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律時事專欄
代理人,代理什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8443
代理人,代理什麼?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每天放學回家,他母親都會將晚餐準備好讓他馬上可以填飽肚子,這天一進門只見母親正忙著接電話,飯桌上什麼都沒有,他母親看到他用手向廚房指一指,好像是要他自己到廚房裡找吃的,進入廚房一看,電鍋中飯己經好了,小桌上擺著煮好的菜,便動手把飯菜往餐桌上搬。這時母親己經放下電話,不待曾永盛開口,便主動告訴他說:「電話是姑婆打來的,她的身體向來不大好,半個月以前因為糖尿病左腿被截肢,她目前是農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昨天有一位熟人告訴她,像她這種被截肢的情形,是可以辦理農民保險的傷殘給付,大概領到新台幣四十多萬元。不過自己去辦不一定會辦得出來,他有一位朋友專門替人當這種保險申請給付的代理人,委託這個人代理你去辦一定會辦得成。只是要收取一點費用,通常是按收到的給付金額的二成收取費用,內情複雜一點的也有收取三、四成的,願意的話他可以介紹。姑婆還沒有答應這個人。今天上午又有一位姓陳的人打電話到她家中來,表示願意替你姑婆代辦傷殘給付的手績,留下電話號碼要求聯絡,雖然沒提到錢,託人辦事總要給點好處。要不要託人代辦你姑婆決定不下,所以就打電話聽聽我的意見。」
曾永盛接著問母親有沒有提供好的意見給姑婆?他母親說:「我只是告訴你姑婆,有些事情自己可以辦就自己來,不必請人代辦,到時候花錢又受氣,自己行動雖然不方便,用自己名義提出申請,必要的時候由兒女或者晚輩代勞跑跑腿,應該可以把事情辦好,沒有必要花那些冤枉錢。姑婆聽了我的話,就決定什麼人都不託,要自己試一試,有困難的時候再找我商量。」
聽了母親對姑婆這件事提供的建議,曾永盛佩服得只管點頭,因為他深信母親對事物細緻的觀察力,必定會讓姑婆省下大把金錢。不過,他對姑婆所提到的「代理」這兩字個的意義,他只知道字面上的解釋,是指替別人處理事務,或者暫時代替別人擔任某種職務。不知道在法律上有沒有別的意義?那些自稱可以替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的代理人,究竟代理些什麼?他們這樣明目張膽招攬替人代辦手績從中牟利,有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很想知道有關這方面的法律的介紹。
*** *** ***
「代理」這兩個字,除了曾永盛想到的字面上所代表的意義以外,的確,還有法律上的特別涵義,因為我國民法總則中有一種代理制度,民事的法律行為如果符合代理的規定,便會產生法律上效果。在民法上的代理可分為法定代理與意定代理兩種:法定代理,指的是這種代理權的取得,是由於法律的規定,像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只要具備類似法律規定的條件,就當然成為代理人。意定代理指的是代理權是基於本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民法上的代理制度的功能,在法定代理方面,是在彌補本人能力的不足,像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都不能單獨為法律行為,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的介入,補充這些人的能力,才能完成法律行為。至於意定代理方面,則具有擴充本人能力的功能。舉個例來說:有人因為SARS受到居家隔離,在隔離期中,正好有一個重要的契約須要本人到場簽訂,便可授權一位值得信賴的人,作為自己的代理人,替代本人到場辦理。這時候,到場的代理人與對方所為的意思表示或者接受對方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一百零三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椄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準用之。」的規定,效力就及於本人,也就是說代理人為本人所訂的契約,在法律上的效力,與本人自己所訂的相同。
曾永盛的姑婆為了請領保險給付,想委託他人作代理人替她辦理,從法律上來說,並無不可。不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中並沒有規定被保險人代理人的制度,那些願意替人辦手續,並以「代理人」自居的人,其實只是為人跑跑腿,從所辦理的保險給付中謀取利益。與民法上的代理人制度,是有區別的。因此,有人就以「保險黃牛」稱呼這些人。被保險人自己可以辦的事情,實在沒有必要假手這些人,而使自己利益受到損失。另外要慎重考慮的是這些以代理人自居的人,為了增加收入,還會說動被保險人使用非法手法騙取不應得的保險給付,一旦事發,除了已領到的錢被追回外,還要陪同被稱作「代理人」的人負起刑事責任。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