到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其他的她也不甚瞭解。沒有給他明確的答覆。 -----------------------------------------------------------------------------------------------------------------------   有納稅義務的好國民每年辦理上年度所得的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結算申報期間是每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底止。這結算申報所得額的期限,既然由於法律所規定,便成為法定的期限,除非法律修正,把這期限變更,是不能隨隨便便把這種法律所規定的期限變動,否則就是違法。   為什麼今年的結算申報的期限,開始的日期還是定在二月二十日,截止的日期則延展到四月二日,據主管機關的說明,延期的原因是原定的截止日期三月三十一日剛好是週休二日的星期六,第二天又是星期日,所以把結算申報的最後一天延到四月二日。主管機關的說明,在課徵所得稅所依據的所得稅法裡是找不到依據的,因為法律的制定不可能會那麼細密、那麼完善,把那一天是星期日可以延期的規定都訂進來。所得稅法對這些問題既然沒有納入,在發生問題的時候,就要看看其他法律有沒有規定?可不可以適用?   現在出現的法律問題是期間問題,要找法律來解決問題在特別法的稅法中既然找不到適用的依據,就要在普通法中去找,因為民法的總則的第五章「期日及期間」中有專用在解決「期日」與「期間」的條文,依據這一章的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所以民法的有關期間的規定,當然可以適用在稅法上,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條文中所提到的「意思表示」,是民法中一個法律名詞,大意是指表意人將他內心中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在外部的行為。   納稅義務人依據所得稅的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結算上一年度的所得數額,供作稅捐稽徵機關核課所得稅的依據,就申報人來說,結算申報行為就是向稅捐稽徵機關的一種意思表示,法律既然規定這種意思表示應該在一定期間內到達稅捐稽關,納稅義務人依法就有遵守在期限內申報的義務。現在由於這申報期間最後一天剛好是週休二日的星期六,政府機關不上班,第二天又是星期日,也是休息日,所以依據民法這一條條文的規定,結算申報的期限,順延到二天後的四月二日,也是「依法行政」啊 !   或許有人「吹毛求疵」地要問,民法的條文所規定是期間的末日是星期日、紀念日才可以用次日代之,沒有提到星期六,現在結算申報最後一天是星期六,為什麼也可以用次日來取代呢?就法條的文字來說,這種置疑是沒有不對,不過週休二日最近社會進步才有的制度,是七十多年以前民法總則制定當時難以想料得到的事情,還好這條法條中,除了列舉「星期日、紀念日」以外,還有「或其他休息日」的概括規定。星期六既然不用上班,也就是休息日,適用這條條文一點問題都沒有。另外一些臨時因素,經政府宣布放假,像颱風假、地震假等等,也都可以視作休息日,把應該為意思表示、給付的行為延到第二天來辦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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