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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軍人販毒,要受軍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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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販毒,要受軍法審判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最近在報上看到一則消息,有一位在澎湖海巡署服兵役的辜姓士兵,利用返回台灣在家休假的機會,竟然幹起販賣毒品的勾當,把毒品攜到舞廳、PUB等有搖頭族出沒的地方販賣。就在他要退役的四天前凌晨三時許,攜帶大批毒品到這些場所兜售,在台北市的錦州街被巡邏的警網發現他行蹤可疑,經過攔查以後,在他身上查獲要出售的毒品「一粒眠」九百多粒與五公克的「安非他命」。到了警局,他供出這些毒品是幾天前在一家舞廳中認識綽號「阿志」的人,在被查獲的當晚用電話約他見面,以後交給他一包物品,要他送到東區一家舞廳,這才知道「阿志」是要他送毒品,因為他欠「阿志」的錢,自己又把信用卡刷暴無力繳款,而且妻子流產住院。都需要很多的金錢來應付,才答應「阿志」替他去送毒品。辜姓士兵這些話,說什麼也不會令辦案經驗豐富的警方幹員相信他所說的是真話,那有剛認識的人肯把錢借給沒有深交的人,警方最後的決定是依販毒罪把辜姓士兵移送法辦。報上沒有報導警方要把這位士兵送到那裡去法辦。曾永盛憑過去看報的經驗,知道警方要將嫌案的嫌疑人移送法辦,通常都是把人犯送到當地的檢察署,由檢察官來偵查。可是這位犯案的嫌疑人,是一位現役軍人,以前也聽說過,軍人犯了罪,是要受到軍事法院的審判,販毒的案件刑責應該不會輕,未來該辜姓士兵該受到司法審判或者是軍法審判?另外這位軍人販賣的是「一粒眠」毒品,這毒品以前很少聽人說起過,很想知道那些服用這種毒品的人,會受到那些毒害?       ***      ***      *** 這位被曾永盛在報上看到,因為販毒案而成新聞人物的辜姓軍人,報上報導說他被捕的時候,距離他退伍的時間只有四天,可以看出他是一位服義務役的軍人,義務役軍人依兵役法的規定是有一定的服役期限,進入部隊服役以後,在服役期限未屆滿以前,都是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犯了陸海空軍刑法或者陸海空軍刑法的特別法的犯罪,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要依軍事審判法的有關規定來審判。辜姓義務役軍人是出售毒品「一粒眠」以及「安非他命」被警方查獲,其中的「安非他命」,是社會大眾耳熟能詳的老毒品,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列為第二級毒品,對這種毒品予以製造、運輸、販賣,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的罰金。至於被查獲的大量毒品「一粒眠」,搖頭族私下稱為「紅豆」,市價每顆約新台幣三百元。目前被列為四級毒品管制,這種學名稱為Erinim的毒品,主要成分為「硝甲西泮」(Nimetazepam) ,作用為中樞神經抑制劑,在臨床醫學上是用來治療焦慮、失眠、酒精戒斷以及肌肉緊縮的症狀上。如果長期濫用這種毒品,只要超過四個星期以上,就會產生對藥物的依賴性,耐藥性。並且會對人的記憶力、注意力造成障礙。若與其他藥品或者酒精併用,更會增加危險性,情形嚴重者,甚至會導致死亡!以前由於使用此類毒品者並不多見,所以沒有列為毒品管制,近年來卻為年輕族群所濫用,不法之徒為了貪圖暴利,更昧著良心大量製造供應市場,政府為了維護人民的身體健康。不久之前才將這類藥品列為四級毒品管制,如有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之一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這位辜姓現役軍人,是要將毒品送往PUB和舞廳販售,就是犯了這條文中的販賣第四級毒品罪,所規定的刑罰並不算輕。另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的犯罪,由於陸海空軍刑法有第七十七條的:「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的明文,毒品案件因而成為陸海空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所以現役軍人犯了販毒案當然要由軍事法院來審理。或許有人認為辜姓軍人被警方查獲他販賣毒品,距離他退伍的日子只有短短的四天,等到軍事檢察官進行偵查的時候,服役的期限早已屆滿,應該已是平民身分,這時候是不是還要接受軍事法院的審判?軍人犯罪在退伍以後是不是還要受到軍事審判,這得從軍人犯罪當時的身分來決定。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為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辜姓軍人是在服役中犯罪當場被查獲,就是犯罪在服役中,發覺也在服役中,當然不合移送法院審判的規定,應該由軍事法院來審判。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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