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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假扣押,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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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真執行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晚上,曾永盛窩在房間內做完了當天學校的功課,擱上書本活動一下手腳,便走到客廳想補充一點水份,聽到在客廳看報的母親沒頭沒尾說了一句「怎麼假扣押會變成真的扣押呢?」知道是母親在報上有什麼新奇的發現,想與他分享。便挨過於去看看究竟是什麼事引起他母親的注意。   看完了母親所指的那段新聞,才知道是國內的兩家科技公司,為了業務上的權益發生執爭,其中一家指另外一家不遵守雙方保密的協定,惡意挖走這家公司有能力的職員和用不當的方法取得產銷機密。認為公司的權益受到侵害,於是聲請法院假扣押對方公司的財產,經過法院的裁定,准許這家公司以新台幣十億元作擔保以後,可以對被點名的那家公司的財產,在三十億元的範圍內假扣押。後來這家公司就提出十億元的擔保金。法院便把對方公司與各金融事業、銀行往來交易賬戶裡的存款都扣押起來,這下便扼住了對方的經營命脈,龐大的企業因而動彈不得。只好籌措三十億的巨款供作擔保,法院才把假扣押撤銷,讓扣押的存款解凍。曾媽媽看到這條新聞,覺到難以思議的是報上白紙黑字,明明寫的法院要執行的是「假」扣押,為什麼會把那家公司與金融機構及銀行的往來賬戶扣押中的存款扣押起來?母子倆對這個疑點討論了好一回,就是找不出答案,後來曾永盛為自己找個下台階,對母親說:「這大概是法律方面的名詞,我現在是霧煞煞,等以後多收集一些資料,弄清楚再向您報告。」          --------------------------------------------------------------------------------   讓曾永盛母子產生疑義的「假扣押」,怎麼會去真執行的問題,那「假扣押」的確是法律方面的一個名詞,因為用到的機會不是很多,對一般人來說,是比較陌生一些。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一種特別訴訟程序,叫作「保全程序」這裡的「保全」兩個字,與我們在路上隨處可見的一些保全公司,或者保全人員所佩帶的有「保全」字樣標誌文義上有點不同,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指的是要打官司的債權人,為了要保全自己將來打贏官司以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標的能夠存在,順利取回歸自己掌有,在打官司以前,先聲請法院准許依照這個程序把打官司的標的扣押起來,避免費盡心力打贏了官司,要聲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執行標的已經無影無蹤而白忙一場。假扣押就是保全程序中的保全方式的一種。新聞報導所指那家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的公司是認為自己公司權利受到對方公司的侵害,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金額是三十億,深怕這三十億元的損害賠償的官司打贏了,對方公司的財力已經發生問題,就在打官司以前,聲請法院先對這家要賠償的公司財產在三十億元的範圍以內予以扣押,等官司打贏了賠償金好順利到手。所以假扣押的程序是真的由法院實施強制執行,不是唬唬就算了。既然是真扣押,為什麼還在扣押兩個字上面冠上一個「假」字呢?最主要原因是這假扣押的程序與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扣押是有些不同,一般強制執行程序所扣押到的債務人的財物以後,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強制執行的法院交付扣押的標的物或者把扣押物拍賣、變價後交付金錢。假扣押程序所扣押到的金錢或者其他可以變易為金錢的財物,是不能隨便變動的,要等到本案的訴訟程序終結,才能決定處理方式,把扣押物交付強制執行或者撤銷假扣押,將扣押物還給債務人。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必須已經提起或者將來要提起的本案訴訟,是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是可以變易為金錢的請求。另外還要具有假扣押的原因,那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的情形存在。關於這一點,在提出假扣押聲請的時候,依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債權人應該予以「釋明」,也就是要提出相當證據,讓法院相信確實有這種原因存在,通常這種原因是很難找得到證據的,這並不要緊,只要債權人表明願意對債務人因假扣押受到損害提供擔保,法院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還是可以裁定准許的。擔保金的數額一般都是假扣押的金額三分之一。這次這兩家公司的假扣押,法院就是依這個標準來裁定。   由上面的說明來看,「假扣押」只是一個法律名詞,與「真真假假」中的「假」毫無關連。而假扣押的程序在耗時費日的民事訴訟中,可以確保債權人的權利,免得打贏了官司,只贏了一張紙!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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