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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趕快向毒品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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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向毒品說不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暑假快要結束,火辣辣的太陽仍是熱情有勁,每天豔陽高照,讓人熱得無處走避,雖然年輕人對此毫不在乎,曾永盛的母親可沒有這樣想,深恐大太陽炙熱傷了愛子,
一再叮嚀他每天下午不要在太陽底下作戶外活動。在老媽的苦口婆心下,曾永盛不得不把活動時段,作了一點變更,把最喜愛的籃球鬥牛,從下午調到大清早,在涼風習習下跟幾位有共同愛好的同學,在籃球場上奔跑了一兩個小時,逼出一身臭汗後,回家沖個泠水澡,真是人生大享受。
這天他又去籃球場鬥完牛,跟兩位同學邊走邊聊要回家,忽然看到小巷中走出一位頭髮染成黃色的青年,背一個背包,顛顛撞撞踉蹌地在他們前面走著,曾永盛注意一下,瞄一下身旁的同學,發覺他們也在注意這位怪異的人物。這時一輛警車悄悄自後面駛近,在他們身旁停下,車上走下兩位警員,自後面分左右兩旁將這位怪異的青少年挾住向警車走去。曾永盛就問旁邊的王治國同學說:
「這個人是不是被警察逮走?什麼原因你看得出來嗎?」
「應該是被逮走,這個人好像是吃「安非他命」這類麻醉藥品,才會變成這個連路走不穩的樣,真是人渣!」 王治國說。 由於事不關己,曾永盛跟他的同學並沒有把這件事掛在心裡,便各自分手回家,直到隔天看報紙,才知道昨天那位被警察逮住的李姓青年,是因吸食「安非他命」以後,精神恍惚,把一處民宅玻璃打破闖進屋內大肆破壞,等到報警以後,他又開溜,結果是在附近路上被逮,現在正由警方採取他的尿液檢驗有沒有吸用毒品的情事,曾永盛看過了這則新聞,才知道是這麼一樁事!他過去對於吸毒這件事所知不多,更不知道吸毒的人會變成行屍去肉一樣成為一個廢人,聽說還要去坐牢,他很想知道吸毒的下場有那麼嚴重嗎?
曾永盛所看到的那位怪異的青年,很可能是吸用名為「安非他命」的毒品,安非他命本來是一種屬於中樞神經興奮劑的一種藥品,為白色無臭有苦味的粉末,易溶於水,微溶於酒精,具有輕微的成癮性,多次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並引起不安、頭昏、顫抖、亢進性反應、失眠、焦慮、譫妄、慢性中毒、精神障礙、類似精神分裂症之錯覺幻覺、妄想及行動與性格異常的副作用,其劑量增大時,甚至會導致死亡;慣用者,由於精神錯亂,更具有暴力攻擊及反社會性行為等傾向。在民國七十九年以前,因無法可管,濫用情形甚為嚴重,年輕人吸用成癮者甚多,政府有見於此,乃於七十九年十月九日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非法施行、吸用者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以抑制濫用情形。
嗣政府又將原針對嗎啡、海洛因等毒品所制定之肅清煙毒條例修正,將條例名清更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把安非他命列入這條例管理,並且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施行,依據這條例第二條規定,毒品分作三級,原先肅清煙毒條例所列管的海洛因、嗎啡、鴉片等列為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是跟大麻、罌粟、古柯鹼以及俗稱「孫悟空」過去甚為流行的迷幻藥潘他唑新列為第二級。第三級是毒性比較輕微的西可巴比妥等麻醉性物品。所以,安非他命目前正式被列名為毒品。
政府此將肅清煙毒條例修正名稱改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著眼點是防制毒品的危害,維護國民的心身健康,對於初次使用毒品的人不是對他重刑伺候,而是透過觀察、勒戒以及強制戒治的醫療措施,將使用毒品的人從毒海深淵中救出來,因此對於吸毒或使用毒品初犯的人,不將他當作犯人,衹要他接受勒戒或強制戒治,根絕毒癮,向毒品說不以後,使用毒品非行便可一筆勾消,偵查中案件檢察官會處分不起訴而結案;審判中的案件,法院諭知免訴的判刑。不過這些優待只以一次為限。經過強制戒治以後或者第三次再犯,那就一點都不客氣,除了要接受這條例所規定的刑罰制裁以外,還要再接受一年以下的強制戒治。使用毒品的人趕快向毒品說不吧!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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