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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維護債權,應循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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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債權,應循強制執行程序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星期六旁晚,曾永盛的母親懶得做晚飯,便帶同曾永盛到附近市場一家小館子去吃晚餐。兩個人快要走到市場的時候,忽然看到一位年約六十多歲的老太太,自一處公寓的樓梯間狂奔而出,口中還大喊著「救命!」當她跑到馬路中央的時候,樓梯間口又出現一位赤裸著上身,右手提著一把菜刀,一臉凶相的中年男子,似乎是想追趕那位奔跑的老太太。這時旁邊雖然有人圍過來觀看,當大家看到這位眼露凶光,手舞著菜刀惡煞般的兇漢,沒有人敢對那位老太太伸出援手,攔住這兇漢。眼看著老太太就要被兇漢追上,慘劇快要發生的時候,一輛計程車及時駛到老太太身旁,司機老遠已經看到老太太危急的這一幕,馬上打開車門讓老太太上車,於千鈞一髮下加速駛離現場。這時候附近鄰居已經有人用電話報警,一輛警車迅速趕到,便把兇漢還拿在手中的菜刀奪下,兩位警員左右兩邊一夾,用手銬把人銬住後就推進警車駛走。   從來沒有看到過真實凶案上演的曾永盛這回可開了眼界,領略到社會中真的會有如此凶暴的人,動不動就提著刀在大庭廣眾中想要殺人。還好這位老太太命大,被見義勇為的計程車司機及時救走。否則,很有可能會命喪菜刀之下。這時圍觀的群眾見兇案已告落幕,紛紛聚成數堆談論剛才兇案的始末。對於兇漢提刀追人的一幕,曾永盛已經親眼所見,沒有再聽的興趣。身旁正好有人在講老太太為什麼會被追殺的原因,這就是他想要聽的。便向母親說要聽聽這個人怎麼說。在這個人口中知道這兇漢是在市場內賣豬肉的,前些日子向那位老太太借了十萬元,還錢的日期到了一直不想還。一拖再拖,惹得老太太一肚子火。剛才是老太太進入二樓賣肉的家要錢,說話的聲音是大了一點,想不到賣肉的聲音比老太太的更大。還到廚房內拿出菜刀要殺人。老太太一看苗頭不對,趕快逃跑。這個人是賣肉的對面鄰居,當時的經過情形看得一清二楚。曾永盛聽到這裡,整個事件已經很清楚了。便向母親擺一下頭示意要走。離開了現場,腦海中深深地留下剛才老太太無助地呼救的印象。心想這位老太太身體那麼瘦小,向蠻不講理的兇漢要債,不用說是手裡舞著菜刀,就是大吼一聲,也會把老太太嚇壞,那裡還敢向他要債。這筆債是不是就要不回來嗎?     ***    ***    ***    ***    ***   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有些人就擁有兩副不同的面孔,像川劇中「變臉」一樣看著場合反覆地交互使用。這賣肉的兇漢當初向那位老太太借錢的時候,決不是曾永盛所看到的手提著菜刀追殺老太太那副兇神惡煞般的臉孔。必定是堆下笑臉像彌勒佛般迎向老太太。然後用甜言蜜語向老太太表達自己有急用,暫時借用幾天就連本帶利奉還。一旦把老太太說動借錢到手以後,就換了一副嘴臉。單憑老太太一己之力去面對這副嘴臉,要把借出去的錢收回真好比登天還難。這時候有必要借助公權力的介入,藉由公權力的發揮,用強制的手段替老太太把錢收回來,應該是沒有什麼困難,除非這賣肉的兇漢已經一文不名。因為討債總不能把欠債的人逼死啊!   這裡所說的借助公權力要債,指的是利用強制執行法的有關規定,聲請法院替你強制執行,利用強制執行程序來收回債務。法院為了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條的規定,設立民事執行處,裡面有法官、書記官和執達員,專門辦理執行的事務。法院的大門雖然是「八字開」,任何人都可以進進出出。不過,想要法院為您強制執行,還是有點限制:第一.必須要有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是表明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的請求權存在和範圍的一種公文書。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的規定,可以分成六類,像民事的確定終局判決,假扣押、假執行、假執行的裁判書、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和調解筆錄,以及依其他法律所規定,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的文書。必須先具備有這些文書中的一種,執行法院才會受理為您辦理強制執行。原因是執行法院的功能,純粹是在辦理強制執行,債務人有沒有欠錢?欠多少錢?還錢的時候是不是已經到了?執行法院只是根據執行名義的書面記載來審核。至於給付請求權的存在和範圍,那是作成裁判書的法院民事庭或者有權製作執行名義的機關權責。這位老太太手邊沒有執行名義,則必須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到當地的區、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調解成立的筆錄也是執行名義。第二.要繳納執行費 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的規定,新台幣五千元以下免徵執行費;超過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十萬元要繳七百元。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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