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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法院封條,怎可任意動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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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封條,怎可任意動手腳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家座落在熙來攘往,人潮匯集好地段的專賣時尚精品的商店,舖面的外牆上,忽然出現一張蓋有法院大印的長條封條,上面記載著一大段文字。路過這邊的人,任誰看到都會覺得奇怪,免不了佇足伸頸觀看一番,想弄清楚這紙封條究竟封的是什麼東西?商店櫥窗中擺的五花八門貨品,反而沒有人要去問津。這種情形看在商店張姓老闆的眼中,真的不是味道!原來法院貼在店門外牆上的封條,載明所查封的標的,是門牌一百號的房屋,並不是他的店或者他店中的貨品。房屋是他向房東租來使用的,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欠房東的租金。法院的查封是因為房東欠別人的債務,與他一點關係都沒有。可是這封條在他的店門口一貼,不明就裡的人,還以為是他的店被查封,等到看清楚封條的內容是怎麼一回事,購物的樂趣也跟著消失了。所以這查封的事雖然與他無關,他卻是受到池魚之殃的被害人。在這種處境下,真不知如何是好?   有人非常同情這家生意受到影響商店張老闆的遭遇,替他想到一堆撇步,要幫他脫離目前所處的困境。深明事理的張老闆聽了這些建議,覺得都不能算是撇步。所以一直只是搖頭。像有人建議他向法院陳情,把封條改貼在讓人看不到的隱秘處所。他就覺得可行性不大,因為法院封條是貼在被查封房屋的牆上,並沒有貼錯地方,怎麼會隨隨便便為你改貼。此路必定走不通的。也有人向他提起,可以用一些障眼法,讓封條消失不見,他就反問自己,這樣做會不會觸犯法律?正當他索思如何才不致觸法,又可以為自己脫困的方法尚無著落的時候,報上出現一則類似他現在處境的案例,不禁讓他眼睛一亮,原來也有人與他一樣為了封條而陷入困境,只是那人已經被法院判處了罪刑,自己還在索思該走什麼棋而煩腦,有了案例他當然不會步人後塵。報上報導的案例,主角是一對姊妹花,他們繼承了父親的兩楝房屋,由於父親還負有債務,債權人就聲請法院把這兩楝房屋查封,執行人員把查封的封條貼在房屋的門牌下方。姊妹倆覺得房屋被貼上封條,有礙觀瞻。姊姊便要妹妹打聽一下,看看有什麼方法讓封條看起來不那麼刺眼。妹妹向法院人員打聽結果,認為是可以用一些看起來比較順眼的物品暫時掩遮一下,做姊姊的接到妹妹電話告知以後,找到一幅海報,用雙面膠固定貼在封條上面。從此封條便由海報所取代。這情形被聲請查封的債權人看到,就向當地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告發,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事實的確如此,便以妨害公務罪章中的違背查封效力罪提起公訴,前些日子,法院已經對這案作出判決,兩位姊妹花被告,都各被判處拘役五十日。讓張姓老闆看了以後,長長地舒了一口氣,慶幸自己沒作出小動作而惹出是非來。       ***      ***      ***   不論是張老闆遇到困境的事例,或者因為違背查封效力遭到判刑的案例,追根究柢都是「查封」引發的問題,想把這些問題作個通盤的了瞭解,非得從查封的意義說起不可。查封是強制執行法中的一個名詞,其他法律雖然也有用到這個名詞,像行政執行法也有查封的規定,但都源自強制執行法。民事法律形形色色,多得難以勝指,說穿了這許多民事法律,都只是為解決人民權利與義務的紛爭而制定。強制執行法當然也不例外,所以,強制執行法是由國家透過法律,用強制的手段使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在這樣的前提下,欠人債務的債務人,便有忍受強制執行的義務。如果債務人有可供清償債務的財產,而不願意拿出錢來還債,法院依據債權人的聲請,是可以對債務人的一切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以及其他的財產權實施強制執行。有關對動產與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都要經過查封與拍賣的程序。動產的查封方法,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原則上是用標封,也就是對查封的標的物貼上封條。不動產的查封方法,依同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可用揭示、封閉與追繳契據三種方法來辦理。必要時這些方法還可以併同使用。揭示就是要使社會大眾知道這不動產已經被法院所查封。免得有人在不知情之下受到損害。為了保障法院查封的效力,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定有損壞、除去、或污損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罪。觸犯者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那兩位被判刑的姊妹花,並沒有對查封不動產的揭示有所破壞或污穢,也沒有把它除去,只是讓它藏身在海報之下使他人看不到。失去了揭示公告週知的效用,這便是違背查封效力的行為。法院的封條是不可以自己亂動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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