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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能憑夢境來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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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憑夢境來斷罪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最近在一家報紙上看到,南非的地方法院幾年前出現一宗令人哭笑不得的烏龍刑事判決,在被告不斷地喊冤與上訴下,最近終於在被告被判五年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將要屆滿前,由該國的最高上訴法院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為被告無罪的判決,才將被告釋放,還他自由。   這件烏龍判決的事實經過要打從一九九二年的八月四日說起,當天有一位名叫內胡勞德齊的人,在南非北方省的鄉村裡遭到三名歹徒的搶劫,損失了大約一點八萬蘭特為單位的南非幣。於是一位叫作齊科普的人因此便以這件搶劫案的被告身分被推上法庭。這案件中被稱作原告的搶劫被害人內胡勞德齊,在審判該案的地方法院法庭上作證說:「自從遭遇搶劫以後的每個晚上,有關搶劫過程的情景都會出現在夢中,而且那些劫匪的臉孔清析可見。」審理的法官聽信了被害人有關夢境的證詞,不理會齊科普的否認犯罪,還是認定搶劫罪成立,於一九九八年判他有期徒刑五年。齊科普不服判決一再提起上訴。受理該案上訴的南非最高上訴法院開庭的時候,又傳內胡勞德齊到庭作證,內胡勞德齊在法庭上才說出,當年被搶的時候,根本沒有看清楚搶匪的面貌,是警方向他出示一些嫌犯的照片,被告齊科普的照片就在其中,於是在夢境中就認齊科普為搶劫犯。」最高上訴法院的法官憑被害人這一段話,就對原判決來個大逆轉,還被告清白。   對於刑事訴訟的運作,曾永盛自知瞭解不是很多,不過,就憑著他看報所累積起來的經驗,也可以一眼看出這件烏龍判決的缺失,便是法官怎麼可以憑一個人的夢境中的印象,就認為被告有罪,對他判處刑罰呢。這未免太草率了吧!還好上級法院的法官英明,替這位倒霉的被告平反。否則被告除了白坐五年牢以外,還得背上搶劫罪的前科,在人面前永遠抬不起頭來!烏龍判決對一個平常百姓影響真是不淺。不知道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會不會發生類似的烏龍判決?      ***     ***     ***   曾永盛所看到的南非地方法院出現烏龍刑事判決的新聞,如果替它想想造成這件錯誤判決的原因,要歸咎的應該是擔任審判案件的法官。因為根據新聞報導,可以看出南非的第一審法院不是採取陪審制度,由陪審團來決定被告是不是犯罪,而是由擔任審判的法官來判斷證據,認定犯罪事實。造成冤獄的原由,純屬承審法官聽信了該案的原告也就是被搶劫的被害人片面之詞,沒有深入調查事證的結果,令人驚訝的是這些片面之詞,竟是被害人得自夢境的印象。好在南非的司法制度中,還有替人昭雪冤抑的上訴法院的設置,不容許下級法院判了就算。才沒有讓涉案的被告蒙受不白之冤。   至於曾永盛想要知道的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下,會不會出現類似的烏龍判決,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經立法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作大幅度的修正,除少數的幾條法條外,修正後的法條規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與定罪科刑有關的證據法則與訴訟程序的部分法條,也都在這次修正之列。要把這個問題說清楚,就得按照修正前的法條與修正後的新法條分別來說明:先來談談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一般而言,我們口中的法院,在法律上有廣義的法院與狹義法院之分,廣義的法院指的是法院組織法上的法院,除了審判組織以外,還包括行政部門與民事執行處、公證處等單位在內。狹義的法院是專指訴訟法上審判案件的法院而言。依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過去因限於法官的人力,地方法院審理案件除重大案件由合議庭審判外,通常都由法官獨任審判。法官是人,人就難免有七情六慾的產生,審判案件容易受到情緒影響。發生烏龍判決在所難免。此次修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條文,明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三位法官的思慮總比一位法官稹密,可以減少烏龍判決的發生。其次在證據部分,修正後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下句的「認定」在舊法是「推定」,另外增列第一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就是所謂「無罪推定」的原則。南非那件案件,被告始終否認犯罪,所有判罪證據,只有被害人的指證,而被害人的指證,必須要調查其他證據,認定與事實相符,才能當作證據,夢中所得到的印象,是沒有證據能力的,依修正後的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不能用來作為有罪判斷的依據。這案件在我國也早該被判無罪了!很難想像會拖了四、五年。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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