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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為什麼要寫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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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寫遺囑?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班上有一位張德安同學,平時就有點神經兮兮,終日裡愁眉苦臉,很少展現笑容,也不與同學打成一片。因此在班上少有交心朋友。最近SARS流行,學校為了防止校內感染,規定同學到校要戴口罩與勤洗手來拒絕SARS,這二點他都做得很徹底,戴上口罩以後雖然看不到他的苦瓜臉,緊鎖的雙眉仍然看得出來心事重重,不知道他在擔心什麼?這天上課的時候他忽然舉手向導師提出一個罕見的問題,提問題的語氣雖然是那麼平和,可是把導師和班上的同學都嚇了一跳,三十多對的眼光馬上聚焦在他的身上。原來他提的問題是請求導師指導寫一篇遺囑。只見導師不慌不忙把目光向全體同學橫掃了一下,然後問張同學:「你年紀輕輕,人生剛起步,等待你去做的事情很多,為什麼會想到人生終站才要遇到的那些問題?是不是最近SARS疫情擴大,有人因此往生,影響到你的心情?其實SARS沒有那麼可怕,只要少到公共場所,外出戴口罩,回家勤洗手,一定可保平安無事。萬一不幸中箭,至少也有百分之九十的治癒率,用不到那麼緊張。」   張同學聽老師這麼說,知道老師誤會他恐懼疫癘流行,死神將會向他招手,所以想預立遺囑交待後事。連忙站起來說明,由於他平時很少當著眾多同學的面與老師對話,心情有點緊張,結結巴巴說了半天,才讓人清楚他是因為年過五十的老爸,最近參加社區大學進修,選了一門生死學的課,上課的第一天,老師就要求每一位同學寫一份遺囑當作作業,並由老師來講評,非常慎重的樣子。在輸人不輸陣的心理下,因此很想在老師指導下,也寫下一份遺囑,好與老爸一較長短,並沒有其他特別的意義。老師瞭解張同學的真意以後,便告訴他說:我們眼前要學習的事情太多太多,寫遺囑的事情還是留待以後懂得人生的真諦的時候再進行吧!免得被人譏笑我們己經屈服在SARS威力之下了。   張同學的要求被老師一句話挪移到幾十年以後再來做。曾永盛剛才一直想從老師口中得知什麼是「遺囑」,以及遺囑有什麼功能的願望也跟著落了空。他可沒有那麼大的耐心等待到知道人生的真諦以後再來瞭解什麼是遺囑,也沒時間去上社會大學研究什麼「生死學」與遺囑的關係,因此很想在本欄能得到想要知道的答案!      ***     ***     ***     ***     ***   曾永盛想要瞭解的遺囑,是一個冷僻的法律名詞,除非經常與法律為伍的法律人,一般人平時很少會接觸到的。偶然知道有這回事的人,如果事不關己,也不會去深入探討。印象還是很模糊。想不到這次由於台北市社區大學開了一門生死學的課,吸引了大批民眾選修,成了社大的熱門課程。同學要交的第一份作業,竟是寫一篇遺囑。未來在生死學課程的老師熱心推動下,遺囑可能會成為時尚文書。說了半天還沒有說清楚法律名詞的遺囑,怎麼與生死學會扯上關係?這得先從什麼是生死學說起,人的一生似乎離不開生、老、病、死四個字。生死學顧名思義,便是研究一個人從生到死過程的學問,人的生、老、病、死以及與這四個字相關的學門,都是生死學的研究範圍。遺囑在我國民法上是一種沒有相對人的單獨法律行為,而這法律行為與一般法律行為不同,一般法律行為於法律行為完成的時候就發生效力,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是跨越生與死之界線的一種法律行為,當然是研究生死學的最隹題材。所以老師會提出來與學生共同體驗。由於遺囑是在遺囑人往生以後才會發生效力,這時遺囑的內容是真是假,是對是錯,都不能向遺囑人來求證,所以民法對於作成遺囑的方式,都有嚴格的規定,沒有依照法定方式作成的遺囑,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不發生遺囑的效力。另外,遺囑也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製作的,因為關係到死後財產(遺產)的分配,所以,遺囑的作成,決不可假手他人,或者授權他人代理作成。因此,民法對於享有製作遺囑的能力,於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中作出特別規定,就是「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法條中所稱的「無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其他的未成年人,除了未滿十六歲者外,是可以作成遺囑。十二歲左右的國中生,就是老師願意指導,也不可以製作遺囑。而且製作遺囑,最主要是對自己身後財產作好處置,國中生應該沒有這方面的煩惱吧!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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